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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民生新闻 &#187; 要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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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中国殡葬企业信息门户</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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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大连金普新区殡葬事务服务中心 开展国庆节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筑牢节日安全防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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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8 Sep 2025 03:25:33 +0000</pubDate>
		<dc:creator>kongzi</dc:creator>
				<category><![CDATA[企业]]></category>
		<category><![CDATA[要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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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国庆、中秋节期间殡仪服务安全有序运行，大连金普新区殡葬事务服务中心于9月27日组织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国庆、中秋节期间殡仪服务安全有序运行，大连金普新区殡葬事务服务中心于9月27日组织开展了节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此次检查以“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为原则，聚焦消防安全、设备运行、食品安全等关键领域，通过“地毯式”排查消除隐患，为群众营造安全、稳定的治丧环境。<span id="more-11820"></span><br />
消防安全“全覆盖”。针对业务大厅、告别厅、火化车间、油库等人员密集及高风险场所，检查组重点核查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现场测试灭火器压力及应急照明装置。在油库区域，要求严格落实防火分隔措施，严禁违规动火作业。<br />
设备安全“零死角”。对遗体冷藏设备、火化炉、殡葬专用车辆等核心设备进行全面“体检”，检查运行记录、维护台账及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br />
食品安全“严把关”。深入职工食堂，核查食品采购溯源、留样制度及厨房卫生。检查组随机抽检食材保质期，同时要求加强餐具消毒流程管理，严防食源性疾病发生。<br />
国庆将至，大连金普新区殡葬事务服务中心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筑牢安全防线，通过专项检查、隐患整改、应急保障等举措，全力守护治丧群众与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下一步，中心将继续秉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理念，为群众提供更加安心、暖心的殡葬服务，以实际行动迎接节日到来。</p>
<p>供稿：大连金普新区殡葬事务服务中心 王诏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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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适用于殡葬用地建设项目，《浙江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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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Aug 2025 09:52:57 +0000</pubDate>
		<dc:creator>kongzi</dc:creator>
				<category><![CDATA[要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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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14号各设区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14号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5年8月19日<br />
浙江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工作，<span id="more-11815"></span>依法规范我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规定如下：一、总体要求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是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加快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的重要举措。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以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为前提，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未覆盖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区域内开展特殊建设项目建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作出规划许可，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可以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项目规划选址综合论证结论，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可作为规划条件使用。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统一性。（二）坚持底线管控。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等管制要求，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底线管控要求和强制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涉及违法用地及违章建筑的，应先依法查处并执行到位。涉及专项规划的，应符合专项规划提出的专门安排。（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核定的项目用地规模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应通过节地评价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四）坚持规范实施。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公众意见，积极吸纳专家意见，提高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编制和审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社会认可度。三、适用项目类型按照《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适用于以下情形：（一）交通、能源、水利、矿山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二）军事设施、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监教场所、殡葬等特殊用地建设项目；（三）供变电、污水垃圾处理中转贮存等有邻避效应的建设项目，水质、水文、气象监测等建设项目；（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项目，乡村旅游、监测、救援、物流、农林植保等低空经济基础设施项目；（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19号）规定的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布局的零星城镇建设项目；（六）省政府或自然资源部文件规定的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布局的其他特殊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编制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擅自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未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上述特殊建设项目，可以依据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作出规划许可。确需安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涉及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不超过当地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确需安排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外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规模内。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特殊建设项目，涉及穿跨越城镇开发边界的，应按项目整体编制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项目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已编制详细规划的，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应充分衔接详细规划管控要求；涉及详细规划修改的，应依法修改详细规划。承担国家安全、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功能的建设项目或“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上述适用项目类型的前提下，可以编制单独利用地下空间的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合理确定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管理要求，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四、编制和报批程序（一）编制和审批主体。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由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的项目的规划落实方案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跨设区市的项目的规划落实方案，由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批前公示。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编制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方案报送审批前，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将方案草案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意见采纳情况纳入报送审批材料。（三）批后公布。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批准后公布的内容包括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图则。依法不予公示、公布的除外。五、加强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一）实行全程网上审批。除涉密项目外，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浙地智管实行全程线上审批，未线上审批的，不能取得文件编号，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实行“浙地智管”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协同管控。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审批结果实时推送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二）强化规划许可实施监管。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纳入省级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综合监测，加强跟踪监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各地实施情况适时开展监督评估。对违法违规审批及核发规划许可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本暂行办法自2025年9月22日起实施，期限二年。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各地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国家有关工作要求和地方实际，适时修订完善相关规定。<br />
