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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民生新闻 &#187; 殡葬用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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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中国殡葬企业信息门户</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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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guage>zh-CN</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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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清理整顿殡葬用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title>
		<link>https://www.zhmu.com/news/binzang1608.html</link>
		<comments>https://www.zhmu.com/news/binzang1608.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13 Aug 2020 02:35:18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改革]]></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用品]]></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管理条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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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发文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长府办发〔2006〕13号 发布日期：2006-3-8 执行日期：2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发文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br />
文　　号：长府办发〔2006〕13号<br />
发布日期：2006-3-8<br />
执行日期：2006-3-8<br />
生效日期：1900-1-1<span id="more-1608"></span></p>
<p>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br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清理整顿殡葬用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br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br />
二〇〇六年三月八日</p>
<p>全市清理整顿殡葬用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br />
为全面清理整顿我市殡葬用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丧事活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殡葬用品市场专项活动。</p>
<p>一、指导思想</p>
<p>坚持唯物史观和无神论，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是我们党在意识形态领域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开展规范文明的丧葬祭祀活动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通过清理整顿殡葬用品市场专项活动，加大对封建迷信丧葬活动的清理整治力度，还老百姓一个安静、安宁、和谐的生活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全面健康发展。</p>
<p>二、工作目标</p>
<p>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长春市清理整顿殡葬用品市场的通告》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为依据，坚持积极而为、依法整治、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力争用1年的时间，完成殡葬用品市场和丧事活动整治的任务，实现殡葬市场管理和丧事活动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通过清理整治，达到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容环境更加整洁、社会风气更加文明的目标。</p>
<p>三、工作任务</p>
<p>这次全市范围的大规模清理整顿丧葬用品市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br />
第一阶段从依法整治入手，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清理整治以四道街为重点的殡葬用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占道经营和在城区街路、庭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纸钱、烧纸钱、冥纸等行为。4月10日前务必收到成效。<br />
第二阶段从规划入手，在巩固第一阶段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解决四道街的殡葬用品经营业户如何实施整体迁移问题。<br />
第三阶段从殡葬制度改革入手，进一步完善《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并加大实施的工作力度，彻底实现殡葬用品市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br />
按照三步走的总体安排，从现在起到清明节之前，集中搞好以四道街为重点的殡葬用品市场和丧事活动专项清理整治，重点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占道经营行为，查禁城区街路、庭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纸钱、烧纸钱、冥纸的行为，对丧事活动彻底整治。具体从三个环节抓起：<br />
（一）分线作战，集中搞好三大整治。从现在开始利用1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分三条线开展清理整治殡葬用品市场和丧事活动攻坚战。第一条线是由工商局牵头，民政、公安、行政执法和各城区、开发区配合，开展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整治，严把殡葬用品经营的注册审批关；一方面不再审批新的经营业户，另一方面通过证照年检重新确定经营项目。属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超范围经营的丧葬用品依法处置。对四道街的小型加工厂，逐户检查，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彻底清理。对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第二条线是由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工商、民政、公安、各城区、开发区配合，一是开展占道经营的清理和整治，依法取缔座商外溢、场外经营、占道经营行为。二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彻底禁止在市区的街路、广场、庭院等公共场所抛撒纸钱、烧冥纸的行为。第三条线由市民政局牵头，工商、行政执法、公安及相关城区配合，依照相关规定抓好丧事活动的整治规范工作，做好殡葬服务中心及经营场所的迁移工作。要在3月25日前，将市民政局和龙峰殡仪馆设在四道街的办事处及经营场所迁出。<br />
（二）严格执法，做到依法实施清理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政府规章，依法实施清理整治。彻底取缔无证经营、清理超范围经营、打击占道经营行为。在此基础上，通过出台政府规章严格禁止在市区的街路、广场、庭院等公共场所烧冥纸。<br />
（三）加强思想教育工作。要在全市范围内广泛组织开展“破除封建陋习，树立文明新风”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长春市清理整顿殡葬用品市场的通告》和文明祭祀的科学知识，各城区、开发区要广泛动员，利用社区板报、画廊等宣传形式，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用文明方式祭祀故人，教育市民群众遵守政府规章，不当街烧纸、不搞封建迷信活动，做文明市民。继续大力提倡和推广“鲜花祭祖”、“网络灵堂”、“网上祭祀”、“认养树木”、“家庭追思会”、“公益事业”等文明新形式，积极营造“破千年祭祀陈规陋习，树新世纪祭祀文明新风”的浓厚氛围。</p>
<p>四、工作要求</p>
<p>（一）要高度重视，纳入日程。清理整顿殡葬用品市场工作是市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全社会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纳入日程。市政府成立以祝业精市长为组长的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主要责任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各城区、开发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抓好组织落实。<br />
