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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民生新闻 &#187; 土葬</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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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中国殡葬企业信息门户</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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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土葬</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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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30 Mar 2022 08:12:44 +0000</pubDate>
		<dc:creator>Bree</dc:creator>
				<category><![CDATA[百科]]></category>
		<category><![CDATA[丧葬方式]]></category>
		<category><![CDATA[土葬]]></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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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土葬，人类死亡后丧葬方式之一，流行于世界各地，一般是把人的遗体先装在棺材里，然后再把棺材埋于土中（区别于火葬、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土葬，人类死亡后丧葬方式之一，流行于世界各地，一般是把人的遗体先装在棺材里，然后再把棺材埋于土中（区别于火葬、水葬、天葬等），墓碑（墓志铭）或有或无，有的地方只立坟头石，并无文字。坟前或有祭奠台供后人祭奠。</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在中国，土葬已被火葬逐步取代。国家划定范围作为火葬区，禁止土葬。</p>
<p><a href="https://www.zhmu.com/news/wp-content/uploads/2022/03/1bbe348348f99514858ea0ee7fdc3240.jpeg"><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162 aligncenter" alt="2022033007" src="https://www.zhmu.com/news/wp-content/uploads/2022/03/1bbe348348f99514858ea0ee7fdc3240.jpeg" width="550" height="376" /></a></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历史背景</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土葬起源于原始社会，那时就有这个风俗，例如半坡文明，还有后来的夏，殷等朝代都是采用土葬。汉族土葬有几千年的历史，古时讲究入土为安，因《周礼》规定“众生必死，死必归土”，厚葬才是孝顺。</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土葬之俗，在多数地区实行一次葬法，但在部分地区和民族中也实行二次葬法或多次复葬法。我国土葬在不同民族和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形式特点也有差别。</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中国商代时为厚葬高峰期，殉葬品奢侈。西周时，墓葬大小、棺椁层数、随葬品的种类及多省，都按礼制作了规定。战国中晚期，又产生了以国君为中心的陵墓制度，秦始皇陵于即位后即开始营建，规模巨大。汉代盛兴选择风水的墓地之说，以人殉葬之俗语基本废止，随藜则以陶器、漆器为主。至三国、魏晋南北朝，渐演变为薄葬。自春秋时开始，出现在墓上封土建坟丘的习俗，汉代以下普遍行之。土葬的主要形式有：竖穴墓、大石墓、瓮棺葬、石棺葬、砖石室墓、洞室墓、木椁墓、船棺葬等。夫妻合葬的形式起于先秦，汉以后一直流行到近代。《诗.王风.大车》：“谷则异室，死则同穴。”《礼记·檀弓上》：“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见也。”又“孔子既得合葬（父母）于防。曰：‘吾闻识也。’于是封之，崇四尺。”</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仪式</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旧时实行土葬，用棺材盛尸，掘土为墓，埋棺其中，堆坟立碑。殡葬仪式繁杂，规模盛大。丧葬仪式程序大致如下：</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初衷<br />
亲人病危、昏厥，晚辈手持亲人所穿的鞋，上房沿摔打呼唤：“爹(娘)穿鞋!爹(娘)回来!”俗称“叫魂儿”．此俗认为亲人灵魂尚未走远，还能唤回。亲人去世后，要趁身体尚热给死者沐浴更衣，边穿边呼唤亲人穿衣，伸手，登鞋……并用手将死者眼闭上，嘴合拢，谓“整容”。找中间有方孔的古铜钱，用红线穿其孔，打结，塞入死者口中，再把丝线系在死者两耳上，此所谓“噙口钱”。烙薄饼，分几个一组，连同部分麸皮，分别装入死者两袖内，用生麻绑住，传说这些麸皮、薄饼是专供死者灵魂过蚂蚁山而准备，不然会多受折磨。死者多放在门板上，面盖白布，头枕事先用麦秸装好，刺有雄鸡图案的“长鸣鸡枕”，枕边放谷草，谓“招魂草”，草边放白纸剪成的“拾魂幡”。之后烧纸焚香，家属号啕大哭。门前插白幡，以示乡邻。</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报丧<br />
也称“通丧”。老人死后，孝子遣人持孝布向亲友报告死讯、死因及葬期，出门在外的子女及亲友要及时奔丧，吊丧，问明死因，灵前跪叩，出嫁的女儿是一路哭着而来。</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哭悼<br />
亲友奔丧，要携礼吊丧，叫“上祭”。礼品有：点心、油果、白面馍馍、寿桃、布幛、金斗、银斗、摇钱树、现金、挽联、花圈等。并在其上书祭者姓名。亲友来吊，孝子迎接，陪同哭悼，谓“陪孝”。孝子送孝帽、孝衣，为“破孝”。孝布分“大孝”、“小孝”、“花花孝”。死者儿女、妹妹破“大孝”(约两丈白布)。侄儿、侄女为“小孝”(约6尺白布)，其余为花花孝(约一尺白布)，孝子贤孙所穿孝服，不锁边，毛处外露，没有扣子，制作粗糙。腰系麻丝，拖拉着鞋子，谓“披麻戴孝”。前来吊丧之人，需戴孝哭丧，男子吊丧，跪叩，连哭三声，没有词；妇女哭丧，涕泪交流，嚎啕大哭，有调有词，谓“嚎丧”，该哭的人不哭，被认为不知礼，不孝顺。</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守灵<br />
亲人亡故，孝子孝女端坐或蹲在地上，不坐凳子及高处，日夜不离棺材，谓“守灵”。死者头前置一盏用麻油或棉籽油作燃料的油灯，为“长明灯”，还放有祭果、薄饼及一个瓦盆(俗称“老盆”)，“老盆”底部要钻眼，有几个儿女钻几个眼，顺序由长到幼。孝子不断在“老盆”焚香烧纸。老盆旁放一只碗，俗称“遗饭碗”。孝子用餐务必先向“遗饭碗”里盛添少许，出丧时置篮内，放坟头上。死者停丧分“排三”、“排五”、“排七”，即从亡故之日算起，按停丧天数三、五、七天。停丧缘由，一是为亲人吊丧，瞻仰遗容，二是农家认为，阴司“小鬼”往往有“误拿”，停丧三、五、七日，如“小鬼”误拿，死者灵魂会被放回。守灵的孝男孝女每天一早天未明大哭一场，客人来吊，也陪着痛哭。</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入殓<br />
又称“殓棺”，“合棺”，即将死者装入棺材。殓棺时间往往在送葬头一天。其过程是：先将棺底用石灰铺上薄薄一层，按死者的年龄向棺底抛撒钱币(古币或当今的硬币，也可是类似古币形状的纸钱)。再将五谷(麦、谷、豆、黍、芝麻)撒人棺中，孝男孝女取净棉絮蘸水为死者擦洗面部，谓“净面”。之后置人棺中。殓棺结束，夜深人静之时，孝男持纸扎的“送魂马”和“牵马童子”至村外，将其焚化，并默念“亲人走哇”、“亲人走哇”，此俗称“送魂”。</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出丧<br />
出丧是殡葬仪式最隆重的一天。是日，送殡亲友汇齐，响器班吹吹打打，哭声连成一片。中午饭后，炮声隆隆，乡邻抬棺上车，称“起灵”。孝子持引魂幡，披麻戴孝，按长幼罗列，用白布拉灵，其他亲眷、亲友依次按辈份，亲疏排列于后。送葬队伍出发，挎蓝(内放遗饭碗)小孩在前引路，吹歌班及旗牌执事随后，男眷步行在灵柩前，女眷在灵后或骑马或坐车，浩浩荡荡，绕街出村。至墓地(女眷一般不到墓地)将棺木置入墓穴，唤死者儿女调正向口(棺材大头所向位置)，放“长明灯”于棺前，棺上放“阴阳瓦”(瓦上写死者姓名，字、生卒年月)，孝子绕墓穴分左右各转3圈，向墓穴扔土，烧“回头纸”，向乡邻亲朋叩首感谢，众人散开，将死者掩埋，堆起坟头，出丧结束。</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守孝<br />
老人亡故，谓“孝子帽压住了头”，从掩埋至“七满”(即七七四十九天)，孝子、孝女或穿孝衣或臂戴黑纱，不理发刮须，每隔七天，带鞭炮、纸箔。香、烛、馒头，到坟前祭典，谓“烧尽七纸”。守孝当年，春节不贴红对联，元宵节时不挂彩灯。<br />
当然土葬在中国也算是一种文化习俗。</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社会影响</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传统的土葬占用了大量的空间。火葬后剩下的骨灰如采用安葬的方式只占较小的空间，如将骨灰洒进大海或者较流行的做法用骨灰来植树就根本不占用空间，传统的土葬，尸体会被放在一个不同材料制成的灵柩中。在美国，灵柩在下葬前往往更会先放进一个混凝土制的箱或衬垫里。个别来看，可能用不到很多地方，但结合其他的墓穴来看，它可以造成严重的空间问题。许多坟场，尤其是在日本，欧洲以及较大的城市，现在开始出现空间不足的问题。在东京，举例来说，传统的墓穴是极为稀缺和昂贵，在伦敦，空间危机更使Harriet Harman提出重开旧式的“双层”的墓葬。</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原因</strong></p>
<p>我国多数民族尤其是汉族重视土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p>
<p>1、同居住的自然环境有关。我国中原的广大地区，土地肥沃，农业文明悠久，百姓世代以农为主，视土地为生命之本(有地则生，无地则死)，他们认为人死后埋于土中，是灵魂得以安息的最好办法，所谓“入土为安”成为汉人的信念，影响至深。</p>
<p>2、土葬符合汉族人民的生活习惯以及慎终追远的伦理情感。“生命是从大地中来，再回大地中去”这个观念根深蒂固。汉族崇尚黄色，历代帝王以黄作为显贵之色，黄色实为土色，在阴阳五行中，“土”居于中位，是最稳定、最可靠的基础，因此土葬符合汉人的生活习俗和传统观念。</p>
<p>3、土葬对封建制度而言，只有土葬才能长久地保存死者生前的权势和地位，如雄伟的墓体，各种墓碑、石人、石兽及其它附属建筑。只有土葬才能经常在墓前进行各种象征性的活动，表示生者对死者的追悼之情，又显示了豪华的排场和满足宗法政治的需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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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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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0 Sep 2020 01:14:59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哈密地区殡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土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category>
		<category><![CDATA[火葬]]></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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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 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
<p>哈行办发〔2009〕 89号<br />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区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br />
地区民政局制定的《哈密地区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第6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br />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p>
<p><span id="more-2784"></span></p>
<p>哈密地区殡葬管理暂行办法</p>
<p>第一章　总则</p>
<p>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br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密行政区域内殡葬活动和管理。兵团农十三师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殡葬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当地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br />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br />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殡葬改革的，应当予以支持，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br />
第四条　举办丧葬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利用丧葬活动搞非法宗教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br />
第五条　地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地区殡葬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殡葬管理工作。<br />
各县（市）设立殡葬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执法工作。<br />
第六条　公安、工商、发改、卫生、建设、交通、国土、环保、林业、民宗、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br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br />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辖区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br />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p>
<p>第二章　火葬管理</p>
<p>第九条　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火葬区划定范围，哈密地区火葬区范围为:<br />
哈密市区、郊区各单位及厂矿、团场。<br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火化：<br />
（一）火葬区内常住人员死亡的；<br />
（二）火葬区内常住人员在外地死亡的；<br />
（三）火葬区内外地人员死亡的。<br />
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者遗体火化，应当凭死者单位、医疗机构，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br />
非正常死亡者遗体和无名尸体、无主尸体火化，应当凭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br />
捐献或用于科研的遗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br />
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严禁运往土葬区进行土葬。外地人员在本区域内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应当经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br />
第十三条　各县（市）殡葬服务机构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防腐、整容及火化等服务的专门机构。公民死亡后其家属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由殡仪服务专用车接运遗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及各医院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性的运送遗体、冷藏等殡葬服务业务。<br />
第十四条　公民因病死亡后，经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鉴定因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由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防止传染措施后，尽快火化。<br />
第十五条　各县（市）殡仪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死者单位或亲属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并按约定时间火化。<br />
火葬区内死亡人员遗体一般应在72小时内火化，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停放时间的，由殡葬管理部门进行消毒冷藏处理。<br />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无主尸体，保存期不超过30天，需延长保存期限的，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民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延期保存，上述费用由县（市）财政承担；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承担；火葬区内五保户遗体处理费由各级敬老院承担；火葬区内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遗体处理费由各级社会福利院承担；火葬区内无法确认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遗体处理费由地区财政承担。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低保户遗体火化费用应按成本价收取。<br />
第十七条　遗体火化后，由殡葬管理部门发放火化证，对符合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的人员，凭火化证领取。应当火化而土葬的，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br />
火化后的骨灰，倡导以深埋、撒播、植树、存放等方式安置，严禁将骨灰装棺埋葬或撒入人畜饮用水源中。</p>
