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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民生新闻 &#187; 骨灰堂</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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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中国殡葬企业信息门户</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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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骨灰遗骸管理的通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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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1 Aug 2020 01:29:44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公益性生态墓地]]></category>
		<category><![CDATA[经营性公墓]]></category>
		<category><![CDATA[骨灰]]></category>
		<category><![CDATA[骨灰堂]]></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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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发文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湖政发[2006]71号 发布日期：2006-11-3 执行日期：200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发文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br />
文号：湖政发[2006]71号<br />
发布日期：2006-11-3<br />
执行日期：2006-11-3<br />
生效日期：1900-1-1<span id="more-1507"></span></p>
<p>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p>
<p>为巩固坟墓专项整治成果，全面推行生态葬法，杜绝新的乱葬滥埋，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骨灰遗骸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r />
一、提倡不保留骨灰。丧属要求对骨灰采用植树、撒入湖（江）等不保留的形式进行处理的，遗体火化时由丧属申请，骨灰可暂寄存在殡仪馆内，适时由民政部门组织植树或撒入湖（江）等。<br />
二、遗体火化后，丧属需将骨灰带回安葬（安放）的，领取骨灰时应出具村（居）委会开具的安葬（安放）证明，安葬（安放）证明须凭公墓单位（包括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堂等）墓穴（格位）预订凭证出具；尚未落实骨灰安葬（安放）点的，丧属可将骨灰寄存在殡仪馆内。<br />
三、外来人员在湖死亡遗体火化后，丧属需将骨灰带回原籍安葬的，领取骨灰时，领取人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br />
四、禁止在公路、铁路、航运河道两侧视野范围内和耕地区、开发区、住宅区、保护区、风景区内建造坟墓。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2006年底前督促丧属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不能再进行合墓。<br />
五、因建设用地需要搬迁的坟墓，应将骨灰（遗骸）迁到辖区公益性生态墓地或骨灰堂（墙、廊）内，也可迁到经营性公墓内，县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有关乡镇落实迁葬点，严禁乱葬滥埋。<br />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加快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堂（墙、廊）等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到2007年底，实现生态葬法覆盖所有行政村，切实解决辖区村民骨灰（遗骸）的安葬（安放）问题。<br />
七、市、县中心城区规划区内不得再新建公墓或公益性生态墓地，已建的要加大绿化覆盖。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村（居）民骨灰安葬和坟墓搬迁，原则上迁葬到妙西枫树岭灵园，也可迁葬到本乡镇已建公益性生态墓地和其他经营性公墓。<br />
八、禁止骨灰入棺土葬。遗体火化时，丧属不得将棺材（含小棺材、安乐缸）带入殡仪馆安装骨灰，殡仪车驾驶员要配合做好有关宣传工作。<br />
九、严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墓碑墓料。墓碑墓料只能向公墓服务单位销售，不得向个人销售；凡超标准的墓碑墓料，一律不得销售。<br />
十、各地要健全殡葬监督管理网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县区应建立殡葬执法机构，强化殡葬执法监督；乡镇要有殡葬专管员，具体负责本乡镇殡葬管理工作；村（居）要设立村级殡葬信息联络员，协助宣传殡改政策，及时反映殡葬情况，指导督促丧属文明办丧。<br />
十一、各地要建立骨灰（遗骸）跟踪监督管理月报制度。殡仪馆和乡镇（街道）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火化、骨灰安葬和骨灰（遗骸）搬迁情况分别报县区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应于每月底将本月村（居）民死亡、骨灰安葬和骨灰（遗骸）搬迁情况上报乡镇（街道）。<br />
十二、各县区要加强对骨灰（遗骸）跟踪管理工作的领导，把骨灰（遗骸）跟踪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督查，严格执法，坚决杜绝新的乱葬滥埋。<br />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的作用，依法查处骨灰入棺土葬等违法行为；国土、林业部门要加大耕地、林地的保护力度，对未经批准，乱占耕地、林地建坟的要依法查处；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墓碑墓料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考核办法，把坟墓治理和生态葬法纳入考核内容。<br />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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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南京市公益性骨灰堂管理办法</title>
		<link>https://www.zhmu.com/news/binzang697.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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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2 Jul 2020 02:43:46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南京]]></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仪服务]]></category>
		<category><![CDATA[殡葬管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骨灰堂]]></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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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推行入室安葬，有效规范和加强各街镇公益性骨灰堂的使用管理，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推行入室安葬，有效规范和加强各街镇公益性骨灰堂的使用管理，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span id="more-697"></span></p>
<p>第二条 公益性骨灰堂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集中安放本辖区村（居）民骨灰的公共殡葬设施。</p>
<p>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全面负责本市公益性骨灰堂统筹管理工作。各区政府负责公益性骨灰堂的监督管理，各街镇负责公益性骨灰堂的日常管理。</p>
<p>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骨灰堂的使用、监督、管理。</p>
<p>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骨灰堂管理考核工作和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并建立骨灰堂星级考核制度。</p>
<p>第六条 各街镇负责落实国家关于公益性骨灰堂的安放管理服务标准，制定日常管理制度，聘请专人或通过购买服务，加强安全防火防盗管理。</p>
<p>第七条 落实惠民殡葬，实行骨灰免费安放，简化服务流程、提供便民服务，方便群众安葬、祭奠。</p>
<p>第八条 公益性骨灰堂所需的管理、运行经费由各区政府负责，各街镇负责公益性骨灰堂的资金监管。</p>
<p>第九条 对考核合格的公益性骨灰堂，市级财政根据星级标准每年给予每座平均5万元的管理运行资金补助。</p>
<p>第十条 骨灰安放、迁出实行实名制管理，严禁预定骨灰安放格位。办理骨灰安放、迁出，经办人须携带相关材料到逝者户籍所在地的公益性骨灰堂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安放协议，领取骨灰安放证。</p>
<p>第十一条 拆迁坟墓及散坟整治中产生的骨灰（遗骨），须至殡仪馆办理焚烧、烘干、装盒、密封等手续，再安放至公益性骨灰堂。</p>
<p>第十二条 建立公益性骨灰堂信息管理系统和档案管理制度，公益性骨灰堂工作人员负责及时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妥善保管纸质档案，做好电子档案备份。</p>
<p>第十三条 公益性骨灰堂合理设置安放区、祭悼区、工作区等场所，保持肃穆、明亮、整洁的服务环境。在明显位置设置告示牌、宣传牌、道路指示牌、警示牌等标识，方便群众祭扫。</p>
<p>第十四条 公益性骨灰堂配备消防器材，安装防盗、通风等设施，在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p>
<p>第十五条 倡导文明、低碳祭扫，提倡以鞠躬、行注目礼、网上祭扫等寄托哀思，禁止室内焚烧祭祀物品等。</p>
<p>第十六条 营造文明殡葬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社区（村）和基层党组织在乡风文明的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宣传，倡导绿色殡葬新风尚。</p>
<p>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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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title>
		<link>https://www.zhmu.com/news/binzang689.html</link>
		<comments>https://www.zhmu.com/news/binzang689.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22 Jul 2020 02:31:11 +0000</pubDate>
		<dc:creator>Binzangzhang</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公墓]]></category>
		<category><![CDATA[公益性公墓]]></category>
