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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民生新闻 &#187; 祭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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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中国殡葬企业信息门户</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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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石家庄市文明祭祀管理暂行办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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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7 Jul 2020 01:27:19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丧葬习俗]]></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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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祭祀]]></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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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9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为，倡导移风易俗，破除丧葬陋习，树立殡葬新风，依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style="font-size: 1rem">2019年9月30日</span></p>
<p>第一章 总则<br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为，倡导移风易俗，破除丧葬陋习，树立殡葬新风，依据《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span id="more-478"></span><br />
第二条 文明祭祀管理要坚持宣传引导、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引导群众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和开展祭祀活动。<br />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丧事、祭祀活动和祭祀用品制造、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br />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 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丧事、祭祀管理工作。文明办牵头，民政部门负责文明祭祀管理工作，公安、生态环境、城管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林业、园林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协同处置的工作机制。<br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祭祀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巡查和劝阻工作，并将文明祭祀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引导群众丧事简办、文明祭祀。<br />
第五条 文明办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祭祀宣传引导工作，并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中，带头推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引导丧葬习俗向文明、和谐、生态的方向发展。<br />
第二章 祭祀活动管理<br />
第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要大力推行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引导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文化传承为主上来。<br />
第七条 殡葬协会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教育会员单位在丧事活动中，做到文明、守礼、遵章、守法，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br />
第八条 主城区内和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焚烧祭祀用品和逝者遗物，必须在可提供焚烧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纪念堂）的焚烧设施内进行，不得在其他公共场所焚烧祭祀用品和逝者遗物。<br />
禁止在易燃易爆区和其他禁止用火区域焚烧祭祀用品及逝者遗物。<br />
第九条 殡仪馆、公墓及城区范围内的其他殡葬服务机构，凡提供焚烧服务的均应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焚烧设施，严禁烟气直排。<br />
农村公益性纪念堂（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设置焚烧祭品池，严格控制焚烧物品数量、种类，并做好焚烧物的处理工作。<br />
第十条 主城区和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在开展丧事、祭祀有关活动时，不得进行以下活动：<br />
（一） 在殡葬服务机构以外的道路、街口、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焚烧祭祀用品和逝者遗物。<br />
（二） 在道路上聚集车辆摆队列阵发丧、抛撒纸钱、高音喇叭播放哀乐，阻碍交通，影响公共秩序。<br />
（三） 在居民区办理丧事时，搭设灵棚（堂）、高音喇叭播放哀乐、搭台唱戏等其他丧葬活动。<br />
（四）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和低俗演出。<br />
第十一条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br />
本办法所指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包括锡箔、冥币、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祭祀用品。<br />
第十二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市政道路两侧、街口、公共场地摆摊设点销售祭祀用品。<br />
第三章 法律责任<br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制止或罚款；对阻碍执法，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当地城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制止或罚款；对不听劝阻，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处）、村（居）委员会负责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br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进行低俗演出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br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的祭祀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br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当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对阻碍执法，扰乱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br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因野外祭祀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br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焚烧祭祀用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焚烧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br />
第四章 附则<br />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及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br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祭祀包括日常丧事活动。<br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br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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