<p>第三章　土葬管理</p>
<p>第十八条　各县（市）边远农牧区、边远山区及交通不便的地区暂定为土葬改革区。<br />
土葬改革区内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产党员亡故后实行火化。<br />
土葬改革区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分别建立民、汉公墓；乡、村应当分别建立民、汉公益性公墓。<br />
土葬改革区内公益性公墓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建设和管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安葬行政区域以外人员的遗体。<br />
第十九条　土葬改革区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火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br />
第二十条　各县（市）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可以土葬，但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土葬。<br />
少数民族党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少数民族干部，城镇少数民族居民死亡后，应在各县（市）划定的穆斯林公墓内进行安葬。不在此范围内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死亡人员,将被安葬在其所属乡（镇）建立的公益性公墓。对符合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的人员，由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凭公墓安葬证发放。<br />
严禁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严禁乱埋乱葬。</p>
<p>第四章　公墓规划与建设管理</p>
<p>第二十一条　公墓是依法设立的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遗体、骨灰的公共设施。建设公墓应服从县（市）城市规划，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场。<br />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500米内建造墓地；严禁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2公里以内建造墓地。<br />
上述区域内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外，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环保和民宗等部门进行清理，限期迁出或者平毁。凡应迁葬的汉族坟墓，提倡将遗骨火化。应迁葬的少数民族坟墓，必须迁往穆斯林公墓安葬。<br />
公墓必须做到墓区规范化、墓距条理化、公墓园林化，因地制宜做好环境绿化、美化，绿化面积达到30%以上，保持墓区的整洁、肃穆和安全。<br />
第二十二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坚持与城镇规划、新农村建设相统一的原则，统一规划、建设公墓。将兵团等驻地单位统一纳入规划，将新建公墓和现有公墓统筹安排。<br />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占用墓地，坟主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迁葬，逾期不迁或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代迁。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著名人士墓、华侨祖墓或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br />
第二十四条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br />
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村兴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并接受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益性公墓只准安葬本行政区域内死者遗体（骨灰），不得接收火葬区和非本行政区域内遗体（骨灰）埋葬，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违者追究公墓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br />
建设经营性公墓由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殡葬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经营性公墓凭火化证租售墓位，严禁出售活人墓；严禁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倒卖、转让等非法经营活动；严禁设立公墓销售机构并进行组织、宣传、参观销售公墓活动；严禁提前划拨出售活人遗体墓地，禁止在骨灰公墓内擅自二次立碑。<br />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新建经营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建立公墓应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严禁非殡葬企事业单位经营公墓。<br />
严禁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其他地方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br />
安葬遗体，单人墓穴占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墓穴占地不得超过8平方米。<br />
安葬骨灰，单人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人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5平方米。<br />
第二十六条　公墓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br />
第二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应严格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br />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年度检查工作。</p>
<p>第五章　殡葬设施管理</p>
<p>第二十九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设施设备，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污染环境。<br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殡葬服务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墓内挖沙取土，乱倒垃圾。</p>
<p>第六章　殡仪活动及丧葬用品管理</p>
<p>第三十一条　殡仪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环境，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br />
严禁封建迷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丧葬活动中从事看风水、选墓号、做法场、度魂灵等封建迷信活动。<br />
殡仪活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举行。<br />
销售殡葬用品应在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地段进行。<br />
第三十二条　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由物价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审核，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br />
第三十三条　殡葬用品实行明码标价，由各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工商等部门监督殡葬用品售价执行情况。<br />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殡葬行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p>
<p>第七章　责任追究</p>
<p>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馆、火化场、骨灰堂、公墓、殡仪馆服务站等设施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br />
（二）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br />
（三）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家族墓地的，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br />
（四）殡仪服务机构安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死者亲属安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br />
（五）擅自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br />
（六）生产销售纸钱以及纸扎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br />
（七）在殡仪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八）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九）殡葬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第八章　附则</p>
<p>第三十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br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br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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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鞍山市回族殡葬管理暂行规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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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8 Aug 2020 02:17:08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回族公墓地]]></category>
		<category><![CDATA[土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少数民族]]></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管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辽宁鞍山]]></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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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发文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0 执行日期：2002-1-10 生效日期：1900-1-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发文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br />
发布日期：2002-1-10<br />
执行日期：2002-1-10<br />
生效日期：1900-1-1<br />
一、为加强我市回族殡葬管理工作，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鞍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规定。<span id="more-2071"></span><br />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维吾尔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可以实行土葬，提倡薄葬速葬，文明节俭。<br />
三、鞍山市辖区内的回族公墓地，是经省、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为信仰伊斯兰教的十个少数民族安葬亡人的专用公墓地，受法律保护。<br />
四、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同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回族公墓地的监督、检查及有关业务的指导工作。<br />
五、经省、市、县（市）政府批准的回族公基地，属于国有土地，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和经营。如有偿经营，必须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公墓管理单位设置必要的公墓管理机构、组织或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br />
六、回族公墓地的管理单位对回族公墓地要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分片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滥挖墓穴，不准在公墓地区内设家族基地。<br />
七、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土葬墓穴每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墓穴间距不得超过0.7米。<br />
八、回族公墓地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要从民族团结的大局出发，热情周到服务，不准违规办事，不准收取礼金。<br />
九、回族公墓地管理单位要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墓养墓的原则。每个墓穴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扣除成本费用后，主要用于公墓地绿化、美化、维修和建设。<br />
十、办理回族等少数民族亡人土葬手续需要提供的有效证件：<br />
（一）本市居民死亡，凭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br />
（二）非本市人员在本市死亡，凭医院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br />
十一、本市回族居民死亡后，必须使用回族殡葬服务部的运尸专用车，严禁使用其它车辆运送尸体。未经回族殡葬服务管理部门同意，外市、县运尸专用车不准来本市接运尸体，医院不得擅自放行。<br />
十二、回族殡葬服务单位运送尸体，必须进行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对带有烈性传染病的尸体，医疗、殡葬服务单位要采取防止传染措施，按有关规定处理。<br />
十三、对违反本规定者，将依据《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鞍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br />
十四、本规定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br />
十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br />
二00二年一月十日</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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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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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7 Aug 2020 01:49:27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土葬]]></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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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生态安葬]]></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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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权益，规范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br />
为促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权益，规范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span id="more-1360"></span><br />
第二条 适用范围<br />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其骨灰（属土葬改革区的死亡后其遗体）在本市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br />
第三条 节地生态葬式<br />
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葬式，主要包括：<br />
（一）壁葬、塔葬、室内葬等，将骨灰长期安放于骨灰格位中的立体集中葬式，单个格位尺寸小于80㎝×40㎝×60㎝。<br />
（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骨灰安葬入土后，墓穴不硬化，骨灰装具采用环保可降解材料，地表保持平整原貌，种植树木、花草等，墓碑小型化、微型化。<br />
（三）家庭成员合葬。合葬3具及以上家庭成员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br />
（四）生态葬。骨灰撒散、采用可降解装具殓装骨灰后或骨灰直接深埋入土等，不保留骨灰，不建墓穴、墓基、墓碑，土地可循环使用的安葬方式。<br />
