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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民生新闻 &#187; 河南</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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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中国殡葬企业信息门户</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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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guage>zh-CN</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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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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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7 Jan 2022 09:39:43 +0000</pubDate>
		<dc:creator>Bree</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管理办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河南]]></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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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justify">(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一章 总则</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span id="more-6328"></span></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条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为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五条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谷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八条 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br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br />
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br />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九条 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br />
(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br />
(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br />
(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br />
(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br />
(五)利用处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br />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十条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安葬骨灰的单人惑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六平方米。</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十二条 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费。墓穴管理费用应用于公墓的管理、养护、和绿化，不得挪作他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污染环境。</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章 火葬管理</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十四条 以下地区为火葬区：<br />
(一)市辖区、县级市、建有火葬场的县和省人民政府划定实行火葬的县；<br />
(二)未建火葬场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br />
省人民政府应当分期分批划定实现火葬的县，并予以公告。</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十五条 划为火葬区而未建火葬场的县(市)，应将火葬场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限期建成。在建成之前，遗体火化暂由临近的市、县火葬场承担。</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十六条 在火葬区提倡骨灰寄存、以树代墓、撒散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br />
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就地火化。<br />
户籍在火葬区，异地死亡的，应就近火化。</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十七条 在火葬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转运土葬，对擅自转运遗体土葬的，其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制止。<br />
在火葬区医院死亡的人，医院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遗体火化时应当由殡仪馆的殡仪车运送；要求自己运送的，应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同意。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私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制止不听的，及时报告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br />
第十八条遗体的运送、火化等殡仪服务，应当由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性的殡仪服务活动。</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十九条 殡仪服务单位接到接运遗体的通知后，应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患有烈性传染病的人死亡后，殡仪馆在运送和保管遗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传染的措施，遗体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火化。</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十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医疗机构或死亡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br />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br />
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拍照后由殡仪馆接运、火化。<br />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十一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在七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民政部门批准。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殡仪馆七日内不办理火化手续或延期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丧事承办人逾期未办理的，殡仪馆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可以火化遗体。遗体保存费、火化费由丧事承办人承担。</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十二条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回骨灰。超过三个月，丧事承办人不领取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无名死者的骨灰，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刁难丧事承办人，不得指定丧事承办人选用殡葬服务用品、项目，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br />
殡仪服务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不得在标准以外加收费用。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四章 土葬管理</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十四条 未划为火葬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火葬区内不便实行火葬的偏远乡村为土葬区。</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十五条 土葬区的人在土葬区死亡后，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或公益性墓地。未建公墓和未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平原地区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的葬法。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建造坟墓。</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br />
(一)耕地、林地；<br />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居民住宅区；<br />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br />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本办法施行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建造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墓地和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应当限期迁移、平毁或深埋，不留坟头和墓碑。</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和非法买卖墓地、墓穴。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为活人建墓。</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十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坟主限期迁移。合法建造的坟墓迁移费用由用地单位支付。期满不迁移或无主坟墓，用地单位可以代迁或深埋。</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二十九条 土葬区的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五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丧事活动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丧事活动定期组织监督检查。</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十一条 城乡基层组织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居民守则，可以建立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管理组织，推动丧葬习俗改革，为群众提供殡葬服务。</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十二条 丧事承办人办理丧事应遵循文明、节约的原则。提倡丧事从简，不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丧葬习俗改革中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各项有关规定。</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十三条 办理丧事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禁止播放或者吹奏哀乐，禁止抛撒、焚烧冥币、纸钱。</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十四条 禁止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使用封建迷信用品和从事定阴阳、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六章 法律责任</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协同处理：<br />
(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br />
(二)将骨灰装棺土葬的；<br />
(三)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建造坟墓的；<br />
(四)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br />
死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三十九条 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四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行迁出或平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br />
(一)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对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的；<br />
(二)建造或恢复宗族墓地的。</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四十一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四十二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四十三条 火葬区的医院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允许运走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七章 附则</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丧事承办人，是指死者的亲属。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四十五条 少数民族的丧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1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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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title>