（二）要明确责任，合力攻坚。各主要责任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线抓实。各城区、开发区要实施实地管理。各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板、专栏对此次活动的目的、意义、进展情况、工作成效进行全方位报道，营造“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浓厚舆论氛围。<br />
（三）要跟踪检查，强化监督。各相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全年的工作计划，加大考察监督力度，待这项工作结束时要分别写出考评、督查报告。要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对清理整治工作中拖着不办、顶着不干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曝光。要建立健全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机制，市里原则上5天调度一次，掌握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第一阶段结束后，市里要召开工作总结会，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br />
附：全市殡葬用品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br />
组　长：祝业精　市长<br />
副组长：田　忠　市委副书记<br />
殷丽侬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br />
王学战　副市长<br />
李龙熙　副市长<br />
刘　实　副市长<br />
高学章　副市长<br />
桂广礼　市政府副秘书长<br />
张世杰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br />
市精神文明办副主任</p>
<p>组　员：李　旸　市民政局局长<br />
王铁铭　市工商局局长<br />
王世田　市行政执法局局长<br />
林　平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br />
郑伟民　市公安局副局长<br />
陈克信　朝阳区区长<br />
吴　兰　南关区区长<br />
杨云超　二道区区长<br />
王福财　宽城区区长<br />
王庭凯　绿园区区长</p>
<p>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p>
<p>主　任：桂广礼 （兼）<br />
副主任：张世杰 （兼）<br />
杜荔哥　市民政局副局长<br />
张德祥　市工商局副局长<br />
周亚坤　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br />
郑伟民　市公安局副局长<br />
曾国君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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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title>
		<link>https://www.zhmu.com/news/binzang1537.html</link>
		<comments>https://www.zhmu.com/news/binzang1537.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12 Aug 2020 01:14:53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改革]]></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用品]]></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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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发文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7-26 执行日期：2006-7-26 生效日期：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发文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br />
发布日期：2006-7-26<br />
执行日期：2006-7-26<br />
生效日期：1900-1-1<span id="more-1537"></span></p>
<p>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p>
<p>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加快我州殡葬改革步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现就有关向题通知如下：</p>
<p>一、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p>
<p>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br />
推进殡葬改革，是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移风易俗，净化社会风气，提高城乡文明程度，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br />
2005年，我州平均火化率仅为9％，与全省平均火化率10％和全国平均火化率52.5％相比，差距很大。全州每年死亡人口为1.9万人左右，有近18万人土葬。按每具遗体装棺土葬需要1立方米木材，占用15平方米土地计算，每年将消耗18万立方米术材，占用405亩土地。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革除土葬和丧事大操大办等陈规陋习，倡导火葬、树葬等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要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社会发展和城乡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投入；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从州到乡层层签定殡葬改革目标责任书，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的落实。</p>
<p>二、殡葬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p>
<p>（一）总体目标：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大力提高火化率，促进和谐社会和三个文明建设；加强殡葬改革法规体系，管理体系及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丧俗改革，基本解决乱埋乱葬问题，在全社会初步形成文明、节俭、健康、科学的丧葬新风尚。<br />
（二）具体任务：<br />
1、认真贯彻落实殡葬法规和相关政策。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以及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到2010年使我州平均火化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br />
2、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环境园林化，设备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的目标，搞好殡仪馆和公墓的新建和改造工作，做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设施齐全、配套，整体景观和谐，符合现代殡仪流程要求。从今年开始到2010年以前，要求每个县都要规划建设一个殡仪馆和一个公墓。<br />
3、积极建立和完善殡葬服务体系。未建经营性公墓的县，要尽快规划建设；要积极推行树葬、草坪葬等新的骨灰处理方式。积极发展红白理事会、老年协会等民间组织，充分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服务监督作用，逐步形成以殡仪馆为主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殡葬服务单位协调运转的殡葬服务体系，为丧属提供优质服务。</p>
<p>三、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主要措施</p>
<p>（一）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殡葬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努力提高执法水平。要坚决制止丧葬活动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行为，坚决刹住乱埋乱葬之风。火葬区死亡的公民必须火化（国家允许士葬的少数民族除外），严禁将骨灰二次装棺土葬；暂允许土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实行土葬，介必须将遗体埋入公墓，凡修建的，必须拆除；严厉打击和制止非法出售土地作为乱埋乱葬用地的行为；加强丧葬用品管理，净化丧乱埋乱葬用地的行为；加强丧葬用品管理，净化丧葬市场。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必须坚决按《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br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br />
（二）加强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要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完善服务机制。州、县民政部门必须成立殡葬管理所和殡葬执法队（两块牌子一支队伍），人员不得少于3至5人；乡镇要有人负责殡葬工作，村（居）委会要确定殡葬工作联络员，确保殡葬工作从上到下有人抓，有人管，真正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认真抓好殡葬服务单位行风建设。加强殡葬干部职工队伍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殡葬法律法规教育，搞好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培养一支技术情、业务强、作风正、具有敬业精神和开拓情神的殡葬管理服务队伍。<br />