（五）土葬公墓遗体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分别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墓穴不硬化，不建墓基，地表保持平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br />
第四条 节地生态葬式确认与公布<br />
殡葬服务单位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申报节地生态葬项目，由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会同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葬式进行核实确认，次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提供节地生态安葬的单位和葬式目录。<br />
第五条 补贴标准<br />
每位补贴对象可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3000元。以上资金由所在区县承担，市级将根据绩效给予奖补。<br />
第六条 申请登记<br />
（一）安葬事宜代办人（以下简称代办人）在公布范围内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为死者选定节地生态葬墓位（格位），签定购墓合同、缴纳全部款项，安葬骨灰或遗体。<br />
（二）代办人在死者骨灰（遗体）安葬后30日内，向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br />
1.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br />
2.死者户籍注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br />
3.死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br />
4.死者安葬证（原件及复印件）；<br />
5.重庆市墓位使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br />
6.采用在原有墓穴增加家庭成员骨灰，实行家庭成员合葬的，提供家庭成员合葬补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br />
7.代办人银行卡或单位银行账号复印件。<br />
第七条 初步审核<br />
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认真核对代办人填写的《补贴申请审批表》内容与提交的身份证件等原件，核对无误后将证件原件退还代办人。同时当场核实安葬人所属类别，对符合条件的，在《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及时向代办人作出解释。<br />
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每月20日前，将符合补贴要求的相关材料汇总报送至区县（自治县）民政局。《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汇总清册》（附件2）一式三份，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一份。<br />
第八条 核准发放<br />
（一）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相关材料及时汇总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向代办人作出解释。<br />
（二）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对同级民政局汇总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区县（自治县）民政局。<br />
（三）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财政下达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代办人银行账户。<br />
第九条 补贴方式<br />
（一）补贴金直接补助给家庭（亲属）或负责安葬的单位。<br />
（二）符合补贴条件的每具骨灰（遗体）仅给予一次节地生态安葬补贴。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后，再采用非节地生态葬式安葬的，代办人应当退还有关补贴。<br />
（三）选择家庭成员合葬方式，从合葬第3具骨灰开始给予补贴。<br />
（四）补贴对象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安葬事宜，或在工伤保险基金和有关赔付政策范围内已领取安葬费用的，不再享受本补贴。<br />
（五）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年度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数据报至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汇总，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br />
第十条 部门职责与监管<br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工作的指导，切实落实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br />
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应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的宣传，做好节地生态葬式核实确认、公告和相关数据统计汇总报送等工作。<br />
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每月应安排资金，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到同级民政局，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的审核保障工作。<br />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配合做好节地生态葬式核实确认和公告工作。妥善保存《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申请材料，建立健全数据库和补贴档案备查。<br />
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负责对困难群众等申请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初步审核。<br />
第十一条 公墓责任<br />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地生态葬式、墓地核实确认等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业务办理过程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做到一具一档。大力倡导节地生态环保殡葬，加强节地生态葬式开发和推广。新建节地生态葬应尽量保持土地原貌，不对墓穴进行硬化，墓体、骨灰装具以及随葬品等应采用环保可降解材料，积极宣传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br />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责任<br />
各级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补贴办理和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第十三条 比照执行对象<br />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员，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br />
第十四条 实施时间<br />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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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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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31 Jul 2020 01:47:17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乌鲁木齐殡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公墓]]></category>
		<category><![CDATA[土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改革]]></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管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火葬]]></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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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１９９９年１２月２５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１９９９年１２月２５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span id="more-1116"></span></p>
<p><strong>第一章 总 则</strong></p>
<p>第一条 为发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p>
<p>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p>
<p>第三条 殡葬活动和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p>
<p>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p>
<p>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和乌鲁木齐县大湾乡、二工乡、地窝堡乡、七道湾乡、四十户乡、六十户乡、青格达湖乡和安宁渠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南山矿区和乌鲁木齐县的其他乡、镇暂定为允许土葬的地区。</p>
<p>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市殡葬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殡葬管理工作。</p>
<p>区、县民政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有关的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p>
<p>市公安、工商、物价、建设、卫生、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p>
<p>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事业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p>
<p>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p>
<p>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p>
<p><strong>第二章 火葬管理</strong></p>
<p>第八条 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p>
<p>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出具遗体火化证明。享受丧葬待遇的，死者生前单位凭遗体火化证明发放丧葬费。</p>
<p>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死者生前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火化。</p>
<p>正常死亡的无名遗体、无主遗体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火化。</p>
<p>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涉及刑事案件的遗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火化。</p>
<p>无名遗体和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３０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p>
<p>第十条 凡应火化的遗体，殡仪服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与丧事承办人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p>
<p>第十一条 倡导以深埋、播撒、存放和以树代墓等多种方式安置骨灰，鼓励不保留骨灰。不得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撒入人畜饮用的水源中。</p>
<p>第十二条 在骨灰堂寄存骨灰超过１０年的，增收寄存费，具体收费标准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p>
<p><strong>第三章 土葬管理</strong></p>
<p>第十三条 土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p>
<p>第十四条 火葬区内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埋葬在公墓。</p>
<p>土葬区应分别建立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汉族公墓或公益性墓地。</p>
<p>禁止乱埋乱葬，禁止恢复或者建立宗族墓地。</p>
<p>第十五条 土葬区不得为火葬区应该火葬的死亡者提供土葬墓穴。</p>
<p>禁止为未死亡者建造土葬坟墓。</p>
<p>第十六条 建设公墓应当服从城市规划，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场。</p>
<p>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５００米内建造墓地；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３００米内建造墓地。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外，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建设和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限期迁出或者平毁。</p>
<p>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殡葬用地，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埋葬遗体，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６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８平方米；埋葬骨灰，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１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１．５平方米。</p>
<p>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占用墓地，坟主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迁葬，逾期不迁的或者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代迁。凡应迁葬的坟墓，必须迁往公墓或者将遗骨火化。</p>
<p>第十九条 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著名人士墓、华侨祖墓或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因城市建设用地需要迁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p>
<p>第二十条 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应统一规划和管理，按规定绿化、美化。</p>
<p>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公墓设施，不得在公墓或者通往墓区的道路两旁挖砂取土，倾倒积雪、垃圾。</p>
<p><strong>第四章 丧葬管理</strong></p>
<p>第二十一条 殡葬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p>
<p>（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经自治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p>
<p>（二）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经市殡葬管理处核准后，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p>
<p>（三）建设公墓，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p>
<p>（四）建设为农村村民服务的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p>
<p>（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报批。</p>
<p>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建设殡葬设施。</p>
<p>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的现有墓地，一律封闭，不得继续埋尸建坟。</p>
<p>第二十三条 公墓由市殡葬管理处管理；土葬区内的公益性墓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p>
<p>第二十四条 丧葬活动应当文明、节俭、合法，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p>
<p>禁止从事封建迷信丧葬活动，禁止在丧葬活动中沿街抛撒纸钱。</p>
<p>第二十五条 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保护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完好，防止污染。</p>
<p>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方便群众，实行文明、规范化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不得刁难死者家属。</p>
<p>第二十六条 殡仪馆、火葬场、社会公共墓地和殡仪服务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殡仪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p>
<p>第二十七条 从事殡葬专用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经营手续后，方可经营。</p>
