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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民生新闻 &#187; 生态安葬</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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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中国殡葬企业信息门户</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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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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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7 Aug 2020 01:49:27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土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塔葬]]></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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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生态安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经营性公墓]]></category>
		<category><![CDATA[骨灰]]></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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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权益，规范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br />
为促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权益，规范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span id="more-1360"></span><br />
第二条 适用范围<br />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其骨灰（属土葬改革区的死亡后其遗体）在本市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br />
第三条 节地生态葬式<br />
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葬式，主要包括：<br />
（一）壁葬、塔葬、室内葬等，将骨灰长期安放于骨灰格位中的立体集中葬式，单个格位尺寸小于80㎝×40㎝×60㎝。<br />
（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骨灰安葬入土后，墓穴不硬化，骨灰装具采用环保可降解材料，地表保持平整原貌，种植树木、花草等，墓碑小型化、微型化。<br />
（三）家庭成员合葬。合葬3具及以上家庭成员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br />
（四）生态葬。骨灰撒散、采用可降解装具殓装骨灰后或骨灰直接深埋入土等，不保留骨灰，不建墓穴、墓基、墓碑，土地可循环使用的安葬方式。<br />
（五）土葬公墓遗体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分别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墓穴不硬化，不建墓基，地表保持平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br />
第四条 节地生态葬式确认与公布<br />
殡葬服务单位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申报节地生态葬项目，由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会同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葬式进行核实确认，次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提供节地生态安葬的单位和葬式目录。<br />
第五条 补贴标准<br />
每位补贴对象可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3000元。以上资金由所在区县承担，市级将根据绩效给予奖补。<br />
第六条 申请登记<br />
（一）安葬事宜代办人（以下简称代办人）在公布范围内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为死者选定节地生态葬墓位（格位），签定购墓合同、缴纳全部款项，安葬骨灰或遗体。<br />
（二）代办人在死者骨灰（遗体）安葬后30日内，向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br />
1.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br />
2.死者户籍注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br />
3.死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br />
4.死者安葬证（原件及复印件）；<br />
5.重庆市墓位使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br />
6.采用在原有墓穴增加家庭成员骨灰，实行家庭成员合葬的，提供家庭成员合葬补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br />
7.代办人银行卡或单位银行账号复印件。<br />
第七条 初步审核<br />
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认真核对代办人填写的《补贴申请审批表》内容与提交的身份证件等原件，核对无误后将证件原件退还代办人。同时当场核实安葬人所属类别，对符合条件的，在《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及时向代办人作出解释。<br />
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每月20日前，将符合补贴要求的相关材料汇总报送至区县（自治县）民政局。《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汇总清册》（附件2）一式三份，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一份。<br />
第八条 核准发放<br />
（一）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相关材料及时汇总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向代办人作出解释。<br />
（二）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对同级民政局汇总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区县（自治县）民政局。<br />
（三）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财政下达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代办人银行账户。<br />
第九条 补贴方式<br />
（一）补贴金直接补助给家庭（亲属）或负责安葬的单位。<br />
（二）符合补贴条件的每具骨灰（遗体）仅给予一次节地生态安葬补贴。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后，再采用非节地生态葬式安葬的，代办人应当退还有关补贴。<br />
（三）选择家庭成员合葬方式，从合葬第3具骨灰开始给予补贴。<br />
（四）补贴对象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安葬事宜，或在工伤保险基金和有关赔付政策范围内已领取安葬费用的，不再享受本补贴。<br />
（五）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年度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数据报至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汇总，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br />
第十条 部门职责与监管<br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工作的指导，切实落实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br />
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应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的宣传，做好节地生态葬式核实确认、公告和相关数据统计汇总报送等工作。<br />
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每月应安排资金，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到同级民政局，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的审核保障工作。<br />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配合做好节地生态葬式核实确认和公告工作。妥善保存《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申请材料，建立健全数据库和补贴档案备查。<br />
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负责对困难群众等申请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初步审核。<br />
第十一条 公墓责任<br />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节地生态葬式、墓地核实确认等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业务办理过程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做到一具一档。大力倡导节地生态环保殡葬，加强节地生态葬式开发和推广。新建节地生态葬应尽量保持土地原貌，不对墓穴进行硬化，墓体、骨灰装具以及随葬品等应采用环保可降解材料，积极宣传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政策。<br />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责任<br />
各级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补贴办理和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第十三条 比照执行对象<br />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员，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br />
第十四条 实施时间<br />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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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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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7 Aug 2020 01:39:01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丧葬习俗]]></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设施]]></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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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生态安葬]]></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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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20年6月10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防止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20年6月10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p>
<p>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防止火灾和环境污染，推进殡葬移风易俗，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br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区域：<br />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br />
（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br />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br />