		<link>https://www.zhmu.com/news/binzang153.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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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2 Jul 2020 03:34:18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文明殡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服务]]></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管理条例]]></category>
		<category><![CDATA[河南]]></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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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深化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style="font-size: 1rem">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深化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span id="more-153"></span></span></p>
<p>一、总体要求</p>
<p>（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脱贫攻坚、特殊群体、群众关切，着力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按照“教育引导、改善服务、党员带头、政策激励、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以推进移风易俗为着力点，以深化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保障，通过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着力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p>
<p>（二）目标任务。经过三年努力，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散埋乱葬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殡葬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高，殡葬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惠及全体居民。2019年，完成省辖市、县（市）殡仪馆危房改造和50%环保不达标火化设施更新改造。2020年，每个省辖市、县（市）建成1个殡仪馆，火化设施全部达到环保标准，50%的省辖市、县（市）至少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50%的乡镇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50%以上。2021年，每个省辖市、县（市）至少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殡葬基础设施实现市县乡三级全覆盖。</p>
<p>二、主要任务</p>
<p>（一）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政策激励、正面宣传、说服教育为主，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讲方针政策，让群众从心里拥护。旗帜鲜明反对大操大办、封建迷信，倡树文明殡葬新风。积极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建立健全“四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将移风易俗纳入村规民约和“四会”章程。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使文明殡葬新风成为群众自觉行动。</p>
<p>（二）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积极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发展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和墓地建设。加快殡仪馆建设，原则上每个省辖市、县（市）建设1个殡仪馆。加快更新改造现有火化基础设施设备，重点对殡仪馆危房和陈旧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确保基础设施符合安全、环保标准。大力支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按照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原则，每个省辖市、县（市）至少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p>
<p>（三）加强殡葬服务管理。强化殡葬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省辖市、县（市）殡仪馆由政府建设管理。对政府可以与社会资本合作或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提供的殡葬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主体和方式多元化。依法完善殡葬服务事项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各类主体规范提供服务。殡葬服务机构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和用品足量提供。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规范和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探索建立最高限价制度。经营性公墓要在未开发建设、未销售的区域内至少划出30%的墓位用于公益事业，依法实行限价销售。建立完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加强殡葬用品市场、殡葬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强制消费、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加强殡葬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透明、优质的殡葬服务。</p>
<p>（四）提高火化率和节地生态安葬率。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在火葬区，除有国家政策规定外，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积极推广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倡导骨灰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引导群众实行集中安葬，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所有新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原有经营性公墓新开发使用区域应符合节地生态安葬要求，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p>
<p>（五）严厉打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疏堵结合、分类施治，严肃整治违规乱建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豪华墓、天价墓、活人墓、宗族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等问题，遏制公墓企业暴利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打击殡葬领域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控制或垄断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市场的黑恶势力，维护殡葬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p>
<p>三、保障措施</p>
<p>（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的格局，省委、省政府成立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领导小组，各地相应建立由党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的责任主体，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研究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p>
<p>（二）落实部门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治丧情况纳入重大事项报告范围，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和失职渎职、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巡视巡察机构要将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范围。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统战、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规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政法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网信部门要关注网络舆情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和处置，引导舆论方向。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殡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发展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基本殡葬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殡葬领域违法行为。民政部门要牵头制定殡葬管理政策和标准，提出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明确细化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划分标准等。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殡葬设施建设、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资金，科学核定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发放政策，贯彻落实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害补助以及与遗体直接接触的特殊岗位津贴政策。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要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支持殡葬设施环保改造，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殡葬场所建设的指导监管。文化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治丧活动中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整治A级旅游景区内违规建墓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打击违法销售棺木、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行为，查处殡葬领域价格违法等行为。统计部门要统计全省各地常住人口、死亡人口和死亡率。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违法安葬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殡葬领域犯罪案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移风易俗、推进殡葬改革。</p>
<p>（三）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殡葬事业单位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人员缺乏问题。加强殡葬服务人员能力建设，建立殡葬专业人才队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力宣传殡葬行业的先进典型和优秀事迹，发挥模范示范带动作用。</p>
<p>（四）加大财政投入。将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建设经费和日常运行、管理、维护等费用，以及惠民殡葬补助、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资金纳入省辖市、县（市）政府财政预算。县（市）要积极争取将殡仪馆新建（改、扩建）纳入国家社会服务兜底工程项目，省财政对省辖市、县（市）组织实施的殡仪馆火化炉环保达标改造项目按照每个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完成较好的省辖市、县（市）给予适当奖补。</p>
<p>（五）强化用地保障。殡仪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划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可以从集体土地中按照农村公益性用地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根据辐射区域人口数量、满足10年使用需求和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县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市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少于200亩。</p>
<p>（六）落实惠民殡葬。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可降解骨灰盒、公益性公墓墓穴、骨灰堂格位费用纳入惠民殡葬服务项目，政策惠及辖区常住人口；实行火化的，由市、县级财政按照不低于1000元/具的标准补助。建立基本殡葬服务投入增长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需求逐步增加惠民殡葬服务项目，根据物价上涨指数适时提高惠民殡葬补助标准。对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落实政府投入和税费减免配套优惠政策，确保其持续稳定提供基本殡葬服务。</p>
<p>（七）强化示范引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表率作用，带头执行移风易俗要求和殡葬政策规定，加强对亲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陈规陋习。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领导干部要带头文明节俭办丧、文明低碳祭扫，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严禁奢侈浪费、借机敛财。</p>
<p>（八）加强责任追究。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殡仪馆等殡葬设施建设，提升遗体火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对工作推进不力、职责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以及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地方和部门，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操办配偶和直系亲属丧葬事宜必须向所在单位报备，未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本人去世后其遗属未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所在单位不得向遗属发放丧葬费、丧葬补助等费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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