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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民生新闻 &#187; 昆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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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中国殡葬企业信息门户</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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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昆明金陵园成功摘得紫钻标志，打破昆明地区无紫钻墓园历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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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2 Apr 2022 04:05:56 +0000</pubDate>
		<dc:creator>Bree</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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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日，在全国紫钻墓园臻选中，我市金陵园经过CFAP《中国殡葬评价规程》评委会严格审定，成功摘得紫钻标志，获取到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href="https://www.zhmu.com/news/wp-content/uploads/2022/04/金陵园2.png"><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409" alt="2022040231" src="https://www.zhmu.com/news/wp-content/uploads/2022/04/金陵园2.png" width="550" height="397" /></a></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近日，在全国紫钻墓园臻选中，我市金陵园经过CFAP《中国殡葬评价规程》评委会严格审定，成功摘得紫钻标志，获取到昆明市为数不多的紫钻名额，成为昆明地区的紫钻墓园。金陵园此次获评2022年昆明市紫钻墓园，标志着其在公益、园区环境、社会责任等各个方面已达到昆明市墓园中的顶尖水平，同时填补了我市长期以来没有中国紫钻级墓园的空白。<span id="more-7407"></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云南金陵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于1995年经云南省民政厅、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在云南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是云南省殡葬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直管的唯一一家园林式经营性骨灰安葬公墓。金陵园位于昆明市东郊林木繁茂的青龙山，面临风景秀丽的白沙河水库，东绕城线以内，交通十分便利，从昆明市中心至陵园仅十公里，十余条公交线路直达陵园。金陵园环境优美，配套服务设施齐全，拥有数百辆车的泊位。自建园至今，由于地理位置和交通便利，加上科学规范管理，广受社会好评。</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据了解，2022年中国紫钻墓园的选定本着品质、诚信、公益的臻选总原则，覆盖了全国所有地级市(同级别行政区)，综合了基础设施、服务水平、业务量级、周知度美誉度、生态环保、社会责任感等多个维度指标，严格臻选出本地区域性紫钻墓园，标记出各城市头部优质殡葬服务商。</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第三方平台数据，殡葬领域的消费客诉率一直居高不下，长期成为社会各界诟病的对象。究其原因，无外乎缺乏直观有效的分级标志，导致信息不对称、消费不透明、服务无保障。金陵园的成功摘钻，填补了昆明公墓服务标识的空白，给广大市民选择墓园和殡仪服务商提供了直观可靠的参考标志，避免了认知盲区和消费陷阱。</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负责该园区接待工作的杨经理告诉记者：“非常荣幸能够成为昆明地区的紫钻墓园，我们深知肩上所承担的责任，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我们必将拿出最饱满的热情尽力服务好每一位客户，使逝者安息、生者安心。”</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前来咨询的高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道：“我们对于选墓地的事可谓是一窍不通，感谢园区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听闻金陵园是我们这里的紫钻墓园，便毫不犹豫的做出了选择，毕竟听从专业的建议总比盲目选择要好得多，今天这里确实给了我不错的印象，希望老人在这能够睡得安心。”</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据了解，在清明前夕，全国首批紫钻墓园的臻选结果将陆续公布，市民可通过相关网络渠道查询各地紫钻墓园详细信息。此外，昆明市的紫钻墓园还签署了《2022清明中国优质墓园服务公约》，《公约》配有专属的客户服务保障热线。当市民在紫钻服务商消费遇到问题时，可通过专属电话进行投诉，由专业第三方介入，帮助消费者维权。也避免了消费者因为“不懂行”而陷入维权困境，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今日云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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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昆明金陵园成功摘得紫钻标志，打破昆明地区无紫钻墓园历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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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2 Apr 2022 04:01:09 +0000</pubDate>
		<dc:creator>Bree</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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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日，在全国紫钻墓园臻选中，我市金陵园经过CFAP《中国殡葬评价规程》评委会严格审定，成功摘得紫钻标志，获取到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href="https://www.zhmu.com/news/wp-content/uploads/2022/04/金陵园1.png"><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405" alt="2022040230" src="https://www.zhmu.com/news/wp-content/uploads/2022/04/金陵园1.png" width="550" height="236" /></a></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近日，在全国紫钻墓园臻选中，我市金陵园经过CFAP《中国殡葬评价规程》评委会严格审定，成功摘得紫钻标志，获取到昆明市为数不多的紫钻名额，成为昆明地区的紫钻墓园。金陵园此次获评2022年昆明市紫钻墓园，标志着其在公益、园区环境、社会责任等各个方面已达到昆明市墓园中的顶尖水平，同时填补了我市长期以来没有中国紫钻级墓园的空白。</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云南金陵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于1995年经云南省民政厅、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在云南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是云南省殡葬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直管的唯一一家园林式经营性骨灰安葬公墓。金陵园位于昆明市东郊林木繁茂的青龙山，面临风景秀丽的白沙河水库，东绕城线以内，交通十分便利，从昆明市中心至陵园仅十公里，十余条公交线路直达陵园。金陵园环境优美，配套服务设施齐全，拥有数百辆车的泊位。自建园至今，由于地理位置和交通便利，加上科学规范管理，广受社会好评。