（三）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殡葬改革氛围。要面向基层，面向人民群众，依托社区、村民委员会，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殡葬法规、科学良好的丧葬习俗和殡葬改革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通过宣传，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方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清丧葬陋俗的危害，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br />
（四）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搞好综合治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搞好殡葬服务网络建设；积极做好丧俗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文明节俭的新型丧葬方式；加强对红白理事会、老年协会等民间组织的指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的管理，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活动，收缴、销毁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没收其违法所得。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心健康或骗取财物、暴力阻挠殡葬执法活动的行为。国土资源和林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丧葬用地的管理，严禁占用耕地、林地乱建坟墓，对滥用土地、林地、私修乱建坟墓者，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其恢复，要按照《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严格丧葬用地审批手续，规范公墓用地的审批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列入城乡基本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要把殡葬事业单位的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争取用五年时间把10县市殡仪馆建设改造好。宣传、文化、报刊、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配合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工作，为殡葬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p>
<p>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br />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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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title>
		<link>https://www.zhmu.com/news/binzang1112.html</link>
		<comments>https://www.zhmu.com/news/binzang1112.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31 Jul 2020 01:42:20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公墓管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改革]]></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用品]]></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管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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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１９９６年７月２６日浙江省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１９９６年８月３１日浙江省第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１９９６年７月２６日浙江省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１９９６年８月３１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１９９６年９月３日公布 １９９６年１０月１日起施行）<span id="more-1112"></span></p>
<p>目 录</p>
<p>第一章 总 则</p>
<p>第二章 火葬管理</p>
<p>第三章 土葬管理</p>
<p>第四章 公墓管理</p>
<p>第五章 法律责任</p>
<p>第六章 附 则</p>
<p><strong>第一章 总 则</strong></p>
<p>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p>
<p>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p>
<p>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p>
<p>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推进殡葬改革工作。</p>
<p>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p>
<p>市和县（市）、区应当建立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p>
<p>各级卫生、公安、工商行政、规划、土地、侨务、宗教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p>
<p>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本单位和本辖区的人员遵守殡葬管理的规定。</p>
<p>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p>
<p>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资金和用地，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p>
<p><strong>第二章 火葬管理</strong></p>
<p>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外，为实行火葬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分步划定。</p>
<p>第九条 市、县（市）应建立殡仪馆，积极推行火葬。</p>
<p>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火葬，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p>
<p>（一）实行火葬区域内的常住人口死亡的；</p>
<p>（二）实行火葬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在外地死亡的；</p>
<p>（三）暂未实行火葬区域内的国家干部、职工和享受定期、长期救济的人员死亡的；</p>
<p>（四）外来人员在实行火葬区域内死亡的。</p>
<p>第十一条 应当实行火葬的人员死亡后，丧户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报告。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丧户及时与殡仪馆联系接运遗体和办理殡葬事宜。</p>
<p>第十二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按规定由下列单位提供证件：</p>
<p>（一）城乡居民（村民）死亡，凭医院（含卫生院，下同）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p>
<p>（二）外来人员死亡，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p>
<p>（三）非正常死亡人员，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p>
<p>第十三条 应当实行火葬的人员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通知书，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火化；未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医院不得将遗体送出院外或默许丧户将遗体运出院外。丧户擅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及时报告殡葬管理机构。</p>
<p>第十四条 传染病死者的尸体或腐烂的尸体，殡仪馆应当立即火化。</p>
<p>第十五条 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外国人在本市实行火葬区域内死亡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如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回的，除传染病死者的尸体、腐烂尸体和不能采取防腐措施的尸体必须就地处理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p>