<p>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经营殡葬专用品的管理工作。</p>
<p>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p>
<p><strong>第五章 法律责任</strong></p>
<p>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１倍以上３倍以下罚款。</p>
<p>第二十九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p>
<p>第三十条 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的，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p>
<p>第三十一条 殡仪服务单位埋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１倍以上３倍以下罚款。死者亲属埋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p>
<p>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殡葬专用品的，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p>
<p>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１倍以上３倍以下罚款。</p>
<p>第三十四条 损坏殡葬设施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p>
<p>第三十五条 在殡葬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第三十七条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殡仪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退回索要、收受的财物，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
<p><strong>第六章 附 则</strong></p>
<p>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１９９０年１２月１２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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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title>
		<link>https://www.zhmu.com/news/binzang1114.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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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31 Jul 2020 01:44:28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公墓]]></category>
		<category><![CDATA[土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改革]]></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管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江西]]></category>
		<category><![CDATA[火葬]]></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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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１９９８年１１月２７日省人民政府第１２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１９９８年１１月２７日省人民政府第１２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p>
<p><strong>第一章 总 则</strong></p>
<p>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span id="more-1114"></span></p>
<p>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p>
<p>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p>
<p>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殡葬改革。</p>
<p>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p>
<p>各市、县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把兴建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p>
<p>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p>
<p>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建设、物价、卫生、林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p>
<p>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p>
<p>第六条 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br />
<strong>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strong></p>
<p>第七条 兴建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p>
<p>（一）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p>
<p>（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p>
<p>（三）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p>
<p>（四）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地（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p>
<p>（五）利用社会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经地（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p>
<p>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殡葬设施。</p>
<p>第八条 各市、县应当建设火化殡仪馆。</p>
<p>火化殡仪馆的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p>
<p>第九条 公墓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并严格控制规模。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p>
<p>第十条 公墓由殡葬管理处（所）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p>
<p>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p>
<p>（一）耕地、林地；</p>
<p>（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p>
<p>（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p>
<p>（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p>
<p>（五）居民住宅区。</p>
<p>前款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p>
<p>第十二条 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应选用荒山瘠地，并符合下列要求：</p>
<p>（一）公墓铭牌应载明公墓（墓地）名称、占地面积、建设时间、审批文号，地界应明确，并埋设界桩；</p>
<p>（二）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１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４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６平方米；</p>
<p>（三）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骨灰存放设施，设置以树代墓区域；</p>
<p>（四）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整洁肃穆、绿化美化，实现公墓园林化，推行墓碑小型多样，增加文化艺术内涵；</p>
<p>（五）严禁在墓区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p>
<p>（六）对公墓区内的坟墓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p>
<p>第十三条 平毁坟墓由殡葬管理处（所）提前６个月公告和通知墓主，将平毁的坟墓拍照、记录在案。</p>
<p>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区域的公墓内。农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村的公益性墓地内。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葬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接受村民以外的遗体和骨灰安葬。</p>
<p>第十五条 提供墓穴和存放格位应凭火化证，禁止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p>
<p>在公墓内安葬遗体或骨灰，应当交纳墓穴安装管理费。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以２０年为一个周期。期满需保留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逾期６个月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p>
<p>第十六条 公墓、公益性墓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工作按审批权限组织实施，年检结果应当予以公告。</p>
<p><strong>第三章 火葬的推行与丧事活动管理</strong></p>
<p>第十七条 建有火化殡仪馆的市、县及毗邻的市、县划为火葬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划为土葬改革区。</p>
<p>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各行政公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p>
<p>第十八条 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土葬改革区的人员死亡后允许土葬，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p>
<p>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p>
<p>第十九条 外地人员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往生前居住地火葬的，应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p>
<p>在火化区内医院死亡的人员，其遗体由医院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禁止丧主自行转运。</p>
<p>第二十条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p>
<p>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或无名死者的遗体火化，必须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p>
<p>第二十一条 死亡人员的遗体需要在殡仪馆保存的，保存期一般不超过７日；遗体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在保存之日起７日内办理延期手续，保存期不得超过３０日；因特殊情况保存期需超过３０日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p>
<p>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超期保存的，殡仪馆可以将遗体火化。</p>
<p>保存费由申请人或死者单位交纳。</p>
<p>对因烈性传染病死亡或腐烂的死者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后，立即火化。</p>
<p>第二十二条 骨灰可以寄存在骨灰堂等存放设施内，或葬于公墓、公益性墓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积极倡导和推行以树代墓、深埋不留坟头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p>
<p>无名死者遗体火化后的骨灰，３０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处理。</p>
<p>第二十三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有关单位必须凭火化证明，按本省有关规定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p>
<p>第二十四条 城镇丧事活动，应在殡仪馆或指定地点进行，并遵守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沿途燃放鞭炮、抛洒纸花、纸钱，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p>
<p>第二十五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p>
<p>第二十六条 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p>
<p>第二十七条 殡葬管理处（所）应加强对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环境污染。</p>
<p>殡葬管理处（所）应制定文明服务公约，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p>
<p>殡仪服务收费应按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p>
<p>第二十八条 经公安部门确定为无名、无主遗体的接运、火化，由殡仪馆负责，其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列支。</p>
<p><strong>第四章 罚 则</strong></p>
<p>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１倍以上３倍以下的罚款。</p>
<p>第三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p>
<p>第三十一条 火化区内医院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或殡仪馆接到通知后１２小时内不接运遗体，造成棺殓土葬的，由卫生、民政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p>
<p>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罚：</p>
<p>（一）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１倍以上３倍以下的罚款。</p>
<p>（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１倍以上３倍以下罚款。</p>
<p>第三十三条 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公墓服务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１倍以上３倍以下罚款。</p>
<p>年检不合格的公墓、公益性墓地，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殡葬管理处（所）或村委会领导的责任。</p>
<p>第三十四条 将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进行倒卖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１倍以上３倍以下罚款。</p>
<p>第三十五条 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行为的，由城建、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p>
<p>第三十六条 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第三十七条 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第三十八条 殡葬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追究殡葬管理处（所）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p>
<p>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应当退赔，并由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p>
<p><strong>第五章 附 则</strong></p>
<p>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１９９９年１月１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在此以前颁发的《江西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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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规定</title>
		<link>https://www.zhmu.com/news/binzang744.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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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3 Jul 2020 01:16:11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土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管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火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遗体运输]]></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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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厅（局）、外事办公室及民航部门，各铁路局： 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厅（局）、外事办公室及民航部门，各铁路局：</p>