</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据了解，2022年中国紫钻墓园的选定本着品质、诚信、公益的臻选总原则，覆盖了全国所有地级市(同级别行政区)，综合了基础设施、服务水平、业务量级、周知度美誉度、生态环保、社会责任感等多个维度指标，严格臻选出本地区域性紫钻墓园，标记出各城市头部优质殡葬服务商。</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第三方平台数据，殡葬领域的消费客诉率一直居高不下，长期成为社会各界诟病的对象。究其原因，无外乎缺乏直观有效的分级标志，导致信息不对称、消费不透明、服务无保障。金陵园的成功摘钻，填补了昆明公墓服务标识的空白，给广大市民选择墓园和殡仪服务商提供了直观可靠的参考标志，避免了认知盲区和消费陷阱。</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负责该园区接待工作的杨经理告诉记者：“非常荣幸能够成为昆明地区的紫钻墓园，我们深知肩上所承担的责任，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我们必将拿出最饱满的热情尽力服务好每一位客户，使逝者安息、生者安心。”</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前来咨询的高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道：“我们对于选墓地的事可谓是一窍不通，感谢园区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听闻金陵园是我们这里的紫钻墓园，便毫不犹豫的做出了选择，毕竟听从专业的建议总比盲目选择要好得多，今天这里确实给了我不错的印象，希望老人在这能够睡得安心。”</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据了解，在清明前夕，全国首批紫钻墓园的臻选结果将陆续公布，市民可通过相关网络渠道查询各地紫钻墓园详细信息。此外，昆明市的紫钻墓园还签署了《2022清明中国优质墓园服务公约》，《公约》配有专属的客户服务保障热线。当市民在紫钻服务商消费遇到问题时，可通过专属电话进行投诉，由专业第三方介入，帮助消费者维权。也避免了消费者因为“不懂行”而陷入维权困境，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中华网快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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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石林狮山生态陵园摘得昆明地区紫钻墓园席位，填补昆明公墓业一大空白</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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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2 Apr 2022 03:49:43 +0000</pubDate>
		<dc:creator>Bree</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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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日，在全国紫钻墓园臻选中，我市石林狮山生态陵园经过CFAP《中国殡葬评价规程》评委会严格审定，成功摘得紫钻标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s://www.zhmu.com/news/wp-content/uploads/2022/04/石门峰2.png"><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400 aligncenter" alt="2022040229" src="https://www.zhmu.com/news/wp-content/uploads/2022/04/石门峰2.png" width="550" height="361" /></a></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近日，在全国紫钻墓园臻选中，我市石林狮山生态陵园经过CFAP《中国殡葬评价规程》评委会严格审定，成功摘得紫钻标志，获取到昆明市为数不多的紫钻名额，成为昆明地区的紫钻墓园。石林狮山生态陵园此次获评2022年昆明市紫钻墓园，标志着其在公益、园区环境、社会责任等各个方面已达到昆明市墓园中的顶尖水平，同时填补了我市长期以来没有中国紫钻级墓园的空白。<span id="more-7399"></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石林狮山生态陵园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南部石林县境内。石林狮山生态陵园建设及配套经营型公墓充分利用石林的品牌优势，在规划设计方面将文化融入殡葬文化之中，把历史文化，融入文化陵园之中，一座集旅游，休闲，娱乐为一体殡葬文化主题公园，既解决了殡葬又带动了地区经济发展。</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据了解，2022年中国紫钻墓园的选定本着品质、诚信、公益的臻选总原则，覆盖了全国所有地级市(同级别行政区)，综合了基础设施、服务水平、业务量级、周知度美誉度、生态环保、社会责任感等多个维度指标，严格臻选出本地区域性紫钻墓园，标记出各城市头部优质殡葬服务商。</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第三方平台数据，殡葬领域的消费客诉率一直居高不下，长期成为社会各界诟病的对象。究其原因，无外乎缺乏直观有效的分级标志，导致信息不对称、消费不透明、服务无保障。石林狮山生态陵园的成功摘钻，填补了昆明公墓服务标识的空白，给广大市民选择墓园和殡仪服务商提供了直观可靠的参考标志，避免了认知盲区和消费陷阱。</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负责该园区接待工作的赵经理告诉记者：“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服务是我们始终坚持的准测，这颗紫钻，是对我们以往工作的认可，在此，我代表石林狮山生态陵园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厚爱，未来，我们将更加严格地规范自己的行为，用真诚与热情服务好每一位客户。”</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前来咨询的付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说道：“我是来为母亲选墓地的，这里的环境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紫钻墓园在我的印象中一直是高品质墓园的代名词，石林狮山生态陵园能够获得紫钻标志，足以证明它的优秀。”</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据了解，在清明前夕，全国首批紫钻墓园的臻选结果将陆续公布，市民可通过相关网络渠道查询各地紫钻墓园详细信息。此外，昆明市的紫钻墓园还签署了《2022清明中国优质墓园服务公约》，《公约》配有专属的客户服务保障热线。当市民在紫钻服务商消费遇到问题时，可通过专属电话进行投诉，由专业第三方介入，帮助消费者维权。也避免了消费者因为“不懂行”而陷入维权困境，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今日云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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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石林狮山生态陵园摘得昆明地区紫钻墓园席位，填补昆明公墓业一大空白</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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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2 Apr 2022 03:44:15 +0000</pubDate>
		<dc:creator>Bree</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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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日，在全国紫钻墓园臻选中，我市石林狮山生态陵园经过CFAP《中国殡葬评价规程》评委会严格审定，成功摘得紫钻标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a href="https://www.zhmu.com/news/wp-content/uploads/2022/04/石林狮山生态陵园1.png"><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7448" alt="2022040240" src="https://www.zhmu.com/news/wp-content/uploads/2022/04/石林狮山生态陵园1.png" width="550" height="372" /></a></p>