<p>第十六条 各殡仪馆和其他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方便丧户办理殡葬事宜。</p>
<p>第十七条 应当实行火葬的人员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应当凭殡仪馆的火化证明发放丧葬费及其他费用。</p>
<p>第十八条 在实行火葬区域内，禁止土葬，禁止加工、生产、销售棺木，禁止使用和停放棺木。</p>
<p><strong>第三章 土葬管理</strong></p>
<p>第十九条 暂未实行火葬的区域，应当按照殡葬管理的要求，进行土葬改革。</p>
<p>允许土葬的遗体，必须安葬在公墓，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埋葬和建坟。</p>
<p>第二十条 下列用地和区域为禁坟区：</p>
<p>（一）耕地（包括自留地）；</p>
<p>（二）已经规划的宜林山地；</p>
<p>（三）国道、省道公路和铁路、通航河道两侧视野所及范围内；</p>
<p>（四）平原集镇和山区主要集镇周围视野所及的山坡；</p>
<p>（五）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城镇规划区和农村住宅区；</p>
<p>（六）其他建设规划用地。</p>
<p>禁坟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和修复坟墓。</p>
<p>禁坟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p>
<p>第二十一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火葬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按习俗实行土葬的，由市和县（市）、区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经市和县（市）、区殡葬管理机构审核后，在指定的公墓安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p>
<p>第二十二条 华侨死亡后回国安葬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死亡后回内地安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p>
<p>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指导和检查。</p>
<p><strong>第四章 公墓管理</strong></p>
<p>第二十四条 在实行火葬区域内，可建立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等骨灰存放处，也可以建立其他骨灰安葬公墓。</p>
<p>暂未实行火葬的区域，应当以镇（乡）或村为单位建立遗体安葬公墓。</p>
<p>第二十五条 公墓建设应符合城镇规划。</p>
<p>公墓建设应编制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及集镇总体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p>
<p>第二十六条 公墓分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p>
<p>经营性公墓由殡葬服务单位兴办或与有条件的镇（乡）、村联办。</p>
<p>公益性公墓由镇（乡）、村负责兴办，不得对外经营，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民政部门和殡葬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p>
<p>第二十七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公墓兴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批准，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p>
<p>禁止擅自扩大经营地域范围、擅自易地开辟经营场地、任意设置墓园和墓区。</p>
<p>经营性公墓的收费标准，由民政部门核定，报物价部门批准。</p>
<p>第二十八条 申请兴办经营性公墓，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p>
<p>（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p>
<p>（二）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p>
<p>（三）市、县（市）规划部门和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农业或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p>
<p>（四）其他有关材料。</p>
<p>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在本市市区设置办事处，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营业。</p>
<p>经营性公墓办事处在业务上接受市、区殡葬管理机构的指导。</p>
<p>第三十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当地镇（乡）、村提出申请，经市、县（市）规划部门和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农业或林业部门审查同意，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p>
<p>第三十一条 专门安葬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外籍华人骨灰或遗体的公墓，由民政、侨务等部门共同筹建和管理。</p>
<p>第三十二条 建造公墓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p>
<p>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骨灰墓每穴不超过零点七平方米，遗体墓每穴不超过四平方米。禁止超面积建造坟墓。</p>
<p>公墓必须做到墓区规范化，并搞好植树绿化。</p>
<p>第三十三条 在暂未实行火葬区域内，公墓可接受遗体安葬业务。</p>
<p>所有公墓都不得接受应当实行火葬的死者遗体土葬或骨灰入棺安葬。</p>
<p>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经营公墓业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和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p>
<p><strong>第五章 法律责任</strong></p>
<p>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实行火葬而土葬的，由死者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丧户在七日内自行改土葬为火葬；拒不改正的，由死者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土葬地镇（乡）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改土葬为火葬，一切费用由丧户承担，并可由民政部门对丧户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p>
<p>对支持、参与应当实行火葬而土葬的个人和单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视情节对有关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p>
<p>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院或殡仪馆工作人员擅自同意或默许丧户将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外运土葬的，由卫生部门或民政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民政部门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p>
<p>丧户在医院、殡仪馆抢运、偷运尸体的，由民政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p>
<p>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交通工具运载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棺木搞土葬的，由公安、交通部门分别暂扣一个月机动营运证或没收非机动车，并由民政部门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p>
<p>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建坟或在禁坟区内修复坟墓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改正，逾期未拆除或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平毁，所需费用由坟主承担，并可对坟主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p>
<p>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加工、生产、销售棺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丧户违反本条例规定自制或使用棺木的，由民政部门没收棺木（棺坯），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p>
<p>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并处每穴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公墓接受应当实行火葬的死者遗体土葬或骨灰入棺安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p>