<p>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现对尸体运输作如下规定：<br />
一、对国际间运送尸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今后凡由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尸体和殡仪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代理机构）都不得擅自承揽此项业务。<span id="more-744"></span></p>
<p>二、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的死亡人员，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由殡葬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文件）精神。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p>
<p>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p>
<p>四、各地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严较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p>
<p>五、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3]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84]署行字第540号）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分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p>
<p>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及铁路、海关、民航部门和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p>
<p>&nbsp;</p>
<p>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p>
<p>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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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旧时土葬的习俗</title>
		<link>https://www.zhmu.com/news/binzang484.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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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7 Jul 2020 01:53:11 +0000</pubDate>
		<dc:creator>Oscar</dc:creator>
				<category><![CDATA[百科]]></category>
		<category><![CDATA[丧葬习俗]]></category>
		<category><![CDATA[土葬]]></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www.zhmu.com/news/?p=484</guid>
		<description><![CDATA[旧时士葬习俗 时实行土,用棺材盛尸,掘土为薹,堐棺其中,堆坟立碑。殡葬仪式繁杂,规模盛大。丧葬仪 式程序大致如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旧时士葬习俗<br />
时实行土,用棺材盛尸,掘土为薹,堐棺其中,堆坟立碑。殡葬仪式繁杂,规模盛大。丧葬仪<br />
式程序大致如下:<br />
初衷<br />
亲人病危、旨厥,晩辈手持亲人所穿的鞋,上房沿摔打呼唤:“爹(娘)穿鞋!爹(娘来!俗<br />
称&#8221;叫魂儿.此俗认为亲人灵魂尚未走远,还能唤回。<span id="more-484"></span>亲人去世后,要趁身体尚热给死者沐浴更<br />
衣,边穿边呼唤亲人穿衣,伸手,登鞋…并用手将死者眼闭上,嘴合拢,谓整容。找中间有方孔的<br />
古铜钱,用红线穿其孔,打结,塞入死者口中,再把丝线系在死者两耳上,此所谓噙囗钱。烙薄饼<br />
分几个一组,连同部分麸皮,分别装入死者两袖内,用生麻绑住,传说这些麸皮、薄饼是专供死者灵魂<br />
过蚂蚁山而准备,不然会多受折磨。死者多放在门板上,面盖白布,头枕事先用麦秸装好,刺有雄鸡图<br />
案的长鸣鸡枕,枕边放谷草,谓招魂草ˆ,草边放白纸剪成的抬魂嶓。之后烍纸焚香,家属号啕大<br />
。<br />
报丧<br />
也称通丧。老人死后,孝子追人持孝布向亲友报告死讯、死因及葬期,出门在外的子女及亲友要<br />
及时奔丧,吊丧,问明死因,灵前跪叩,出嫁的女儿是一路哭着而来。<br />
哭悼<br />
亲友奔丧,要携礼吊丧,叫上祭。礼品有:点心、油果、白面馍馍、寿桃、布幛、金斗、银斗<br />
摇钱树、现金、挽联、花圈等。并在其上书祭者姓名。亲友来吊,孝子迎接,陪同哭悼,谓喑陪孝。孝<br />
子送孝帽、孝衣,为“破孝。孝布分大孝、小孝、“花花孝&#8221;。死者儿女、妹妹破大孝(约两丈白布)。<br />
侄儿、侄女为“小孝(约6尺白布),其余为花花孝约一尺白布),孝子贤孙所穿孝服,不锁边,毛处外露<br />
守灵<br />
没有扣子,制作粗糙。腰系麻丝,拖拉着鞋子,谓披麻戴孝&#8221;。前来吊丧之人,需戴孝哭丧,男子吊<br />
丧,跪叩,连哭三声,没有词;妇女哭丧,涕泪交流,嚎啕大哭,有调有词,谓嚎丧&#8221;,该哭的人不哭被认为不知礼，不孝顺<br />
亲人亡故,孝子孝女端坐或蹲在地上,不坐凳子及高处,日夜不离棺材,谓守灵。死者头前置<br />
盏用麻油或棉籽油作燃料的油灯,为长明灯&#8221;,还放有祭果、薄饼及一个瓦盆(俗称“老盆&#8221;),“老盆&#8221;底部<br />
要钻眼,有几个儿女钻几个眼,顺序由长到幼。孝子不断在老盆”焚香烧纸。老盆旁放一只碗,俗称遗<br />
饭碗。孝子用餐务必先向“遗饭碗<br />
少许,出丧时置篮内,放坟头上。死者停丧分排三、“排五<br />
排七”,即从亡故之日算起,按停丧天数三、五、七天。停丧缘由,一是为亲人吊丧,瞻仰遗<br />
衣家认为,阴司小鬼往往有误拿,停丧三、五、七日,如小鬼误拿,死者灵魂会被放回。守灵<br />
男孝女每天一早天未明大哭一场,窨人来吊,也陪着痛哭<br />
入殓<br />
叉称殓棺&#8221;,“合檀,即将死者装入棺材。殓棺时冋往往在送头一天。其过程是:先将棺底用石灰<br />
铺上薄薄一层,按死者的年龄向棺底抛撒钱币(古币或当今的硬市,也可是类似古币形状的纸钱)。再将<br />
五谷(麦、谷、豆、黍、芝麻嵐撒人棺中,孝男李女取净棉絮藷水为死者擦洗面部,谓净面。之后置人棺<br />
中。殓棺结束,夜深人静之时,孝男持纸扎的送魂马和牽马童子至村外,将其焚化,并默念“亲人走<br />
哇、“亲人走哇,此俗称送魂<br />
出丧<br />
出丧是殡葬仪式最隆重的一天。是日,送殡亲友汇齐,晌器班吹吹打打,哭声连成一片。中午饭<br />
后,炮声隆隆,乡邻抬棺上车,称起灵。孝子持引魂,披麻戴孝,按长幼罗列,用白布拉灵,其他<br />
亲眷、亲友依次按辈份,亲疏排列于后。送葬队伍出发,挎蓝(内放遗饭碗小孩在前引路,吹歌班及旗<br />
牌执事随后,男眷步行在灵柩前,女眷在灵后或骑马或坐车,浩浩荡荡,绕街岀村。至墓地(女眷一般不<br />
墓地)将棺木置入墓穴,唤死者儿女调正向<br />
大头所向位詈),放长明灯于棺前,棺上放阴阳<br />
(瓦上写死者姓名,字、生卒年月),孝子绕墓穴分左右各转3,向墓穴扔土,烧回头纸,向乡邻亲朋<br />
叩首感谢,众人散开,将死者掩埋,堆起坟头,出丧结束。<br />
守孝<br />
老人亡故,谓孝子帽压住了头,从掩埋至“七满(即七七四十九天),孝子、孝女或穿孝衣或臂戴黑<br />
纱,不理发刮须,每隔七天,芾鬟炮、纸箈。香、烛、馒头,到坟前祭典,谓烧尽七纸。守孝当年<br />
春节不贴红对联,元宵节时不挂彩火<br />
然土葬在中国也算是一种文化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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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title>
		<link>https://www.zhmu.com/news/binzang492.html</link>
		<comments>https://www.zhmu.com/news/binzang492.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17 Jul 2020 01:38:55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土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改革]]></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管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河北]]></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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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冀民规〔2018〕4号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民政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冀民规〔2018〕4号</p>
<p>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民政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在加强殡葬设施建设、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规范文明治丧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殡葬管理工作也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殡葬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放任不管现象。在这些地方，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管执法难跟进；殡葬设施陈旧落后，服务保障不到位；违规土葬问题突出，火化率持续下滑；市场管理不规范，殡葬服务乱象多；公墓缺乏有效监管，违规建设销售行为屡禁不止；移风易俗推动不力，殡葬陋俗滋生蔓延。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解决我省殡葬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span id="more-492"></span></p>
<p>&nbsp;</p>
<p><strong>　　一、总体要求</strong></p>
<p>&nbsp;</p>
<p>（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殡葬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深化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殡葬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p>
<p>&nbsp;</p>
<p>（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殡葬服务网络，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坚持改革殡葬习俗，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破除丧葬陋俗，倡导和培育现代殡葬新理念新风尚；坚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坚持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提升殡葬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促进殡葬服务业转型升级；坚持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满足群众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坚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路径，创新殡葬管理模式和手段；坚持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p>
<p>&nbsp;</p>
<p>（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殡仪馆火化和焚烧设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殡葬服务机构基本实现业务办理信息化，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覆盖到乡镇，初步实现集中集约规范安葬，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城乡社区红白事理事会实现全覆盖并切实发挥作用，丧事中的陈规陋习、封建迷信、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互相攀比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遗体火化率逐年提高，骨灰格位存放、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50%以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p>
<p>&nbsp;</p>
<p><strong>　　二、坚定不移推动殡葬改革</strong></p>
<p>&nbsp;</p>
<p>（四）统筹推进火葬土葬改革。省民政厅根据人口、耕地、经济、交通、城镇化建设等情况变化，调整全省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范围，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完善火葬区内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政策，支持推行火葬工作。在火葬区，市、县党委、政府要坚持推行火葬与骨灰处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采取有力措施巩固和提高火化率，又要大力推行骨灰集中节地生态安葬。自2018年起，各市、县火化率只许上升，不许下降。对火化率下降的地方，要追究市、县党委、政府的责任。省民政厅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市火化率情况，并上报省政府。县、乡两级政府及民政、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依法治理火葬区遗体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散埋乱葬等问题，严禁以罚代管、放任不管。对民政部门提出的处理违法安葬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在土葬改革区，县级政府要统一规划，推动乡村两级利用荒山瘠地建设公益性公墓，引导群众集中安葬遗体，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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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五）大力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冀民〔2016〕72号），大力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要加强城乡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在火葬区，县级政府要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倡导地上森林地下墓园骨灰格位存放建设模式。县级政府要制定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采取节地生态葬法安葬骨灰或遗体。要结合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改善农村社区环境，部署开展农村散埋乱葬专项治理活动，逐步实现集中集约规范安葬。市、县殡葬管理机构要根据需要，适时组织节地生态安葬集中活动，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撒海、树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民政部门要严格管控公益性和经营性公墓，要求其设置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服务项目，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做到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不超过6平方米，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超过08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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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六）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文明委《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文明创建“十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文明〔2018〕4号），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之中,组织开展好为期3年的婚丧嫁娶革新行动。要学习借鉴秦皇岛市的做法，以政府行政规章形式全面规范祭祀活动和用品管理，引导城乡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要指导村（居）委会把治丧规范纳入村（居）规民约、村（居）民自治章程,培育和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要依托殡葬服务纪念设施,建设生命文化教育基地,打造优秀殡葬文化传承平台。要以殡葬服务机构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广泛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深入挖掘阐释清明节等传统节日蕴涵的教育资源，开展好“我们的节日·清明”主题活动，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殡葬行业协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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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七）强化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教育管理和刚性约束机制，推动党员干部带头宣传殡葬改革、依法实行火葬、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革除丧葬陋俗,弘扬新风正气。