（全文完）（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网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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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天津市民政局对《关于继续推行文明殡葬建议》答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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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Aug 2025 09:51:40 +0000</pubDate>
		<dc:creator>kongzi</dc:creator>
				<category><![CDATA[要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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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对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76号建议的办理答复 刘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推行文明殡葬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对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76号建议的办理答复</p>
<p data-pm-slice="0 0 []">刘智代表：</p>
<p>您提出的关于继续推行文明殡葬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p>
<p>近年来，市民政局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特别是《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在清明节、中元节、寒衣节等群众集中祭扫期间，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文明祭扫宣传引导，开展殡葬服务市场执法检查。此次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好，继续推行文明殡葬也是我们的努力方向，今年清明节期间，市民政局继续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宣传引导和源头治理，为文明祭扫提供良好外部环境。<span id="more-11813"></span></p>
<p>一、主要做法</p>
<p>（一）高位推动，组织安排有力有序。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您亲自组织调度全市殡葬机构清明祭扫工作，召开专题部署推动会，2次视频调度全市主要祭扫场所，对做好清明服务保障工作给予了有力指导。市民政局按照市领导和民政部部署提前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和舆情应对方案，指导各区成立工作专班，逐级压实责任，抽调20余人组成2个工作组开展7次督导检查。清明期间，坚持将各项工作一体推进，做到集中调度指挥、分级分步落实、协同周密安排，通过查纠整治群众关心关切突出问题、强化便民惠民制度措施、引导宣传移风易俗等一系列“组合拳”，以清明祭扫服务保障成效检验了工作成果。</p>
<p>（二）多元联动，协同配合高质高效。针对超大型城市清明祭扫集中的情况，建立民政牵头，多部门协作机制，通力配合做好清明祭扫服务保障工作。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召开加强清明值班调度会，市委网信办召开舆情风险专题分析会，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派员进驻殡葬服务单位，市交委指导公交集团开通了29条祭扫专线和25条常规公交线路，共同做好群众祭扫保障工作。此外，市民政局还会同市文明办联合发布文明祭扫倡议书，会同市应急、规资、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森林防火专项巡查，会同市场监管委开展市场主体、个体中介摸底排查和联合检查，开展殡葬市场执法1063次，立案25起，没收迷信用品1000.3公斤，劝阻烧纸5万余人次。在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实现了清明期间总体平安有序的工作目标。</p>
<p>（三）暖心服务，惠民便民精准精细。聚焦公益属性，推进减项降费优服务落地见效，让人民群众可感可及。一是减项降费惠民，简化整合服务事项，整体下调商品价格，市级殡仪馆为室外祭奠的群众免费提供一枝花、三支香，市墓地中心新增多个免费便民驿站；各区殡葬单位共设置便民服务点41个，免费提供急救箱、轮椅等便民设施器材1188件（套）。清明节期间，全市殡葬单位累计新增免费服务41项、降费服务36项，赠送祭扫鲜花、环保香37.9万支，为祭扫群众减轻经济负担约242.55万元。二是优化服务便民，各级殡葬单位增设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优化服务流程，推进服务更优质、快捷。市级殡葬单位持续开展“代祭、代扫、代撒、代葬”四项代办服务，升级“互联网+殡葬”便民举措，持续推广网上办理，今年创新在各地图导航系统增设市级殡葬机构内部导航点位339个，涵盖了停车场、业务厅、骨灰安放等区域，群众通过手机导航可精准到达具体点位，有效减少找寻时间。持续推广网上祭扫，网络祭扫访问量3.7万人次、家庭追思会浏览量2182人次。三是公办示范为民。实现96456专线管理提级，由市殡葬处直接管理运营，配强客服团队，优化调配制度，服务专业程度和响应时间得到提升。发挥福慈专班效能，制作专题宣传片和宣传折页，主动对接各部门，持续扩大“送亲人 找民政”品牌影响力。</p>
<p>（四）丰富形式，倡导移风易俗见行见效。坚持活动引领和宣传引导相结合，唱响绿色文明主旋律。一是持续开展“清风行动—都市文明 集体共祭”系列活动，市级殡仪馆开展主场活动16场，联合市文明办、市委社会工作部共同举办“我们的节日·清明”主题示范活动，带动引领各区开展各类文明祭扫活动633场，较去年提高18.5%，参与人数31189人次。大力推进节地生态安葬，联合京冀民政部门共同开展2025年京津冀海葬启航活动，开展市级节地生态草坪葬，活动信息在央视新闻、人民日报等中央媒体进行了报道。二是坚持宣传引导助力。召开了全市清明节祭扫工作新闻发布会，全方位开展惠民品牌宣传，原创视频《人生大事 民政陪您》被“天津发布”微博转发。在天津广播电台、电视台连续播放宣传音视频，在地铁9条线路投放公益宣传视频，主动向媒体推送活动安排，依托“报、台、网、端、微”联动刊发清明各类活动宣传报道，传播殡葬新观念、文明新礼俗，引导群众低碳祭扫、生态安葬。央视新闻报道的《清明的大海，带走思念和乡愁》在全网发布，浏览量约137万，新华社报道的《人生终点站的“生命画师”》等三篇报道，浏览量约368万。</p>
<p>二、下一步工作安排</p>
<p>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入总结清明工作经验，固化暖心举措，积极推行新的服务保障模式，强化殡葬公益属性，扎实深入推动集中整治阶段工作取得实效。</p>
<p>&nbsp;</p>
<p>2025年4月24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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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强化殡葬价格监管 守护民生“逝有所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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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Aug 2025 09:49:47 +0000</pubDate>
		<dc:creator>kongzi</dc:creator>
				<category><![CDATA[要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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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4年以来，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多部门将殡葬价格监管作为关键突破口，不断优化工作方法、细化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4年以来，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多部门将殡葬价格监管作为关键突破口，不断优化工作方法、细化服务，使殡葬服务不断规范。一、规范服务项目，筑牢权益保障基石2024年6月，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经发局、殡葬管理所，对邳州市殡仪馆的殡葬服务项目展开地毯式梳理。对于基本殡仪服务项目逐一审查合规性与合理性，确保每一项服务都能切实满足民众的基本需求，符合相关法规与行业准则。对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延伸服务项目，组织专业力量开展深入的可行性<span id="more-11809"></span>与必要性论证；对无实质服务内容，或与基本服务存在重叠的延伸项目坚决取消。通过规范整合，取缔不合理延伸服务项目35个、降低收费项目9个，年让利于民160余万元。同时，将社会殡仪车辆遗体接运价格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每年降低丧属负担370余万元。二、“回头看”专项行动，稳固价格规范防线2024年11月，开展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价格行为“回头看”专项行动。一方面，面对面告知殡葬机构及经营者价格规范的重要性与法律红线；另一方面，将价格法律法规知识精准传递到每一个市场主体。三、联合整治检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多次与民政局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开展殡葬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执法人员对殡葬用品经营者的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针对部分经营者存在的不规范标价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并发放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和商品标价签；对于未按要求明码标价的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维护殡葬服务价格秩序稳定。