<p>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在本市市区设立公墓办事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责令其立即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p>
<p>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扩大公墓经营地域范围、易地开辟经营场地或任意设置墓园、墓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p>
<p>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擅自经营公墓业务或擅自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和墓穴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p>
<p>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有关工作人员实施本条例，侮辱、殴打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聚众闹事、影响殡仪馆、医院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第四十五条 殡葬管理机构和殡葬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
<p><strong>第六章 附 则</strong></p>
<p>第四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p>
<p>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宁波市民政局负责解释。</p>
<p>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１９９６年１０月１日起施行。１９８９年１月１４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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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title>
		<link>https://www.zhmu.com/news/binzang953.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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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8 Jul 2020 01:53:02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改革]]></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服务]]></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用品]]></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管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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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２０４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根据国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２０４号）</p>
<p><strong>第一章 总则</strong></p>
<p>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span id="more-953"></span></p>
<p>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火葬区和土葬区的殡葬管理。</p>
<p>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p>
<p>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p>
<p>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p>
<p>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殡葬管理规定。</p>
<p>第五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p>
<p><strong>第二章 火葬和土葬管理</strong></p>
<p>第六条 因地制宜地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凡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的地区，均划为火葬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暂划为土葬区。</p>
<p>火葬区与土葬区的划分，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p>
<p>第七条 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内的，应就地火化。</p>
<p>禁止将火葬区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p>
<p>第八条 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及其他便利条件。</p>
<p>第九条 火化后的骨灰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处理。骨灰应存入骨灰堂、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p>
<p>第十条 土葬区应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建土葬公墓的地方，遗体应埋入荒山瘠地；无荒山瘠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p>
<p>第十一条 土葬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他人不得干涉。</p>
<p>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p>
<p>（一）耕地、林地；</p>
<p>（二）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p>
<p>（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内；</p>
<p>（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p>
<p>第十三条 禁止利用烈士陵园、烈士墓地从事经营性的公墓销售业务，禁止恢复或新建专门的宗族墓地，禁止将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禁止为活人立墓。</p>
<p><strong>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strong></p>
<p>第十四条 省民政部门应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改革的要求，提出殡葬设施的布局方案和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p>
<p>第十五条 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县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兴建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报国家民政部审批。</p>
<p>前款所列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p>
<p>申报、审批殡葬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布局、规划执行。</p>
<p>第十六条 殡葬设施由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民政部门的标准兴建。</p>
<p>第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在一个县所辖范围内应避免重复建设，公墓经营单位应当服从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p>
<p>严禁炒卖墓穴、墓地。</p>
<p>第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村兴办和管理，安放本乡（镇）、村已故村民的遗体或骨灰。</p>
<p>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对外经营。</p>
<p>第十九条 公墓管理单位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土葬区），出售或无偿安排墓穴和骨灰存放位置，并统一使用省民政部门制发的安放证书。</p>
<p>第二十条 公墓建设应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在土葬区内，安葬单人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p>
<p>墓主使用公墓墓穴年限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前公墓单位应当通知墓主重新办理续用手续，自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不办理续用手续的，作为无主墓穴处理。</p>
<p>第二十一条 省民政部门对公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取缔非法公墓，制止非法经营活动，规范公墓管理。</p>
<p><strong>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管理</strong></p>