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党纪政纪的刚性约束，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治丧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基层党组织要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典型事例，引导树立良好社会风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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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　　三、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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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八）优化殡葬服务资源布局。省民政厅要立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着眼长远发展，本着优化结构、合理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原则，修订完善《河北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和建设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做好殡葬项目“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工作，逐步实现殡葬设施种类、数量、服务规模与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相匹配，与殡葬改革推行相适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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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九）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用地,在用地取得、供地方式、土地价格等方面加快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市、县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火化和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为推行火葬工作提供保障。各地要结合农村散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加快火葬区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和土葬改革区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明确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要加强殡葬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重点对已达危房标准、设施陈旧的县(市、区)殡仪馆实施改扩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和焚烧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对不符合指标要求的遗体运输车予以更换。要加强殡葬服务单位环境建设，加大绿化、美化力度，逐步实现环境园林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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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十）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各地要从解决群众最基本的殡葬需求入手，制定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项目纳入清单范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进行动态调整。要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政府定价管理。要认真落实《河北省加快推进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冀民〔2012〕53号），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辖区所有居民和常住人口。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对履行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骨灰堂和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要落实政府投入和税费减免配套优惠政策，保障殡葬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殡葬服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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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十一）加快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省民政厅要依据民政部颁布的殡葬信息标准规范，改进和完善“河北省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尽快实现部省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要努力提高政务服务透明度和效率，将全省殡葬服务机构名录、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监督方式、服务规范等在网上公开，逐步实现殡葬服务设施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在线申报和审查。要推动殡葬服务机构依托全省信息系统办理殡葬业务，逐步建立全省殡葬信息数据库，实现殡葬业务办理信息化、网络化和规范化。鼓励互联网企业、殡葬设备用品生产企业、殡葬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提供信息查询、在线选购、评价投诉等服务。各地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运行支撑环境建设，配齐配好信息化工作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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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　　四、规范殡葬服务机构管理</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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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十二）推进殡葬管理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殡葬行政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分开、监管执法与经营举办分离。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殡葬法规政策、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从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直接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市、县（区）民政部门对殡葬管理事业单位与殡仪馆、公墓等经营实体合一或举办经营实体的,要制定人财物脱钩方案，提请当地党委、政府研究解决。省民政厅要推动修订《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为殡葬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法制保障。市、县民政部门及殡葬管理处（所）要强化监管职能，切实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实施殡葬管理、监管殡葬服务等方面的职责。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强化公益属性,进一步落实法人自主权,规范内部管理,激发发展活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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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十三）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各级政府要坚持殡葬服务事业单位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主导地位,保障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对于能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非基本殡葬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以出资建设、参与改制、参与运营管理等多种形式有序参与，推动殡葬服务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不断丰富和完善殡葬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殡葬服务需求。公办殡葬服务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从是否增加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供给、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做好评估论证,审慎确定合作模式,规范选择合作伙伴,细化和完善项目合同文本,并可通过派驻管理人员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合作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属性不改变、服务水平有提高。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合作项目,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对服务管理不规范、严重偏离公益方向、公众满意度差的合作方,要建立违约赔偿和退出机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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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十四）切实加强重点事项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性质和特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风险防范,切实加强对重点事项的监管。要加强运营监管，督导殡葬服务机构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与逝者家属签订服务合同,出具合法结算票据,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和用品足量提供,严禁诱导、捆绑、强制消费。要加强行风监管，进一步规范遗体处置和相关证件出具审核管理,避免接收来源不明遗体、轻率或错误火化遗体,严厉查处虚开、倒卖火化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和廉洁从业。要加强安全监管,推动殡葬服务机构持续排查整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配套停车场规划建设,强化对殡葬服务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公墓监管,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改扩建等行为予以纠正,禁止建造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销售。要加强市场监管，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社会殡仪服务机构、殡葬服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管理,严肃查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强制消费、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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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十五)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方法。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河北省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殡葬服务机构日常信息采集分析，并公示机构名录、审批、年度检查、日常抽查等信息，建立殡葬服务机构执业情况定期通报制度。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和联动惩戒，建立失信黑名单等制度，将失信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对殡葬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要建立健全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殡葬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和完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侧重衡量功能定位、职责履行、服务流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等内容，把社会评价与检查考核相结合，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表彰奖励等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民政厅要将殡葬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重点评估项目，明确评估内容、标准和目标，每年12月份组织开展一次评估活动，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全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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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　　五、强化保障措施</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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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十六）加大工作推动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目标考核，明确火化率、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等考核指标,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要建立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殡葬改革组织实施工作，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联合督查执法等方式，完善部门协作机制，有效解决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动殡葬改革发展的合力。各市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殡葬改革推进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民政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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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十七)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殡葬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支持和保障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殡葬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殡葬设施建设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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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十八）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殡葬管理政策标准制定、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监管，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对经营性公墓价格明显偏高的,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并与民政部门共享殡葬信息,从中发现死亡人员未销户口线索,及时调查核对、注销户口。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指导殡仪馆火化和焚烧设备环保改造,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住建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严禁医疗机构将太平间对外承包或出租，严禁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托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治丧活动中营利性演出活动的监管，依法规范丧事演出活动。工商部门要配合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公墓问题。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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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十九）鼓励大胆探索创新。各地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围绕殡葬领域体制机制、公共投入、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勇于攻坚,寻求解决对策,创造积累经验,不断丰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有效破解改革发展难题。省民政厅要根据民政部有关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并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相对成熟的试点经验,加强推广应用,形成试点先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良好态势。</p>