同时，明确禁止诱导、欺骗丧属购买高价用品，规范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四、解读公示依据，强化价格监管措施指导殡仪馆开展全面的价格公示，基本殡仪服务不仅要公示服务项目与价格，还应公开收费依据和监督举报电话；延伸服务遵循丧属确有所需、合理选择原则，公开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价格和计费办法等。五、强化监管意识，落实责任、签订承诺通过向公墓经营单位及殡仪车辆发放《价格提醒告诫函》和《规范经营行为市场价格监管宣传手册》，全面普及价格监管政策与规范要求。同时，与相关经营单位签订《价格承诺书》，以契约形式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六、修订服务合同，保障丧属合法权益指导殡仪馆公开服务合同模板，对格式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优化调整，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充分保障丧属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明确殡仪馆的告知义务，要求其在提供服务前清晰、准确地向丧属介绍各项服务内容、价格及相关注意事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引导殡仪馆遵循自愿有偿原则，根据丧属需求推荐延伸服务项目，合理协商服务价格，公开服务内容，避免过度推销。七、发挥智慧殡葬优势，数据赋能价格监管2024年，邳州市殡葬管理所积极引入智慧殡葬系统，通过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从遗体接运、火化到骨灰寄存等全流程的数字化管控。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对接，提出优化建议，指导殡葬管理所推出移动客户端，完善价格公示内容和自主选择模式，丧属凭借手机即可填写相关信息、完成预约登记、随时了解殡葬服务进展状况、实时查看费用明细，有效遏制了凭借资源优势谋取利益情况的发生。通过以上举措，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日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专门委托邳州市殡仪馆牵头修订《殡仪接待服务规范》。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深化殡葬领域指导与监管，不断创新监管机制，为民众营造更加公平、透明、有序的殡葬消费环境。（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薛道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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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青海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基本殡葬服务扩至六项</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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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Aug 2025 09:45:2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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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今年以来，青海省财政厅通过顶层制度设计、殡葬资金保障、优化资金流程，从‘逝、殡、葬’各环节兜牢群众身后事，推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今年以来，青海省财政厅通过顶层制度设计、殡葬资金保障、优化资金流程，从‘逝、殡、葬’各环节兜牢群众身后事，推进解决一批让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好事。”8月20日，青海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处长马先民说。在扩展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减轻群众治丧经济负担方面，青海省财政厅聚焦治丧必要环节，在原有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服务的基础上，将告别场地租<span id="more-11803"></span>赁和惠民骨灰盒（骨灰袋）供给纳入基本殡葬服务范围，基本殡葬服务由四项扩展为六项，并指导各级财政落实基本惠民殡葬服务减免政策相关经费，有效解决“天价骨灰盒”、部分告别场地租赁费用较高等问题，减轻群众治丧经济负担。目前，省财政厅已提前预拨各地2025年奖补资金500万元，并结算2024年奖补资金555万元。同时，加大殡葬领域经费保障力度，解决殡葬服务短板问题，积极拓展殡葬资金保障渠道。今年全省各级财政通过年初预算安排基本惠民殡葬服务、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殡葬事业单位运行经费、彩票公益金支持殡葬项目建设等资金，较上年增长超过40%。通过彩票公益金安排621万元，购置殡仪服务车23辆，支持每个县（区）至少一辆、需求较大地区配备两辆殡仪服务车，解决全省殡仪服务车辆不足的问题，满足治丧群众实际需求。为确保及时落实基本惠民殡葬政策，且保障全省惠民骨灰盒制式、价格“双一致”，我省下达资金40万元，支持青海省民政厅统一采购2000个惠民骨灰盒和1000个骨灰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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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的“殡葬改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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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Aug 2025 09:44:0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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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要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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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日，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公布，聚焦农村移风易俗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旨在改善农村社会风气、提升农民生活品质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近日，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公布，聚焦农村移风易俗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旨在改善农村社会风气、提升农民生活品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措施。将移风易俗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抓手，体现了中央对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高度重视。<span id="more-11801"></span><br />
其中，关于“殡葬改革”的表述值得关注。一是文件提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公益性生态安葬设施建设。”这种提法是十八大以来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的。通过梳理发现，十八大以来，有5年提到过关于“殡葬改革”的内容，分别是：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化农村殡葬改革，依法管理、改进服务。”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深化农村殡葬改革。”2021年提出“推进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推进农村婚俗改革试点和殡葬习俗改革”202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则提出要“推进农村丧葬习俗改革。”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深化殡葬改革，推进公益性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的提出，显示出国家对殡葬改革的高度重视，并且这一表述相较于之前的文件有了更深的内涵和更广的适用范围。首先，“深化殡葬改革”相较于往年的“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去掉了“农村”二字，这就意味着殡葬改革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农村地区，而是面向全国所有地区，包括城市和乡村。这一变化反映了国家对殡葬改革全面性和普遍性的要求，旨在推动全国范围内的殡葬习俗和方式的现代化、文明化。其次，“推进公益性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是今年文件的新增内容，表明殡葬设施更加注重公益性和生态性。生态安葬是一种环保、节约资源的安葬方式，符合当前国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而公益性则强调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安葬需求，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具体来说，这一表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推动殡葬事业绿色发展：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传统的殡葬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因此，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是实现殡葬事业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多样化。一方面，国家通过各种奖补政策鼓励生态葬法；另一方面，推进公益性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环保、节地、经济的殡葬选择，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人民群众的殡葬需求。促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殡葬改革不仅关乎民生，更关乎乡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深化殡葬改革，推进公益性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可以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的丧葬观念，促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深化殡葬改革，推进公益性生态安葬设施建设，不仅有助于改善乡村环境，提升乡村形象，还可以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可以说，这一表述不仅回应了当前殡葬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更是为推动殡葬事业朝着更加文明、绿色、节地的方向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二是文件还提出“持续整治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实际上，在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也提出了“持续推进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值得一提的是，十八大以来，仅有这2年明确提出了关于“农村散埋乱葬的治理措施”。