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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民生新闻 &#187; 塔葬</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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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中国殡葬企业信息门户</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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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塔葬</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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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8 Mar 2022 03:14:04 +0000</pubDate>
		<dc:creator>Bree</dc:creator>
				<category><![CDATA[百科]]></category>
		<category><![CDATA[丧葬方式]]></category>
		<category><![CDATA[塔葬]]></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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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塔葬，葬式之一。佛教活佛和僧侣处理遗体的一种方法。它起源于原始佛教以塔安置佛舍利或佛之爪发的习俗。“塔”译自梵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塔葬，葬式之一。佛教活佛和僧侣处理遗体的一种方法。它起源于原始佛教以塔安置佛舍利或佛之爪发的习俗。“塔”译自梵文 （Stūpa ）或 巴利文 （thūpo）塔葬是中国藏族的葬仪之一，是藏族最高贵的一种葬式，又称灵塔葬。只有极少数大活佛死后才能实行这种葬礼。先把尸体脱水，再用各种药物和香料处理后藏入塔内，永久保存。在布达拉宫内有这类灵塔。禅宗名刹少林寺的塔林即是埋葬历代高僧遗迹。<span id="more-7064"></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在西藏，活佛或高僧死后，先用水银和“色拉”香料水冲洗肠胃，继而分别用樟脑水和藏红花水灌洗两遍，再用檀香木水和樟脑及藏红花通擦尸体表皮，最后用丝绸包扎，穿上袈裟，置于“塔瓶”之内。据认为用此法处理，尸体经久不腐，且皮肤柔软如生。</p>
<p><a href="https://www.zhmu.com/news/wp-content/uploads/2022/03/塔葬.jpg"><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065 aligncenter" alt="2022032806" src="https://www.zhmu.com/news/wp-content/uploads/2022/03/塔葬.jpg" width="550" height="412" /></a></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发展历史</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塔葬，就是将高僧活佛的尸骨放在塔内。藏传佛教的习俗只有高僧活佛圆寂，才有资格塔葬，而一般僧人乃至小活佛，只能火葬或天葬，这已成为定俗。10世纪末至11世纪初，古格王意希沃和米拉日巴的老师玛尔巴、宗喀巴以及贡嘎王依切尔等人的遗体都采用此葬法。17世纪90年代，五世达赖死后，开始在拉萨布达拉宫修建 “灵塔殿”和佛堂。 殿堂分3层，墙上绘有死者生前活动情况的壁画。“灵塔” 由“塔座”、 “塔瓶”、“塔顶”组成。 用红硬木制做，表面用黄金片包裹，镶嵌珠玉，极为奢侈华丽。后来又在此灵塔殿旁相继建造七世至十三世达赖的灵塔殿，规模大小不一。1936年所建十三世达赖的灵塔殿，是西藏最晚的一座塔葬建筑。</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很早以前，高僧活佛圆寂后，先将尸体火化，然后将遗骸塔葬。据说释迦牟尼圆寂后，他的弟子们火化了释迦牟尼的尸体，结成了许多晶莹明亮，五光十色而击之不碎的五色珠子，称为舍利子。藏语称为“仁塞”，意为永存之物。并把它分别埋在“八大灵塔”中供奉。由于佛教信徒对释迦牟尼佛崇拜，不能向其真身膜拜，便转向膜拜埋葬佛的遗骸的塔，以表示自己的虔诚和信仰，这类塔叫做“灵骨塔”。通称“佛塔”。佛教信徒把舍利塔看成是佛所在的塔，后阿育王兴佛，造八万四千座塔，成一时之盛。</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藏传佛教很多寺庙都有塔的建筑。曲水县色香寺女高僧仁增曲尼旺姆，经数十年苦修瑜伽功，高超无比，德行崇高，被藏传佛教界各教派公认为女活佛。其实，仁增曲尼旺姆本是一位普通的女尼。她苦苦修炼，数次炼丹，一生清苦，不依权势，化缘兴佛，属白修而成的女活佛。据说她曾在曲水山后的岩洞里面壁十年，炼就密术，空运、飞身、眼药、剑术，无不精通。经她炼出的精丹曾使许多人起死回生。1953年，仁增曲尼旺姆圆寂，终年120岁，是当代活佛中寿数最高的。色香寺僧尼本想给她的尸体塔葬，但她圆寂前曾嘱，不可与达赖、班禅佛等同，不能塔葬。她的弟子们为了既实现她的终嘱，又不违背众僧塔葬的愿望，便将她的遗体火化，火化后再将舍利子塔葬。</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葬式传说</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据说仁增曲尼旺姆女活佛火化后曾有五颗舍利子出现，这五颗舍利子分别建造了五座灵塔。这些塔均在文革中被毁，其舍利子也不知去向。这一现象并非仅在藏传佛教高僧活佛中存在，内地有些寺庙也曾出现过。广西洗石庵的宽能法师，1989年9月27日圆寂，火化后居然得舍利子(佛骨)三颗，其中大的一颗约小手指头大，晶莹透明，用放大镜看，依稀可见宽能法师头像轮廓。一般地，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人去世后火化，不会有舍利子出现。</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拉萨甘丹寺有一座佛塔，里面保存着宗喀巴大师的肉身，外面装嵌着各种珊瑚宝石及用金银锡镶绘着的各种花卉。这是一座很宝贵的塔。据甘丹寺喇嘛说，这座佛塔原有一小木门，可以打开，但只限西藏旧政府的大贵族才能看到。又据一位看到过的大贵族回忆说，宗喀巴大师的头发已长过膝，指甲盘到上肩，黄帽袭装，仍如新的一般。后来十三世达赖喇嘛命将小门封闭，故后人再没有有面拜宗喀巴大师法体的机缘。</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佛塔，如令已成为藏传佛教的一种专用建筑，而这种建筑随着沿习，已成为一种习俗。塔中无法体或佛之遗骸者，称为支提，是表示道场古迹；而塔中有法体或佛之遗骸者，称为佛塔，是供信徒朝拜顶礼的。现存的藏传佛教传播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利用佛经来传经念讲；另一种是用形象化的实物。其中佛塔就是突出的形象实物，它与佛像、佛经并称佛之“三宝”。</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藏传佛教格鲁派六大圣寺之一的塔尔寺，寺内佛塔林立。其中有八座如意宝塔通称“如来八塔”，八塔有八种特点，根据《佛说八大灵塔名号经》中的记载而设计兴建，是乾隆四十一年(1775年)由拉科部头人桑结伦珠出资兴建的。</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葬法分类</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塔葬法有三：<br />
