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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民生新闻 &#187; 湘西土家族苗族</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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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中国殡葬企业信息门户</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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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guage>zh-CN</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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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title>
		<link>https://www.zhmu.com/news/binzang2964.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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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4 Sep 2020 02:02:27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公墓]]></category>
		<category><![CDATA[吉首市殡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仪服务]]></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湘西土家族苗族]]></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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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颁布时间】2003-9-1 【标题】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号】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颁布时间】2003-9-1<br />
【标题】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br />
【发文号】<br />
【失效时间】<br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p>
<p>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br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span id="more-2964"></span></p>
<p>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 民 政 府 文 件<br />
州政发 [2003] 24号</p>
<p>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
<p>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人民政府同意《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目前，我州殡葬改革滞后，乱埋乱葬、丧事大操大办和封建迷信活动较为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社会稳定，有损于我州对外形象。为了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一种文明、节简、科学、规范的现代丧葬文化氛围，州人民政府决定吉首市率先推进殡葬改革。吉首市政府和州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关系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力争2至3年内，吉首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其它县也要结合实际，积极做好殡葬改革的准备工作，逐步推进殡葬改革。<br />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br />
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br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lt;殡葬管理条例&gt;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吉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r />
第二条 吉首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含居委会、村）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宗教人士在吉首地区死亡后的殡葬事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br />
第三条 强化殡葬管理，积极推行火葬，逐步改革土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br />
第四条 吉首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其职责是：<br />
（一）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各项法规、规章和政策；<br />
（二）检查、监督殡葬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依法查处违反殡葬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对重大问题向上级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br />
（三）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和监督；<br />
（四）为单位和个人文明治丧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吉首地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吉首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受市民政局委托，具体履行殡葬管理职责。<br />
第五条 吉首兴隆陵园是吉首市城区范围内集中土葬和火葬的区域，其殡葬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接受殡葬主管部门年检。<br />
第六条 吉首市行政区域内属财政拨款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驻吉部队、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死亡，应当全部火葬。<br />
按有关规定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br />
本行政区域内不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居民、农民及其他人员，自愿身后火葬的，其单位、亲属应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并由州、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其家属凭遗体火化证明到吉首市民政部门领取。经费来源按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单位分别由州、市财政承担。<br />
吉首市行政区域户籍以外的人员在吉首市城区范围内死亡，必须就地火化，但不享受州、市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助。 无名、无主遗体就地火化，所需火化费用由吉首市财政列支。<br />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如要安葬，应葬入吉首兴隆陵园公墓。 提倡不留骨灰或骨灰深埋，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br />
第七条 吉首市城区范围内不属财政拨款的工作人员、居民、农民及其他人员死亡后，应葬入吉首兴隆陵园公墓，不按规定葬入公墓的，其家属不能享受社会救济及其它各种优待。<br />
第八条 不具备火葬条件的乡（镇）、村应规范土葬。以村或自然寨划定一定范围的荒山荒地作为集中土葬区域，严禁乱埋乱葬。 风景名胜区或因国家工程建设需迁移的坟墓，应迁入公墓山或集中土葬区，未迁入的应平毁坟头。<br />
第九条 严禁预售墓穴。但夫妻双方生前要求合葬，而一方已死亡的除外。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馈赠墓葬用地；严禁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br />
第十条 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应火化或应葬入公墓山的遗体，丧主或单位应在四个小时内通知吉首殡仪馆（兴隆陵园殡仪馆），并持有效证明办理交接遗体手续后进行火化或土葬。正常死亡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其中，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司法部门出具法医验尸证明；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出具法医验尸证明。<br />
第十一条 医院应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死亡者遗体运出医院太平间时，应及时告知吉首市民政部门，防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安葬。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丧主应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并按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进行处理后火化或土葬。<br />
第十二条 吉首市殡仪馆（兴隆陵园殡仪馆）是吉首市城区范围内从事丧事吊唁活动的唯一场所。禁止在城区其它范围内从事丧事吊唁活动。禁止抬棺（骨灰盒）游街游行。<br />
第十三条 未经吉首市民政部门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和销售殡葬服务用品。需从事殡葬用品经营的，应向吉首市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持批准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凡未经吉首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核发营业执照。<br />
第十四条 吉首市殡仪馆（兴隆陵园）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由民政部门参照省内同类收费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拟定，实行价格听证并报批后执行。<br />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吉首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br />
（一）将应火化的遗体土葬或提供墓葬用地的，由吉首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责令限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强行起棺火化，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同时，由吉首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违法者交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按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br />
（二）将应葬入兴隆陵园公墓或公益性墓地的遗体私自在其它他地方埋葬、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吉首市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强制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br />
（三）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和设立殡葬经营性公司的，由吉首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建设、工商、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br />
（四）买卖、转让、出租、馈赠墓地、墓穴或墓穴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吉首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或按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罚。<br />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区范围内搭设灵堂、灵棚、放高声音响等从事丧事吊唁活动的，由吉首市民政部门会同城建、建设、环保、文化等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拆除，并处罚款。<br />
（六）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或未经批准经营殡葬服务用品的，由吉首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用品，并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br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一）在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两侧，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葬坟，拒不迁出或平毁，造成严重后果的；<br />
（二）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的；<br />
（三）拒不服从殡葬管理，阻碍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破坏、干扰殡葬执法，煽动闹事的；<br />
（四）侮辱、殴打殡葬管理执法人员的。<br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单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一）各级部门和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在殡葬执法管理中不予配合的；<br />
（二）医院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致使死亡者遗体外运、乱埋乱葬，造成严重后果的；<br />
（三）殡仪管理服务人员在殡葬管理服务中循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br />
第十八条 严格罚没款管理，实行罚缴分离。罚没款由相应执法主管部门收取，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殡葬事业的发展。<br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首市民政局负责解释。<br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br />
附件： 关于《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几项问题的说明<br />
一、关于火葬范围问题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89号)文件精神，确定吉首市为新增的火葬区范围，为此，《吉首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属财政拨款的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吉部队、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均应当推行强制火化。另外，《办法》考虑到了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居民、农民及其他人员推行自愿火化，这也符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br />
二、关于财政补助问题 《办法》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居民、农民及其他人员自愿火化，按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单位分别由州、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br />
三、关于殡仪馆是城区范围内唯一场所问题 根据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给子吉首市殡仪馆、火葬场及公墓山的开发建设提供扶持政策的批复》(吉政函[2002]33号)文件精神，市政政府已承诺在50年内不再批改第二家同类项目开发公司。<br />
四、关于公墓年检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对愈期不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将年检的结果公告社会，以便于监督。”<br />
五、关于殡葬用品经营审查问题 《办法》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25条“制定、销售丧葬用品，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规定起草。<br />
六、关于罚款数额依据问题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可以进行罚款，没有规定数额。<br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1日印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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