随着我国各地殡葬改革的深入推进，近年来农村散埋乱葬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散埋乱葬侵占耕地问题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一些地方的殡葬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禁止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但这些明令禁止的条款，并未很好的落地执行。造成这种现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财政投入不足导致目前部分地区农村公墓建设相对缓慢；二是用地规划，申报的程序比较缓慢；三是老百姓的观念还没有转变。正如殡葬专家孙树仁指出的那样，治理散埋乱葬的现状，全国各地参差不齐，但要文化先行，做好公墓建设，让散葬的墓穴有处安葬且不增加群众负担。整治散埋乱葬不仅是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塑造文明乡风的关键一环，更是引导农民摒弃封建迷信和陋习，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的丧葬观念的重要途径。202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明确提出了“推进殡葬安葬设施建设”与“持续整治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两大任务，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推动乡村文明建设的重要框架。任务号角已经吹响，接下来，就是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推动这两项工作的落实，为乡村社会的文明进步贡献力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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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禁止非殡仪馆人员在馆内违规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都匀进一步规范馆内殡葬服务管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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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Aug 2025 09:42:12 +0000</pubDate>
		<dc:creator>kongzi</dc:creator>
				<category><![CDATA[要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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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都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都匀市殡仪馆内殡葬服务管理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我市殡葬管理工作，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维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都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都匀市殡仪馆内殡葬服务管理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我市殡葬管理工作，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殡仪馆内殡葬服务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严格规范殡葬服务行为殡仪馆是提供专业殡葬服务的公共场所，根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负责承办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火化及骨灰存放等殡葬服务。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必须<span id="more-11797"></span>具备符合城乡规划布局、有固定场所、有必要的资金、设施设备和相应人员等条件，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非殡仪馆工作人员在殡仪馆内“拉客”，违规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推销丧葬用品、提供有偿殡仪服务等行为。从事殡葬服务必须由经民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二、严禁开展非法殡葬服务活动在殡仪馆内开展的一切殡仪活动，必须遵守《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及破坏环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民政部门将依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 未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在都匀市殡仪馆内擅自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2.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 对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倡导移风易俗，推行丧事简办我们倡导丧属自觉遵守殡葬管理规定，树立厚养薄葬观念，推行丧事简办，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和铺张浪费行为，共同营造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目前，我市已对殡仪馆的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进行规范，取消了大量个性化殡仪服务，在群众不选择延伸服务的情况下，殡仪馆提供的基本服务完全可以满足群众有尊严、体面办理丧事的治丧需求。同时为鼓励采用树葬、抛撒、深埋和不留标志等环保方式处理骨灰，节约土地资源，现绿茵湖公墓内树葬、花坛葬等生态节地葬实行免费政策，并根据《都匀市惠民殡葬政策》，自2025年4月18日起，对自愿选择在都匀市申请树葬、海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的所有都匀市户籍人员奖励1000元。四、加强监管执法市民政局将联合市市监局、市发改局等部门加强对殡仪馆内殡葬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同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欢迎广大群众对违规从事殡葬服务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854-8228620举报电话：0854-8228620来访地址：都匀市民族路1号西山新苑1单元（都匀市民政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都匀市民政局2025年8月25日（完，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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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江西省殡仪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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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Aug 2025 09:41:06 +0000</pubDate>
		<dc:creator>kongzi</dc:creator>
				<category><![CDATA[要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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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馆监督管理，提高殡仪馆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馆监督管理，提高殡仪馆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殡仪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殡仪馆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殡仪<span id="more-11795"></span>馆，是指具备遗体火化功能、提供悼念和骨灰寄存等殡仪服务的场所。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仪馆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殡仪馆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坚持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系统集成的原则。第六条  殡仪馆应按《江西省殡仪馆建设指南》标准建设，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属性，践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群众提供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殡葬服务，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七条  殡仪馆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殡葬服务管理的政策法规情况；（二）落实绿色惠民文明殡葬政策情况，包括落实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制度等情况；（三）落实价格政策情况，包括收费项目审批、公示、实施等情况；  （四）规范管理情况，包括建设审批、火化证明开具、殡葬服务质量和服务规范等情况；<br />
（五）意识形态和安全管理情况；<br />
（六）殡仪馆廉政建设情况，包括殡仪馆乱收费、捆绑消费、诱导消费；工作人员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br />
（七）推进移风易俗和文明节俭办丧情况，包括禁止销售封建迷信用品，严禁开展封建迷信服务项目等情况；<br />
（八）其他应当纳入监管的情形。<br />
第八条  殡仪馆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必要时民政部门应安排专人进驻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殡仪馆应为派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br />
鼓励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督管理效能。<br />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br />
（一）进入殡仪馆内部现场检查；<br />
（二）询问殡仪馆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br />
（三）查阅、复制殡仪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四）检查殡仪馆业务数据系统及相关档案、台账等。<br />
第十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佩戴执法记录仪，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检查过程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文字、音像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加强档案管理，做到检查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br />