（四）第二项所列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本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其他区域。<br />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br />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相关工作。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园林和林业部门的职责。<br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区（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相关工作。<br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支持成立丧葬移风易俗基层社会组织并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br />
第四条 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奠。<br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海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以及相关纪念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br />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推广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祭奠方式和活动，培育和引导文明祭奠礼仪。<br />
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为文明祭奠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其免费提供环保祭奠物品。<br />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br />
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br />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和舆论监督。<br />
第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承办葬礼、祭奠活动时,应当劝阻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予以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br />
第七条 禁止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可以并处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br />
前款规定的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是指用于丧葬祭奠活动的冥纸、冥币和以纸、绢以及其他材料仿制的金银锭、动物、家电、家具等实物。<br />
第八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br />
（一）在森林、林地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林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处罚；<br />
（二）在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br />
（三）在城市绿地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br />
（四）在城市绿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br />
（五）在行驶的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br />
（六）在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br />
第九条 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id="more-1338"></span><br />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br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组织对路口、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劝阻、制止、报告。<br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br />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对收到的举报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br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同时废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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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title>
		<link>https://www.zhmu.com/news/binzang500.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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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7 Jul 2020 01:41:20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树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格位存放]]></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海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生态安葬]]></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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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民发〔2016〕21号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民发〔2016〕21号<br />
<strong>一、重要意义</strong></p>
<p>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协调推进。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绿色发展理念，要求“坚持绿色富国、绿色惠民，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近年来，各地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积极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初步建成一批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探索采用骨灰存放、树葬、撒海、深埋等安葬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我国的节地生态安葬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安葬观念不强，激励引导、规范监管的制度机制不完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供给不足，节地生态安葬率不高，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墓位面积超标、过度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问题突出，迫切需要加以解决。</p>
<p>节地生态安葬，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践证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是减轻群众负担，保障基本安葬需求的重要途径；是移风易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的必然要求。面对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力凝聚社会共识，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积极稳妥推广节地生态葬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安葬方式改革之路，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作出贡献。</p>
<p><strong>二、总体要求</strong></p>
<p>（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把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的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提供优质人文安葬服务，加强政策激励引导，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p>
<p>（二）基本原则。</p>
<p>——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中的统筹规划、基础建设、政策激励、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积极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殡葬服务单位、基层组织以及相关社会组织推广节地生态葬法，形成参与殡葬改革的合力。</p>
<p>——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理念，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创新推广节地生态葬法，提高土地利用率，尊重和保护自然生态，减少安葬活动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不当干预，切实维护生态安全。</p>
<p>——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尊重、引导、发挥好安葬习俗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通过依法管理、提升内涵、激励引导、探索创新，引导人们更加自觉接受节地生态葬法，更加重视精神传承，逐步革除陋习、移风易俗，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改革安葬方式。</p>
<p>——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根据城乡、地域、民族、葬式及安葬设施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施策。坚持殡、葬、祭“三位一体”，推动节地生态安葬与绿色殡葬、人文殡葬、惠民殡葬相结合，葬法改革与丧礼改革相衔接，统筹推进殡葬改革。</p>
<p>（三）主要目标。到“十三五”末，在巩固和提高全国年均火化率的基础上，较大幅度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实行奖补激励政策，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p>
<p><strong>三、主要任务</strong></p>
<p>（一）着力推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改革。按照积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原则，科学精准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或遗体公墓内集中安葬，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更多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在火葬区，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在人口密集区推行以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方式。倡导建设单人骨灰安葬或双人骨灰合葬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庭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积极推广骨灰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葬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倡导骨灰撒海、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倡导建设单具遗体安葬和双人合葬占地分别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减少地面硬化面积，鼓励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p>