<p>第二十二条 生产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p>
<p>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依法实施对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以及殡葬服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禁止依法成立的殡葬事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尸体冷藏棺（柜）、水晶（玻璃）棺和殡仪馆业务等；禁止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p>
<p>第二十四条 殡葬运尸专车经县以上交通部门核定后，免交车辆通行等费用。</p>
<p><strong>第五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strong></p>
<p>第二十五条 遗体处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p>
<p>（一）运送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防止传染疾病和污染环境。</p>
<p>（二）殡仪馆承办火葬区遗体的运送。遗体一般由殡仪车运送。</p>
<p>（二）火化遗体，属于正常死亡的，须凭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属于非正常死亡的，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准予火化的通知。</p>
<p>（四）无名尸体凭公安机关的证明火化，其丧葬费用由财政开支。</p>
<p>第二十六条 办理丧事应当文明、节俭，破除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等陋习。禁止在办丧事中看风水、做道场、打丧鼓及沿道路抛撒纸钱、冥钱等。</p>
<p>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按习俗举行的丧葬仪式，应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p>
<p>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丧事，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城镇居民办理丧事，应在殡仪馆内进行，禁止城区内搭棚祭吊。</p>
<p>第六章 涉及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胞的殡葬事务管理</p>
<p>第二十八条 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胞要求将死亡人员骨灰运回我省在原籍县安葬的，应向安葬地所在县侨务、外事、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有关安葬事宜；要求将遗体运回我省在原籍县安葬的，应事先报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入境手续，安葬地点由原籍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p>
<p>第二十九条 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胞要求修复祖坟，应向坟墓所在县侨务、外事、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p>
<p><strong>第七章 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strong></p>
<p>第三十条 殡葬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殡葬服务站）应当做好殡葬和殡葬服务工作。殡葬事业单位的新建、搬迁和维修费用应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并依据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p>
<p>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执法工作，及时有效地查处殡葬方面的违规行为。</p>
<p>第三十二条 殡葬事业单位应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机制，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p>
<p>第三十三条 殡葬事业单位在向丧户推荐收取费用的服务项目时，应由丧户自愿选择；未经丧户同意，不得强行提供。</p>
<p>第三十四条 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禁止以任何借口刁难丧户，禁止向丧户索取财物。</p>
<p><strong>第八章 罚则</strong></p>
<p>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在火葬区将遗体土葬或火葬后将骨灰装入棺材埋葬，以及在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强制火葬并平毁坟墓，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在耕地建造坟墓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p>
<p>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非法经营墓穴、墓地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迁移或平毁坟墓，获得非法收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p>
<p>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p>
<p>第三十八条 借办理丧事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p>
<p>第三十九条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p>
<p>第四十条 殡葬职工因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或酿成重大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strong>第九章 附则</strong></p>
<p>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p>
<p>殡葬设施：指殡仪馆、火葬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骨灰墙。</p>
<p>殡葬设备：指火化机（炉）、殡仪车、尸体冷藏棺（柜）、水晶（玻璃）棺等。</p>
<p>丧葬用品：指骨灰盒、墓用石材、寿衣（袋）、花圈等。</p>
<p>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解释。</p>
<p>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1月8日发布的《湖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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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进化镇开展殡葬用品经营专项检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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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0 Jul 2020 01:28:17 +0000</pubDate>
		<dc:creator>Etha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要闻]]></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用品]]></category>
		<category><![CDATA[进化镇殡葬]]></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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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为进一步深化移风易俗、文明殡葬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7月14日下午，进化镇对集镇内殡葬一条龙服务商店开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为进一步深化移风易俗、文明殡葬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7月14日下午，进化镇对集镇内殡葬一条龙服务商店开展了联合执法行动，检查了经营户的销售资质、营业执照、合法合规经营等情况，并向经营户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其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倡导现代文明新风尚。<span id="more-545"></span></p>
<p>每到一家商铺，检查组都认真细致地查验商铺证照是否齐全、是否非法销售扎制的纸人、纸家具、纸别墅、冥币等封建迷信殡葬祭祀用品，对无照经营及超范围经营殡葬祭祀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并加强对经营户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制造、销售、运输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倡导现代文明殡葬活动新风尚。此外，各执法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易纠正问题，检查组一行进行现场指导改正，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经营户们纷纷表示会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移风易俗”相关工作，不出售违规殡葬用品，共同维护殡葬用品市场秩序。</p>