殡仪馆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殡葬活动，并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br />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1次会同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对殡仪馆开展执法检查，经常性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br />
第十二条  省级民政部门建立殡仪馆服务质量评估和等级评定制度，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br />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领导定点联系殡仪馆制度，每季度至少1次对联系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管检查。<br />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殡仪馆的内部审计。<br />
第十五条  建立日常运营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殡仪馆每年应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告运营情况，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殡仪馆如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应立即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告，同级民政部门按规定迅速妥善处置并逐级上报。<br />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殡仪馆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等，畅通监督渠道，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办理等工作。对收到的有关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置。<br />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将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反馈给殡仪馆，并纳入督办事项，限期整改。<br />
第十八条  发现殡仪馆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索取财物、出具虚假证明等问题，或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由同级民政部门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此件有效期：长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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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成都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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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Aug 2025 09:39:57 +0000</pubDate>
		<dc:creator>kongzi</dc:creator>
				<category><![CDATA[要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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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尸体是指：（一）无法查明身份的尸体。<span id="more-11792"></span>（二）身份查清楚后，无法通知家属、单位的尸体。 （三）身份查清楚后，已通知家属、单位，家属、单位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尸体。第三条 尸体火化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由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通知事发当地就近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的殡仪服务专用车辆负责接运尸体；负责处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殡仪服务中介机构运送尸体，以防尸体灭失、腐化或损伤，影响案件的侦破和责任区分，影响尸体存放、火化等相关手续的正常办理，及其他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并同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第五条 在本市范围内发现的无法查明身份的尸体，由发现地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收集遗物、留存指纹或DNA样本建档。完成尸检后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并注明基本情况。第六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凭《死亡证明》接运无人认领尸体，对特殊情形不能现场出具《死亡证明》的，可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先行出具《遗体接运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凭《遗体接运通知》接运，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应当自尸体接运后90日内开具《死亡证明》；对无《死亡证明》或《遗体接运通知》的尸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不予接运。第七条 对涉嫌刑事犯罪或对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无人认领尸体，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及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办理。对涉嫌医疗事故产生的无人认领尸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办理。第八条 本文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情况由公安机关确认为无人认领尸体之日起于15日内通过县级以上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登载认尸启事，向社会发布查找尸源公告；本文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情况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自发现之日起于15日内通过县级以上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登载认领尸体公告；本文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情况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通过县级以上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登载认领尸体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仍无人认领的，按下列要求处理：1. 对公安机关已经完成调查、检验鉴定工作，不需要进一步检验的尸体，由公安机关30日内出具《死亡证明》，殡仪馆凭《死亡证明》火化，相关档案资料按照《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64号）执行。2. 对非涉案尸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仍无家属、单位认领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可以对尸体进行处理，并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3. 对涉案的尸体按第七条规定处理。第九条 对姓名、身份清楚，对死亡原因或者死亡性质已经明确，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向死者家属告知综合调查意见并出具《死亡证明》；死者家属凭《死亡证明》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第十条 无人认领尸体在冷藏保存期或公告期内，如有家属或单位认领的，需持《死亡证明》前往殡仪馆认领尸体，尚未出具死亡证明的，可凭公安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前往认领。由家属或单位办理殡殓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对有可能查清楚姓名、身份或单位的尸体，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后，通知家属或单位到殡仪馆认领尸体。公安机关和家属确认无误后，由家属承担相关费用，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进行火化；涉及少数民族的尸体，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第十一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即时火化的，殡仪馆可依法对尸体进行火化。 第十二条 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一年，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由认领者承担。期满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按无主骨灰规范处理。第十三条 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包括运尸费、抬尸费、火化费、消毒费、冷藏保存费和骨灰保存、处理费。第十四条 无人认领尸体处理相关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1. 无人认领尸体尸检检验鉴定费等费用由实施尸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解决。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费由负责处置尸体的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按行政区划，报经属地区（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2. 有亲属或单位认领的，由认领者向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支付尸检检验鉴定费、丧葬费等费用，相应经费按规定缴回同级财政，符合惠民政策的纳入惠民政策。无人认领的及认领者拒不缴纳费用或无力缴纳费用的，符合惠民政策的纳入惠民政策，不符合惠民政策的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第十五条 民政、民宗、公安、财政、卫健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执行本办法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处理，超过本办法规定时限，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十六条 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尸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均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卫发〔2014〕74号）要求的《遗体处理通知》的文书形式出具。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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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贵州省民政厅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殡葬工作建议的答复</title>