<p>（二）着力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根据已有安葬设施情况和未来需求预测，把握总量、扩大增量、优化存量，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强化安葬设施的生态功能。着力加强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树葬、撒散、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原则上新建城镇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严格依法审批经营性公墓，结合实际分别对新建和已有经营性公墓明确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的配建比例。对超标准建墓立碑的，要依法通过拆除、绿化等方式进行整治改造。按照绿色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新建和改造农村公益性墓地，严格执行墓位占地面积规定，减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提高集约化、生态化安葬程度。加强少数民族殡葬设施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群众节地生态安葬需求。</p>
<p>（三）着力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针对节地生态安葬的人群及相关服务特点，严格落实安葬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积极提供网上预约、服务热线、咨询窗口等便捷方式，拓展全程引导、交通保障、悲伤抚慰等服务项目，强化人文关怀，提升服务内涵，做到用心服务、便民高效。加强安葬后续日常管理，注重环境绿化美化，引导文明低碳祭扫，保持墓区整洁肃穆。根据安葬服务协议及墓位使用周期，积极推进墓穴循环使用。鼓励经营性公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选择位置好、绿化好的墓区开辟节地生态墓园。强化事业单位法人性质的经营性公墓示范带头作用，提供更多、更加优质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提供及时便捷服务，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与殡葬服务融合发展。</p>
<p>（四）着力培育现代殡葬文化。把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与倡导厚养薄葬、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结合起来，厚植符合节地生态、绿色环保要求的安葬理念，培育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点、群众基础的殡葬行为规范。充分依托现有殡葬设施资源，建设一批生命文化教育基地，打造优秀殡葬文化传承平台。积极推广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坚决抵制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切实增强参与节地生态安葬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大力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积极组织集体共祭、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殡葬文化，引导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p>
<p><strong>四、保障措施</strong></p>
<p>（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摆上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政策标准制定、组织实施、审批监管等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安葬设施规划建设，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和激励引导措施，依法查处非法占地建坟，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推动环保殡葬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进殡葬服务管理，支持保障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注重发挥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的独特优势，探索建立基层殡葬信息员制度及殡葬信息源采集、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大对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违规建墓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力度。</p>
<p>（二）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强化党员干部从严律己、依法从政意识，要求群众做到的，党员干部要带头做到。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教育和约束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按要求举办丧事活动，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把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之中，积极宣传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去世后遗体违规土葬、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对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交执纪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p>
<p>（三）强化宣传引导。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殡葬服务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和实践成果，凝聚全社会的思想认同。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示范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注重实践养成，坚持清明节等重要节点集中宣传与日常引导相结合，积极组织开展殡葬服务机构开放日、节地生态安葬宣讲、集中撒海生态安葬等活动，加强对群众治丧观念和治丧活动的正向激励引导，培育和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p>
<p>（四）健全奖补激励机制。在进一步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基础上，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海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群众有意愿且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利用重要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祭奠活动，缅怀逝者、教育后人。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单位或使用者亲属，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推动环保殡葬用品的推广应用。</p>
<p>（五）注重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大对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基本建设用地，科学把握推进步骤和方法，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指导，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前瞻性。加快节地生态安葬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积极引入环保、建筑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和安葬方式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工作，打造节地生态安葬精品工程。加强专业服务人才培养，对殡葬系统员工普遍进行一次轮训，鼓励员工参加专业社会工作者考试，着力提升干部职工的生态文明素养。注重总结评估，着力研究解决推行节地生态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p>
<p>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民政部。[1]</p>
<p>&nbsp;</p>
<p>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p>
<p>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p>
<p>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p>
<p>2016年2月19日</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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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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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1 Jul 2020 02:55:06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改革]]></category>
		<category><![CDATA[火葬]]></category>
		<category><![CDATA[生态安葬]]></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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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中办发〔2013〕23号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中办发〔2013〕23号</p>
<p>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为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span id="more-100"></span></p>
<p><strong>一、深刻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strong></p>
<p>新中国成立以来，在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积极倡导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大力推动下，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年来，一些丧葬陋俗死灰复燃，封建迷信活动重新活跃，突出表现在：火葬区遗体火化率下滑、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重殓厚葬之风盛行，盲目攀比、奢侈浪费现象滋生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亟需整治。</p>
<p>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p>
<p><strong>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strong></p>
<p>（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p>
<p>（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p>
<p>（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p>
<p>（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p>
<p><strong>三、大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strong></p>
<p>（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党员、干部带头为引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督促党员、干部破除丧葬陋俗，加快推动殡葬改革。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p>
<p>（二）注重统筹规划，提高保障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足实际，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统筹确定殡葬基础设施数量、布局、规模和功能。加大投入，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为推动殡葬改革创造有利条件。</p>
<p>（三）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快修订《殡葬管理条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理执法等方面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对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积极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实行生态安葬奖补等奖励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p>
<p>（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负面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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