<p>近日，在全国紫钻墓园臻选中，我市石林狮山生态陵园经过CFAP《中国殡葬评价规程》评委会严格审定，成功摘得紫钻标志，获取到昆明市为数不多的紫钻名额，成为昆明地区的紫钻墓园。石林狮山生态陵园此次获评2022年昆明市紫钻墓园，标志着其在公益、园区环境、社会责任等各个方面已达到昆明市墓园中的顶尖水平，同时填补了我市长期以来没有中国紫钻级墓园的空白。<span id="more-7395"></span></p>
<p>石林狮山生态陵园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南部石林县境内。石林狮山生态陵园建设及配套经营型公墓充分利用石林的品牌优势，在规划设计方面将文化融入殡葬文化之中，把历史文化，融入文化陵园之中，一座集旅游，休闲，娱乐为一体殡葬文化主题公园，既解决了殡葬又带动了地区经济发展。</p>
<p>据了解，2022年中国紫钻墓园的选定本着品质、诚信、公益的臻选总原则，覆盖了全国所有地级市（同级别行政区），综合了基础设施、服务水平、业务量级、周知度美誉度、生态环保、社会责任感等多个维度指标，严格臻选出本地区域性紫钻墓园，标记出各城市头部优质殡葬服务商。</p>
<p>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第三方平台数据，殡葬领域的消费客诉率一直居高不下，长期成为社会各界诟病的对象。究其原因，无外乎缺乏直观有效的分级标志，导致信息不对称、消费不透明、服务无保障。石林狮山生态陵园的成功摘钻，填补了昆明公墓服务标识的空白，给广大市民选择墓园和殡仪服务商提供了直观可靠的参考标志，避免了认知盲区和消费陷阱。</p>
<p>负责该园区接待工作的赵经理告诉记者：“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服务是我们始终坚持的准测，这颗紫钻，是对我们以往工作的认可，在此，我代表石林狮山生态陵园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厚爱，未来，我们将更加严格地规范自己的行为，用真诚与热情服务好每一位客户。”</p>
<p>前来咨询的付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说道：“我是来为母亲选墓地的，这里的环境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紫钻墓园在我的印象中一直是高品质墓园的代名词，石林狮山生态陵园能够获得紫钻标志，足以证明它的优秀。”</p>
<p>据了解，在清明前夕，全国首批紫钻墓园的臻选结果将陆续公布，市民可通过相关网络渠道查询各地紫钻墓园详细信息。此外，昆明市的紫钻墓园还签署了《2022清明中国优质墓园服务公约》，《公约》配有专属的客户服务保障热线。当市民在紫钻服务商消费遇到问题时，可通过专属电话进行投诉，由专业第三方介入，帮助消费者维权。也避免了消费者因为“不懂行”而陷入维权困境，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p>
<p style="text-align: right">来源：网易家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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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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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3 Feb 2022 05:43:00 +0000</pubDate>
		<dc:creator>Bree</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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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999年9月2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1999年9月2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9年12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4月7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一章 总则</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span id="more-6474"></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br />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br />
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原则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化，改革土葬，禁止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耕地、林地；推行移风易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障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城管、林业、环保、民族、宗教、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br />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br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章 丧葬管理</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六条 城市、镇规划区为实行火化的区域，其他实行火化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殡葬改革发展规划划定和调整，并按法定程序报批。</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区域外为土葬区；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八条 火化区的居民和土葬区的非农村居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在火化区死亡的外地公民，就近火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除外。<br />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遗体土葬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br />
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遗体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九条 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公墓内。<br />
未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br />
遗体安葬提倡深埋，不留坟头。</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十条 火化遗体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无主遗体应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十一条 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腐烂遗体立即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批准。<br />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实行火化。</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十二条 遗体处理的有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无名、无主遗体的DNA检材提取、火化等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十三条 遗体火化后，提倡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br />
鼓励公民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十四条 职工死亡后，由其所在单位凭下列材料之一按规定发放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br />
（一）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br />
（二）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死亡证明；<br />
（三）接受捐献遗体的科研、教学单位出具的证明。</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十五条 设立太平间的医院，应当建立遗体存放登记制度。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遗体存放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br />