		<link>https://www.zhmu.com/news/binzang11787.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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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9:40:46 +0000</pubDate>
		<dc:creator>kongzi</dc:creator>
				<category><![CDATA[要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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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省民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3号建议的答复雷雨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公墓建设用地问题的建议”收悉。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省民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3号建议的答复雷雨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公墓建设用地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推进殡葬改革、解决农村群众集中安葬问题、落实节地安葬要求、革除丧葬陋俗的重要殡葬服务设施。近年来，全省各地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加大投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动解决农村群众安葬设施不足问题。一、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近年来，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指导各地合理布局规划，加强公墓用地保障，共同推进全省公墓建设。一是强化规划支撑。在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过程<span id="more-11787"></span>中，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民政部门多轮沟通，主动对接收集殡葬设施用地需求，完善规划中涉及殡葬设施布局和公益性公墓配置标准等内容,并将相关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省自然资源厅积极指导各地在市县两级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规划支撑。二是优化手续办理。2024年10月，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殡葬设施用地，可按城镇村批次用地报批，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其中服务城镇的，可作为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按批次方式报批予以保障；服务于乡村的，可直接使用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预留指标报批用地。三是创新土地利用。近期，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可开展林地草地墓地复合利用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目前，省民政厅、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正在研究起草我省农村公益性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政策，可解决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草地手续办理和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问题。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通过开展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无需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四是做好用地保障。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协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主动对接协作，落实政策共享、信息互通、共同研究，指导各地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和合理用地需求，依法精准组织申报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推进殡葬项目依法合规建设，统筹安排使用基础指标、盘活指标等其他指标，对申报的殡葬设施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21年以来,全省获批殡葬设施用地0.56万亩，其中毕节市获批殡葬用地0.05万亩。五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近年来，省级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奖补资金投入力度，自2022年起安排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福彩公益金共计3.12亿元支持各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其中支持毕节市2600余万元。二、关于修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建议目前，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禁止在耕地、林地建设坟墓。今年5月，国家民政部向社会公开征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我厅充分发挥贵州省殡葬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作用，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向国家层面提出“公墓建设可使用林地”的相关建议。待国家层面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后，我们将及时组织修订《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三、关于从省级层面全面推开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建议目前，我省已有部分地方建设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2024年10月，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县民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统筹规划公益性公墓，农村殡葬设施采取乡镇合建、多村联建、人口多的自然村寨单独设置等方式合理建设，满足群众安葬需求。各地可根据农村风俗习惯、交通、人口分布、群众意愿等因素，统筹考虑，合理规划镇级、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避免资源浪费。省级正在起草《贵州省农村集中安葬点工作指南》等政策，指导各地下步按照“小集中、大分散”的原则，在符合用地选址条件下，人口少的乡镇相对集中建设公益性公墓，人口多的乡镇结合实际规划分散建设多个公益性公墓，节约使用土地，满足群众安葬需求。四、下步工作打算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殡葬改革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一是指导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中统筹殡葬设施用地布局安排，做好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合理进行规划布局。二是继续做好公墓建设用地协调工作。按照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继续协商省林业局做好各地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工作。三是加大与省自然资源厅协调，对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依法高效办理用地手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需求。四是推进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政策制定，探索公益性公墓用地保障新机制，解决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林地草地手续办理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五是继续争取资金支持。根据各地殡葬改革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继续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拟按照乡镇级安葬骨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以1000元/墓穴的标准进行奖补，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不断提升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广大群众安葬需求。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殡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br />
贵州省民政厅2025年6月27日（主动公开）（联系人：刘来；联系电话：86851259）<br />
省民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5号建议的答复张驰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殡葬改革工作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关心支持。经商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现就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推进殡葬改革、解决农村群众集中安葬问题、落实节地安葬要求、革除丧葬陋俗的重要殡葬服务设施。近年来，全省各地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加大投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动解决农村群众安葬设施不足问题。一、农村公益性公墓规范使用林地情况针对我省森林覆盖率高、殡葬设施项目建设用地较为紧张的实际，2022年，省民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墓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指导各地按照“在建项目为主、待建项目为辅”和“优先考虑公益性公墓”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开展公墓项目分类界定、合法认定和用地审批等相关工作，妥善解决公墓建设合规使用林地问题，为各地殡葬设施项目建设，特别是公墓建设合法合规使用林地提供了有效渠道。盘州市民政、林业等部门可据此合理规划，按程序申请公墓建设使用林地。目前，我厅已向省林业局发函，协助办理盘州市羊场乡高光村农村公益性公墓申请使用林地有关事宜。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办理用地手续情况针对部分殡葬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困难问题，根据殡葬设施、公墓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按照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以下五个方面的措施全力做好公墓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一是加强制度建设。2024年10月，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民函〔2024〕28号），要求市县民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统筹规划公益性公墓，城市殡葬设施要满足邻避距离要求，农村殡葬设施采取乡镇合建、多村联建、人口多的自然村寨单独设置等方式合理建设。