		<category><![CDATA[骨灰堂]]></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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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豫政办〔2019〕5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 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豫政办〔2019〕59号</p>
<p>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 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br />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 案》，加强公墓、骨灰堂（塔、墙）等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 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pan id="more-689"></span><br />
一、总体要求<br />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 管理，满足人民群众“逝有所安&#8221;基本殡葬需求，稳步推进移风 易俗和殡葬事业发展，推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br />
5<br />
风，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br />
（二） 基本原则。坚持&#8221;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筹城乡、 科学规划，节约土地、生态环保，保障基本、方便群众&#8221;的原 则，按照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 管理。<br />
（三） 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50%的省辖市、县（市） 每个至少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50%的乡镇每个至少建成1 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到2021年，每个省辖市、县（市） 至少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农 村公益性公墓，实现省辖市、县（市）、乡镇公益性安葬设施全 覆盖。<br />
二、全面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br />
（-）科学编制规划。市、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结合本行政 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要求，编制公益性安葬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 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br />
（二）合理利用土地。公益性安葬设施应在规划确定的建设 用地区域内选址，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城市公益 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划拨，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 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按照辐射区域人口数量、满足10 年使用需求的原则确定公益性公墓面积，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 面积不少于50亩，县（市）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少于 100亩，省辖市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少于200亩，严禁 公益性公墓大面积石化、硬化和永久性破坏土地。严禁在法律法 规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br />
（三）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新建公益性安葬设施节地生态安 葬率要达到100%,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穴不 得建石围栏；墓碑要小型化、微型化、艺术化，高度不得超过 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应统一规格、统一标准；使用 可降解骨灰容器。积极推广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 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安葬方式。骨灰公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 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 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在土葬改革区，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 遗体公墓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占地面积 不得超过6平方米。骨灰堂（塔、墙）骨灰安放格位面积不得超 过0.25平方米。公墓绿化率不得低于50%。墓区要配备管理用 房、祭扫场所、消防等设施设备，道路要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公 益性安葬设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开发建设的墓区，一律按照节地 生态安葬标准建设。<br />
三、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安葬设施管理<br />
（一）完善审批手续。申请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应当提交 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 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手续；相关管 理制度。<br />
建设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 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br />
省辖市、县（市）建设城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分别由省辖 市、县（市）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 备案。<br />
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的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所在地的县级 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省辖市、县（市）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迁移或者拆除，应当 分别由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 政部门备案。<br />
（二）建立完善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纳 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内容。发展 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优先保障公益性安葬设 施建设需要。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和 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本级民政 部门负责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2 名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安葬设施的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 作。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专门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可以通过 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设置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解决，优先选择建档立 卡贫困户或者低保、特困救助对象担任，主要负责乡镇建设的公 益性公墓管理维护、档案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安全防火 等工作。<br />
（三） 加强日常管理。原则上公益性安葬设施免费提供给群 众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由当地价格 主管部门按照成本核定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公益 性安葬设施使用实行实名登记，由遗属凭火化证明签署安葬协议 后安排入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和承包经营 公益性安葬设施，禁止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墓穴或者骨灰 安放格位，禁止修建宗族墓地。<br />
（四） 倡导文明低碳祭扫。在公益性安葬设施内应当以文明、 低碳、绿色、环保的方式办理丧事或祭祀，提倡在公共祭祀区祭 奠，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纸扎、冥币等物品。省辖市、县 （市）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要设立网上祭祀平台，鼓励群众进 行网上祭祀。<br />
四、强化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组织保障<br />
（一） 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 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 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全力推进。要建立健全领导 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责任落 实，形成工作合力。<br />
（二） 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公益性安葬 设施建设资金和管理、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对推进移 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完成较好的地方给予适当奖补。鼓 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公益性安葬设施。<br />
（三） 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要通过政策激励、正面宣传、说 服教育、党员干部带头等方式，引导群众将逝者安葬到公益性安 葬设施内，提高公益性安葬设施的使用效率。<br />
（四）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安葬 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 以及敷衍塞责、虚以应付的地方和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 任。公职人员在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 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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