<p>接下来，进化镇将联合各部门集中整治殡葬用品市场突出问题，全面清理违规经营行为，持续做好“移风易俗进万家”等宣传引导工作，让经营户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营造文明殡葬新风尚。进化广电站 田何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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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 通知</title>
		<link>https://www.zhmu.com/news/binzang508.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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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7 Jul 2020 01:50:32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公墓]]></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改革]]></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服务]]></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用品]]></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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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豫政办〔2012〕12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日,卢展工书记、郭庚茂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豫政办〔2012〕125号<br />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p>
<p>近日,卢展工书记、郭庚茂省长分别就周口市殡葬改革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周口市的做法,并对全省各地、各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就学习贯彻卢展工书记、郭庚茂省长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通知如下。<span id="more-508"></span></p>
<p>一、要认真学习贯彻省领导批示精神</p>
<p>殡葬改革工作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是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改革,涉及到千家万户,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符合我省人多地少的省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原经济区、促进河南振兴中原崛起和“三化”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殡葬改革,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标志;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保障。</p>
<p>卢展工书记、郭庚茂省长的重要批示,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广度思考,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做好各项事业改革,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度关切,对于进一步深化我省殡葬改革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实现中原经济区规划建设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动员,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卢展工书记、郭庚茂省长有关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本着真正对人民负责,真正对可持续发展的将来负责的态度,深刻理解殡葬改革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殡葬改革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克服畏难情绪,制定有力措施,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努力深化殡葬改革工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中原经济区做出应有贡献。</p>
<p>二、要大力支持殡葬改革工作</p>
<p>殡葬改革工作是对传统丧葬习俗的重大变革,需要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全体公民的积极参与。各级政府要从全省发展大局出发,从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出发,提高对殡葬改革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扎实做好殡葬改革工作。</p>
<p>一是坚持殡葬事业的公益性质。殡葬事业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要坚持其公益性质。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城乡公益性公墓、殡仪馆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妥善解决好殡仪馆等殡葬服务单位的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等问题,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二是积极推进惠民殡葬政策,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惠民殡葬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目前,全省已有70个县(市、区)实行了免除或部分免除居民基本火化费用等多项惠民殡葬政策,减轻了群众的丧葬负担,促进了推行火化工作,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拥护。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好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的基本殡葬费用优惠政策,从2013年起到“十二五”末要基本实现惠民殡葬政策全覆盖,免除辖区内所有居民的基本殡葬费用,建立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三是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的扶持力度。公益性公墓可以从根本上解除群众亡故火化后骨灰寄存的后顾之忧,是满足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是杜绝骨灰装棺二次埋葬,促进殡葬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的关键因素,是开展平坟扩耕工作的基础和先决条件。2013年,农村要实现公益性墓地全覆盖目标,并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全面展开,逐步将农村散坟、集中墓地迁移到农村公益性公墓,推进平坟扩耕工作。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提倡建立公益性民族公墓。积极推进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工作,满足城乡人民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殡葬需求。各地要将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城市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无偿划拨,农村由乡(镇)、村自行调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市、县、乡(镇)、村筹集,逐步加大财政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城乡公益性墓地。</p>