①将火化的骨灰埋葬在砖塔之内。采用此法的最为普遍。②将骨灰盒或部分遗骸如头盖骨、肱骨、股骨等，放在被称为“灵塔”的“塔瓶”之内。<br />
③在“塔瓶”内安放经过药物处理的整尸和死者生前用品。</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基本形式</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br />
尸塔式<br />
即将尸体用盐水抹擦，风干后，涂上香料等贵重药物，放在专制的金质或银质的塔内，长期保存起来，以供人膜拜。这种葬法一般百姓难以采用，只在达赖、班禅及少数有名望的大活佛、大土司和其他首领去世后使用。这种葬仪比较隆重，辖区的百姓必须参加自愿送礼。<br />
灰塔式<br />
将尸体火化后的骨灰，殓入金质或银质的小塔内作长久纪念。这种葬法一般对德高望重的活佛、喇嘛使用。<br />
土塔式<br />
即将尸体火化后的骨灰，盛入木匣和瓦罐中，埋在家中楼下或山顶、净地，上面堆土，墓成塔形。</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strong>葬法程序</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在进行塔葬时，有的还同进在塔里放上一些经典书籍、佛像、法器或金银财宝，以供生者纪念、膜拜。<br />
当地群众对这种塔一般称为灵塔或灵骨塔。享受这种葬礼的仅限于达赖、班禅或其他大活佛。大活佛圆寂后，遗体用各种名贵药材及香料反复脱水，干后用绸麻包裹，装入灵塔内永久保存。<br />
灵塔分金、银、铜、木、泥几种，根据活佛的地位高低而定。达赖、班禅圆寂后要建金灵塔，而甘丹赤巴只能建银灵塔。灵塔存放在各寺院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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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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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7 Aug 2020 01:49:27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土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塔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壁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生态安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经营性公墓]]></category>
		<category><![CDATA[骨灰]]></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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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权益，规范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br />
为促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权益，规范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span id="more-1360"></span><br />
第二条 适用范围<br />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其骨灰（属土葬改革区的死亡后其遗体）在本市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br />
第三条 节地生态葬式<br />
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葬式，主要包括：<br />
（一）壁葬、塔葬、室内葬等，将骨灰长期安放于骨灰格位中的立体集中葬式，单个格位尺寸小于80㎝×40㎝×60㎝。<br />
（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骨灰安葬入土后，墓穴不硬化，骨灰装具采用环保可降解材料，地表保持平整原貌，种植树木、花草等，墓碑小型化、微型化。<br />
（三）家庭成员合葬。合葬3具及以上家庭成员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br />
（四）生态葬。骨灰撒散、采用可降解装具殓装骨灰后或骨灰直接深埋入土等，不保留骨灰，不建墓穴、墓基、墓碑，土地可循环使用的安葬方式。<br />
（五）土葬公墓遗体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分别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墓穴不硬化，不建墓基，地表保持平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br />
第四条 节地生态葬式确认与公布<br />
殡葬服务单位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申报节地生态葬项目，由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会同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葬式进行核实确认，次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提供节地生态安葬的单位和葬式目录。<br />
第五条 补贴标准<br />
每位补贴对象可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3000元。以上资金由所在区县承担，市级将根据绩效给予奖补。<br />
第六条 申请登记<br />
（一）安葬事宜代办人（以下简称代办人）在公布范围内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为死者选定节地生态葬墓位（格位），签定购墓合同、缴纳全部款项，安葬骨灰或遗体。<br />