未设立太平间的医院，由医院督促丧属或者单位及时联系殡仪馆将遗体运出。<br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医院将遗体运出进行土葬。</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br />
禁止在火化区生产、销售棺木、土葬墓碑。</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十七条 在丧事和祭祀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环境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br />
禁止在街道、公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游丧以及焚烧、抛撒冥币、纸钱等行为。<br />
在坟山墓地进行祭祀活动不得使用明火。在殡仪馆、骨灰寄存场所、公墓使用明火的，管理者应当指定地点，加强管理，防止火灾。</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十八条 殡仪馆应当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保障性服务。<br />
其他殡仪服务单位可以从事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经营性殡仪活动。非殡仪服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活动。<br />
殡仪馆应当及时对殡仪专用车辆和用具进行消毒处理。对运送生前患有甲类传染病或者乙类传染病中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遗体的车辆，应当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消毒处理，确保社会公共卫生安全。<br />
殡仪馆应当建立遗体火化档案，依法予以保存。<br />
在殡仪服务活动中，不得损坏、灭失遗体或者骨灰。<br />
无主遗体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掩埋处理。<br />
第十九条 殡仪馆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保障性服务，应当按照省、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br />
殡仪服务单位不得强迫丧属接受丧葬服务。<br />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者收受财物。<br />
丧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在10日内给予答复。</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章 墓地管理</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br />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提取的公墓维护费，应当设立银行专户，专款专用。公墓维护费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办法，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br />
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符合县（市、区）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由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在农村建立少占土地的公益性骨灰堂。<br />
公墓实行年检制度。</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新建公墓：<br />
（一）未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耕地、林地；<br />
（二）一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br />
（三）滇池周边面山分水岭以内区域；<br />
（四）水库、河流堤坝管理区域；<br />
（五）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br />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br />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依法批准已建成的公墓外，应当按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十三条 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实行实名制管理。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价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br />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均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br />
公墓墓碑高不得超过80厘米。<br />
公墓墓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公墓总面积的40％。</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十四条 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周期，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十五条 火化区的公墓只供安葬骨灰。<br />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死亡后，其骨灰需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或者骨灰堂安葬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统筹安排。<br />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收取经营性费用。</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br />
（一）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br />
（二）恢复或者新建宗族墓地；<br />
（三）在公墓以外出售墓地、修墓立碑；<br />
（四）将骨灰装棺土葬。</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四章 法律责任</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并可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行搬迁，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扰乱社会秩序，阻碍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设备、棺木、土葬墓碑，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违反市容和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城管、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殡仪馆、骨灰寄存场所、公墓的管理者不按照要求设置使用明火地点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参加祭祀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要求使用明火的，由林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建立公墓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林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墓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强行拆除。</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br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违法提供墓地的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管理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五章 附则</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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