<p>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我省的殡葬建设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大力倡导绿色生态殡葬方式,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文明办要把殡葬改革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重要指标,认真检查,严格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殡葬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殡葬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并根据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殡葬服务收费价格;民族宗教部门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殡葬工作;公安部门对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破坏殡葬设施等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部门对违反殡葬有关规定的干部、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财政部门要将公益性殡葬和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大力支持殡葬事业的发展,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从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起步,逐步扩展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提高基本殡葬服务保障能力;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殡葬建设项目用地予以支持,妥善解决殡葬项目用地问题,加强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环保部门要指导殡葬单位搞好生态保护;规划部门要将殡葬建设项目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需要,对农村公益性墓地进行数量、布局规划。</p>
<p>三、要积极稳妥推进平坟扩耕工作</p>
<p>平坟扩耕工作是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有效扩大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优化我省的外部形象和投资环境,促进中原经济区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各地要从中原经济区建设的“两不三新”出发,充分认识保护耕地对我省乃至全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借鉴周口市平坟扩耕工作的经验做法,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舆论氛围,适时开展平坟扩耕工作。各地在开展平坟扩耕工作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对坟头不能一味采取“堵”的办法,要先“疏”后“堵”,把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相关殡葬配套设施规划全部建好后,再进行平坟扩耕工作。推行火化工作较好、殡葬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省辖市,要抓紧开始进行平坟扩耕工作,其他省辖市要在2013年全部展开。10个省直管试点县(市)要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2013年3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平坟扩耕工作。</p>
<p>各地在开展平坟扩耕工作中,要注意正确认识殡葬传统文化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尊重理解群众正当的祭奠需求,加大宣传力度,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探索贴近民众的亲和方式,并将其植入公众普遍认同的殡葬行为之中,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社会大局稳定。</p>
<p>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p>
<p>二○一二年九月十六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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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青岛出台规范：殡葬用品价格最高加价不得超过30%</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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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4 Jul 2020 02:00:07 +0000</pubDate>
		<dc:creator>lily6688</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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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殡葬用品]]></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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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青岛出台规范：殡葬用品价格最高加价不得超过30%】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我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青岛出台规范：殡葬用品价格最高加价不得超过30%】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给出收费标准，要求殡葬用品价格最高加价幅度不得超过实际进价的3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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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青岛出台最新殡葬行业规范：殡葬用品价格最高加价不得超过30%</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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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3 Jul 2020 01:40:45 +0000</pubDate>
		<dc:creator>Etha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要闻]]></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用品]]></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用品价格]]></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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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殡葬费用]]></category>
		<category><![CDATA[青岛殡葬政策]]></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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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日前，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日前，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给出收费标准，要求殡葬用品价格最高加价幅度不得超过实际进价的30％。</p>
<p><span id="more-190"></span></p>
<p>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通知》将青岛市殡葬服务项目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其中，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基在内的本服务项目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结合实际，将延伸服务中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相关项目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由青岛市、相关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p>
<p>《通知》要求，市、区（市）殡仪馆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及青岛市殡仪馆部分延伸服务项目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将应丧属要求提供的高档运灵车接运（购车款40万以上）、馆外遗体搬运、化妆整容、遗体缝补（含包扎）、遗体整形、穿衣（含脱衣）等延伸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区（市）殡仪馆根据服务成本自行制定，由丧属自愿选择，并与丧属签订服务协议，依约履行服务，不得强化提供服务并收费。</p>
<p>《通知》继续对市、区（市）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最高加价幅度不得超过实际进价的30％。</p>
<p>据了解，原市物价局于2015年10月下发的《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15〕44号）已经失效。根据《通知》要求，市、区（市）殡仪馆要严格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9号）、青岛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事〔2018〕1号），确保各项殡葬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市、区（市）殡仪馆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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