<table style="color: #000000;font-family: 微软雅黑;font-size: 13.3333px;background-color: #ffffff" width="90%"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 style="font-family: 微软雅黑;font-size: 12px;line-height: 28px;color: #000000" align="center" valign="middle">
<table width="98%" border="0">
<tbody>
<tr valign="top">
<td class="zcfgh"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font-size: 18px;line-height: 28px;color: #000000" align="center" valign="middle">冀民规〔2018〕4号</td>
</tr>
</tbody>
</table>
</td>
</tr>
</tbody>
</table>
<table style="color: #000000;font-family: 微软雅黑;font-size: 13.3333px;background-color: #ffffff" width="90%"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 style="font-family: 微软雅黑;font-size: 12px;line-height: 28px;color: #000000" align="left" valign="top">
<div id="xinwen" style="padding: 0px;margin: 0px">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text-indent: 32pt"><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民政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在加强殡葬设施建设、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规范文明治丧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殡葬管理工作也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殡葬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放任不管现象。在这些地方，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管执法难跟进；殡葬设施陈旧落后，服务保障不到位；违规土葬问题突出，火化率持续下滑；市场管理不规范，殡葬服务乱象多；公墓缺乏有效监管，违规建设销售行为屡禁不止；移风易俗推动不力，殡葬陋俗滋生蔓延。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16</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民发〔</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2018</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5</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号），解决我省殡葬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一、总体要求</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殡葬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深化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殡葬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殡葬服务网络，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坚持改革殡葬习俗，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破除丧葬陋俗，倡导和培育现代殡葬新理念新风尚；坚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坚持推进“互联网</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殡葬服务”，提升殡葬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促进殡葬服务业转型升级；坚持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满足群众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坚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路径，创新殡葬管理模式和手段；坚持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三）目标任务。到</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2020</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年，全省殡仪馆火化和焚烧设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殡葬服务机构基本实现业务办理信息化，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覆盖到乡镇，初步实现集中集约规范安葬，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城乡社区红白事理事会实现全覆盖并切实发挥作用，丧事中的陈规陋习、封建迷信、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互相攀比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遗体火化率逐年提高，骨灰格位存放、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50%</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以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二、坚定不移推动殡葬改革</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四）统筹推进火葬土葬改革。省民政厅根据人口、耕地、经济、交通、城镇化建设等情况变化，调整全省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范围，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完善火葬区内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政策，支持推行火葬工作。在火葬区，市、县党委、政府要坚持推行火葬与骨灰处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采取有力措施巩固和提高火化率，又要大力推行骨灰集中节地生态安葬。自</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2018</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年起，各市、县火化率只许上升，不许下降。对火化率下降的地方，要追究市、县党委、政府的责任。省民政厅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市火化率情况，并上报省政府。县、乡两级政府及民政、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依法治理火葬区遗体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散埋乱葬等问题，严禁以罚代管、放任不管。对民政部门提出的处理违法安葬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在土葬改革区，县级政府要统一规划，推动乡村两级利用荒山瘠地建设公益性公墓，引导群众集中安葬遗体，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五）大力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冀民〔</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2016</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72</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号），大力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要加强城乡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在火葬区，县级政府要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倡导地上森林地下墓园骨灰格位存放建设模式。县级政府要制定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采取节地生态葬法安葬骨灰或遗体。要结合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改善农村社区环境，部署开展农村散埋乱葬专项治理活动，逐步实现集中集约规范安葬。市、县殡葬管理机构要根据需要，适时组织节地生态安葬集中活动，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撒海、树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民政部门要严格管控公益性和经营性公墓，要求其设置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服务项目，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做到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不超过</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4</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平方米，双人墓穴不超过</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6</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平方米，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1</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平方米，墓碑高度不超过</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0</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8</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米。</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六）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文明委《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文明创建“十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文明〔</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2018</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4</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号），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之中</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组织开展好为期</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3</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年的婚丧嫁娶革新行动。要学习借鉴秦皇岛市的做法，以政府行政规章形式全面规范祭祀活动和用品管理，引导城乡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要指导村（居）委会把治丧规范纳入村（居）规民约、村（居）民自治章程</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培育和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要依托殡葬服务纪念设施</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建设生命文化教育基地</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打造优秀殡葬文化传承平台。要以殡葬服务机构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广泛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深入挖掘阐释清明节等传统节日蕴涵的教育资源，开展好“我们的节日·清明”主题活动，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居</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委会以及殡葬行业协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七）强化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文件精神</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建立健全教育管理和刚性约束机制，推动党员干部带头宣传殡葬改革、依法实行火葬、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革除丧葬陋俗</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弘扬新风正气。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党纪政纪的刚性约束，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治丧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基层党组织要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典型事例，引导树立良好社会风气。</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三、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八）优化殡葬服务资源布局。省民政厅要立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着眼长远发展，本着优化结构、合理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原则，修订完善《河北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和建设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做好殡葬项目“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工作，逐步实现殡葬设施种类、数量、服务规模与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相匹配，与殡葬改革推行相适应。</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九）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优先安排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用地</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在用地取得、供地方式、土地价格等方面加快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市、县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火化和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为推行火葬工作提供保障。各地要结合农村散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加快火葬区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和土葬改革区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明确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要加强殡葬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重点对已达危房标准、设施陈旧的县</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市、区</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殡仪馆实施改扩建</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和焚烧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对不符合指标要求的遗体运输车予以更换。要加强殡葬服务单位环境建设，加大绿化、美化力度，逐步实现环境园林化。</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十）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各地要从解决群众最基本的殡葬需求入手，制定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项目纳入清单范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进行动态调整。