同时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可直接使用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预留指标报批用地，既保障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空间需求，又解决了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的不确定性的问题。二是优化用地保障机制。省自然资源厅建立贵州省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以及用地保障省、市（州）、县三级联动和部门沟通协作机制，指导和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对接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实时了解项目用地需求，配合做好项目选址，共同研究协商，帮助解决公墓项目用地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用地保障提质增效。三是强化空间保障。在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过程中，主动对接收集殡葬设施用地需求，完善规划中涉及殡葬设施布局和公益性公墓配置标准等内容，并将相关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各市县在县级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规划支撑。四是拓宽用地报批渠道，2024年11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4〕8号），明确：城镇村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含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按城镇村批次报批用地；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用地和外事、宗教、文物古迹、监教场所、殡葬、风景名胜等特殊用地，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用地。五是加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省自然资源厅受理公墓项目建设用地申报材料后，加快审查，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善申报材料，快速报批。2021年以来，贵阳市回民公墓、剑河县公益性公墓等一批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获批。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情况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殡葬改革有关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满足群众殡葬需求，2022年至2025年，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省级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奖代补资金7500万元，用于支持各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或提质改造。截至目前，已安排省级福彩公益金80万元支持盘州市盘龙观海及西园殡仪馆提质改造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盘州市已获得两批次共计625万元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四、下步工作打算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殡葬改革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一是指导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中统筹殡葬设施用地布局安排，做好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强化规划支撑。二是继续做好公墓建设用地协调工作。按照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继续做好各地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协调工作。三是对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依法高效办理用地手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需求。四是推进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政策制定，探索公益性公墓用地保障新机制，已联合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拟制《关于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开展林地草地复合利用试点的指导意见》，将进一步完善后印发实施。五是继续争取资金支持。根据各地殡葬改革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继续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拟按照镇级安葬骨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以1000元/墓穴的标准进行奖补，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不断提升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广大群众安葬需求。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殡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br />
贵州省民政厅2025年6月27日<br />
（主动公开）（联系人：罗成英；联系电话：0851-86813167）<br />
省民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1号建议的答复田兴国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公益性公墓建设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费用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现就建议有关情况答复如下：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推进殡葬改革、解决农村群众集中安葬问题、落实节地安葬要求、革除丧葬陋俗的重要殡葬服务设施。近年来，全省各地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加大投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动解决农村群众安葬设施不足问题。一、关于优化办理流程的建议近年来，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指导各地合理布局规划，加强公墓用地保障，共同推进全省公墓建设。一是健全联动保障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部门协作长效机制，落实专人负责，主动对接协作，落实政策共享、信息互通、共同研究，指导各地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和合理用地需求，依法精准组织申报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推进殡葬项目依法合规建设。统筹安排使用盘活存量土地核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国家下达脱贫县专项计划,对申报的公益性公墓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空间规划支撑。在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过程中，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民政部门多轮沟通，主动对接收集殡葬设施用地需求，完善规划中涉及殡葬设施布局和公益性公墓配置标准等内容，并将相关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积极指导各地在市县级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规划支撑。三是优化用地手续办理。省级联合制定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等系列措施，多渠道保障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除可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用地外，还支持以布局零星城镇建设用地、使用预留规划用地指标等方式保障公益性公墓落地空间，并均以批次方式申报用地，不需提供项目立项、初设、预审、环保、地灾等项目建设前期手续，极大简化用地申报材料，降低用地报批成本。四是创新土地利用方式。近期，国家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可开展林地草地墓地复合利用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目前，省民政厅、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正在研究起草我省农村公益性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政策，可解决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草地手续办理和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问题。省级正在起草《贵州省农村集中安葬点工作指南》等政策，指导各地按照“小集中、大分散”的原则，在符合用地选址条件下，人口少的乡镇相对集中建设公益性公墓，人口多的乡镇结合实际分散规划建设多个公益性公墓，节约使用土地，满足群众安葬需求。五是下放审批权限。自2020年,省林业局将临时占用林地权限下放至县级；2021年，国家林草局将国家权限的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许可委托省级实施，2023年,省林业局将省级权限的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许可委托各市（州）林业局实施。从国家到省级层面，做到应放尽放，极大缩短林地手续办理时限，减少林地许可审批程序和环节。2025年，国家自然资源部已将用地用林联动审批、提升审批效率列入今年工作要点，目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正在开展相关准备和融合工作。二、关于增加资金投入的建议为强化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保障，降低用地报批成本，省级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可按批次方式报批用地，无需按照单独选址报批方式编制一系列评估报告，大幅降低了用地组卷报批成本。同时，农村公益性公墓涉及农用地（含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仅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涉及其他规费。近年来，省级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自2022年起安排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彩票公益金共计3.12亿元支持各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提质改造。目前我们正在研究起草我省农村公益性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政策，可解决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占林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问题。