（二）代办人在死者骨灰（遗体）安葬后30日内，向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br />
1.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br />
2.死者户籍注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br />
3.死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br />
4.死者安葬证（原件及复印件）；<br />
5.重庆市墓位使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br />
6.采用在原有墓穴增加家庭成员骨灰，实行家庭成员合葬的，提供家庭成员合葬补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br />
7.代办人银行卡或单位银行账号复印件。<br />
第七条 初步审核<br />
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认真核对代办人填写的《补贴申请审批表》内容与提交的身份证件等原件，核对无误后将证件原件退还代办人。同时当场核实安葬人所属类别，对符合条件的，在《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及时向代办人作出解释。<br />
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每月20日前，将符合补贴要求的相关材料汇总报送至区县（自治县）民政局。《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汇总清册》（附件2）一式三份，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一份。<br />
第八条 核准发放<br />
（一）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相关材料及时汇总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向代办人作出解释。<br />
（二）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对同级民政局汇总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区县（自治县）民政局。<br />
（三）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财政下达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代办人银行账户。<br />
第九条 补贴方式<br />
（一）补贴金直接补助给家庭（亲属）或负责安葬的单位。<br />
（二）符合补贴条件的每具骨灰（遗体）仅给予一次节地生态安葬补贴。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后，再采用非节地生态葬式安葬的，代办人应当退还有关补贴。<br />
（三）选择家庭成员合葬方式，从合葬第3具骨灰开始给予补贴。<br />
（四）补贴对象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安葬事宜，或在工伤保险基金和有关赔付政策范围内已领取安葬费用的，不再享受本补贴。<br />
（五）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年度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数据报至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汇总，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br />
第十条 部门职责与监管<br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工作的指导，切实落实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br />
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应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的宣传，做好节地生态葬式核实确认、公告和相关数据统计汇总报送等工作。<br />
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每月应安排资金，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到同级民政局，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的审核保障工作。<br />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配合做好节地生态葬式核实确认和公告工作。妥善保存《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申请材料，建立健全数据库和补贴档案备查。<br />
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负责对困难群众等申请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初步审核。<br />
第十一条 公墓责任<br />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地生态葬式、墓地核实确认等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业务办理过程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做到一具一档。大力倡导节地生态环保殡葬，加强节地生态葬式开发和推广。新建节地生态葬应尽量保持土地原貌，不对墓穴进行硬化，墓体、骨灰装具以及随葬品等应采用环保可降解材料，积极宣传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br />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责任<br />
各级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补贴办理和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第十三条 比照执行对象<br />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员，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br />
第十四条 实施时间<br />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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