要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政府定价管理。要认真落实《河北省加快推进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冀民〔</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2012</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53</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号），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基本殡葬服务</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辖区所有居民和常住人口。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对履行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骨灰堂和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要落实政府投入和税费减免配套优惠政策，保障殡葬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殡葬服务。</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十一）加快推进“互联网</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殡葬服务”。省民政厅要依据民政部颁布的殡葬信息标准规范，改进和完善“河北省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尽快实现部省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要努力提高政务服务透明度和效率，将全省殡葬服务机构名录、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监督方式、服务规范等在网上公开，逐步实现殡葬服务设施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在线申报和审查。要推动殡葬服务机构依托全省信息系统办理殡葬业务，逐步建立全省殡葬信息数据库，实现殡葬业务办理信息化、网络化和规范化。鼓励互联网企业、殡葬设备用品生产企业、殡葬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提供信息查询、在线选购、评价投诉等服务。各地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运行支撑环境建设，配齐配好信息化工作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四、规范殡葬服务机构管理</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十二）推进殡葬管理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推进殡葬行政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分开、监管执法与经营举办分离。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殡葬法规政策、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从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直接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市、县（区）民政部门对殡葬管理事业单位与殡仪馆、公墓等经营实体合一或举办经营实体的</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要制定人财物脱钩方案，提请当地党委、政府研究解决。省民政厅要推动修订《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为殡葬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法制保障。市、县民政部门及殡葬管理处（所）要强化监管职能，切实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实施殡葬管理、监管殡葬服务等方面的职责。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强化公益属性</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进一步落实法人自主权</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规范内部管理</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激发发展活力。</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十三）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各级政府要坚持殡葬服务事业单位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主导地位</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保障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对于能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非基本殡葬服务</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鼓励社会资本以出资建设、参与改制、参与运营管理等多种形式有序参与，推动殡葬服务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不断丰富和完善殡葬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殡葬服务需求。公办殡葬服务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从是否增加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供给、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方面</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充分做好评估论证</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审慎确定合作模式</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规范选择合作伙伴</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细化和完善项目合同文本</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并可通过派驻管理人员等方式</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强化日常监管</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确保合作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属性不改变、服务水平有提高。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合作项目</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对服务管理不规范、严重偏离公益方向、公众满意度差的合作方</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要建立违约赔偿和退出机制。</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十四）切实加强重点事项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性质和特点</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坚持问题导向</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聚焦风险防范</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切实加强对重点事项的监管。要加强运营监管，督导殡葬服务机构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与逝者家属签订服务合同</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出具合法结算票据</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和用品足量提供</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严禁诱导、捆绑、强制消费。要加强行风监管，进一步规范遗体处置和相关证件出具审核管理</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避免接收来源不明遗体、轻率或错误火化遗体</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严厉查处虚开、倒卖火化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和廉洁从业。要加强安全监管</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推动殡葬服务机构持续排查整治安全隐患</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加强配套停车场规划建设</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强化对殡葬服务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公墓监管</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依法予以取缔</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对违规改扩建等行为予以纠正</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禁止建造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禁止非法出售</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租</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转让</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租</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销售。要加强市场监管，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社会殡仪服务机构、殡葬服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管理</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严肃查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强制消费、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十五</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方法。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河北省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殡葬服务机构日常信息采集分析，并公示机构名录、审批、年度检查、日常抽查等信息，建立殡葬服务机构执业情况定期通报制度。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和联动惩戒，建立失信黑名单等制度，将失信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对殡葬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要建立健全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殡葬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和完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侧重衡量功能定位、职责履行、服务流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等内容，把社会评价与检查考核相结合，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表彰奖励等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民政厅要将殡葬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重点评估项目，明确评估内容、标准和目标，每年</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12</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月份组织开展一次评估活动，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全省。</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五、强化保障措施</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十六）加大工作推动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目标考核，明确火化率、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等考核指标</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要建立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殡葬改革组织实施工作，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联合督查执法等方式，完善部门协作机制，有效解决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动殡葬改革发展的合力。各市政府要在每年</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1</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殡葬改革推进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民政厅。</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十七</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殡葬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支持和保障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殡葬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加大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殡葬设施建设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资金</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十八）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殡葬管理政策标准制定、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加强收费监管，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对经营性公墓价格明显偏高的</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并与民政部门共享殡葬信息</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从中发现死亡人员未销户口线索</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及时调查核对、注销户口。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指导殡仪馆火化和焚烧设备环保改造</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住建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严禁医疗机构将太平间对外承包或出租，严禁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托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治丧活动中营利性演出活动的监管，依法规范丧事演出活动。工商部门要配合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公墓问题。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padding: 0px;margin-bottom: 0px"><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　　（十九）鼓励大胆探索创新。各地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围绕殡葬领域体制机制、公共投入、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勇于攻坚</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寻求解决对策</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创造积累经验</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不断丰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有效破解改革发展难题。省民政厅要根据民政部有关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鼓励和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并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及时总结经验做法</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相对成熟的试点经验</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加强推广应用</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SimSun;font-size: 16px">形成试点先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良好态势。</span></p>
</div>
</td>
</tr>
</t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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