三、下步工作打算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殡葬改革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一是指导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中统筹殡葬设施用地布局安排，做好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合理进行规划布局。二是继续做好公墓建设用地协调工作。按照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继续协商省林业局做好各地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工作。三是加大与省自然资源厅协调，对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依法高效办理用地手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需求。四是推进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政策制定，探索公益性公墓用地保障新机制，解决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草地手续办理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五是继续争取资金支持。根据各地殡葬改革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继续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拟按照乡镇级安葬骨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以1000元/墓穴的标准进行奖补，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不断提升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广大群众安葬需求。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殡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br />
贵州省民政厅2025年6月27日（主动公开）（联系人：刘来；联系电话：86851259）<br />
省民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5号建议的答复伍涵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难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现就建议有关情况答复如下：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推进殡葬改革、解决农村群众集中安葬问题、落实节地安葬要求、革除丧葬陋俗的重要殡葬服务设施。近年来，全省各地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加大投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动解决农村群众安葬设施不足问题。一、关于适当放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条件的建议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用地政策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是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个功能区的建设管理规定均不允许建设公墓。鉴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面临的用地困难实际和群众现实诉求，国家层面已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原有居民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需求，待下一步具体明晰相关管理要求。三是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的，属于“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文物行政许可手续。近年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指导各地合理布局规划，加强公墓用地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共同推进全省公墓建设。一是强化规划支撑。在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过程中，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民政部门多轮沟通，主动对接收集殡葬设施用地需求，完善规划中涉及殡葬设施布局和公益性公墓配置标准等内容，并将相关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省自然资源厅积极指导各地在市县两级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规划支撑。二是优化手续办理。2024年10月，省民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殡葬设施用地，可按城镇村批次用地报批，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其中服务城镇的，可作为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按批次方式报批予以保障；服务于乡村的，可直接使用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预留指标报批用地。三是做好用地保障。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协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主动对接协作，落实政策共享、信息互通、共同研究，指导各地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和合理用地需求，依法精准组织申报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推进殡葬项目依法合规建设，统筹安排使用基础指标、盘活指标等其他指标，对申报的殡葬设施用地做到应保尽保。针对我省森林覆盖率高、殡葬设施项目建设用地较为紧张的实际，2022年起，省民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明确部分林地可用于公墓建设，现已协调省林业局办理近300个公墓建设规范使用林地手续，有序推进各地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建设。二、关于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建议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三条规定：“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在列出的免征事项范围内，且减免权限在国家层面。后续我们将会同财政、林业等部门积极向国家反映费用减免相关建议，争取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森林植被恢复费免征范围。三、关于适当减少用地报建费用的建议农村公益性公墓属于特殊用地，按照传统的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用地成本相对较高。为强化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保障，降低用地报批成本，2024年10月，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工作的文件，一是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可按批次方式报批用地，无需按照单独选址报批方式编制一系列评估报告，大幅降低了用地组卷报批成本。同时，农村公益性公墓涉及农用地（含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仅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涉及其他规费。二是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可直接使用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预留指标报批用地，无需纳入村庄规划，既切实保障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空间需求，又有效应对了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的不确定性。三是创新土地利用方式。近期，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可开展林地草地墓地复合利用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目前，省民政厅、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正在研究起草我省农村公益性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政策，可解决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草地手续办理和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问题。省级正在起草《贵州省农村集中安葬点工作指南》等政策，指导各地按照“小集中、大分散”的原则，在符合用地选址条件下，人口少的乡镇相对集中建设公益性公墓，人口多的乡镇结合实际规划分散建设多个公益性公墓，节约使用土地，满足群众安葬需求。四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近年来，省级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自2022年起安排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彩票公益金共计3.12亿元支持各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提质改造。四、下步工作打算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殡葬改革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一是指导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中统筹殡葬设施用地布局安排，做好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合理进行规划布局。二是继续做好公墓建设用地协调工作。按照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继续协商省林业局做好各地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工作。三是加大与省自然资源厅协调，对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依法高效办理用地手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需求。四是推进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政策制定，探索公益性公墓用地保障新机制，解决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草地手续办理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五是继续争取资金支持。根据各地殡葬改革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继续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拟按照乡镇级安葬骨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以1000元/墓穴的标准进行奖补，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不断提升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广大群众安葬需求。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殡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br />
贵州省民政厅2025年6月27日（主动公开）（联系人：刘来；联系电话：8685125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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