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殡葬》第3期

日本的环保生态葬研究
文 / 长江曜子 八木泽壮一(日本) 安剑星(翻译)

【编者按】日本有个社团组织叫“日本葬送文化学会”,由殡葬领域内的学者、教授、专家以及殡葬公司的经营者组成,已经运营了三十多年,出版有学术季刊《葬送文化》。长江曜子是圣德大学教授、株式会社加藤组代表取缔役社长、东京生命文化学院院长,著有《21世纪的墓碑和葬仪》、《欧美殡葬状况》等多部殡葬专著,并长期担任日本政府关于殡葬政策的咨询委员;八木泽壮一是东京电机大学名誉教授、东京生命文化学院讲师,著有《火葬场》等多部殡葬专著,并为日本各地多处火葬场担任策划设计和顾问。日本人多地少寸土寸金,但因理念先进,自然葬(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环保生态葬)做得很成功。曾经先后担任过日本葬送文化学会会长的长江曜子教授和八木泽壮一教授联袂撰写了研究环保葬的论文,发表在《葬送文化》第20号上。中日殡葬文化交流大使、东京生命文化学院创始人安剑星先生(日本葬送文化学会会员)向我们推荐并亲手翻译,征得两位教授的同意发表于此,在此我们谨向三位学者为中日殡葬文化交流致以崇高的敬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大力提倡环保生态葬之际,相信日本同行的经验会成为我们宝贵的参考。此文原题是《关于平成时代葬法的变化和自然葬的现状及课题》,为方便国内读者理解,编者改为这个题目。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昭和23年(1948年--译者注)制定的《关于墓地、埋葬等的法律》(简称墓地埋葬法)中并没有关于自然葬(散骨)的记载。当时,土葬和火葬各占一半,自然葬是没有考虑到的。把骨灰捣碎,撒到大地、海洋或者空中的“散骨”乃是平成时代(1989年~2019年—译者注)开始的葬法。我们研究的目的是将从平成三年(1991年)10月由NPO法人(非营利组织--译者注)葬送自由推广会开始的自然葬这30年来的变迁,以及国外的法令、实际以及葬法搞清楚。

二、研究方法

首先,我们于平成30年(2018年--译者注)8、9月向实施散骨业务的公营社和蓝海纪念(株式会社房船俱乐部)进行了访查;其次我们又对1980年以前欧美和亚洲各国的现状进行了调查。

三、结果及其考察

(一)关于平成时代(1989年~2019年—译者注)自然葬的变迁

平成三年(1991年)10月由NPO法人(非营利组织——译者注)葬送自由推广会在骏河湾实施了散骨。此事的经纬是以1990年9月24日《朝日新闻》论坛“葬送的自由”为契机的。当时占东京的水源地19%、横跨山梨县界的多摩川源流的东京都水源地带被开发得触目惊心,于是该论坛的成员成立了非营利法人组织,主张日本国宪法规定的葬送的自由,针对破坏环境的墓地乱开发,作为“自然葬”而提倡散骨。对此,当时的法务省刑事局表示:如果是以葬送为目的,个人有节制地实行,也就构不成遗弃罪(日本的刑法中,对于随意丢弃尸体或骨灰的行为有“遗弃罪”一条—译者注)。

“自然葬”这个名词也是葬送自由推广会造出来的。1995年的《大辞林》第二版中有“用散骨等方法来达到回归自然的葬法”、1998年《广辞苑》第五版中对“自然葬”的解释是“风葬、散骨等将死者的遗骨回归自然的葬法”。自然葬,也就是散骨(撒骨灰—译者注)。葬送自由推广会从1991年开始到2014年为止共实施1900次,散骨3300人的骨灰。

公营社、公益社以及纪念筑波等葬仪社根据逝者的遗志作为业务实施散骨。散骨只是业务的一部分,而不是专门散骨。1994年公营社开始使用“海洋葬”一词并实施。从1994年6月开始至2018年6月实施海洋葬1203次(平均每年51次)。地点在相模湾三浦半岛海域,用船舶或小型飞机、直升机来散骨,其中以船舶为多。海洋葬主要是作为葬仪来实行,顺序是:开始致词、散骨(撒骨灰—译者注)、献花、默祷、周航(开船转圈—译者注)、告别致词、结束致词。用小型飞机散骨则从调布飞机场起飞。散骨属于特殊的葬仪,要在散骨报名书上张贴两种家属的同意书。这是为了避免出现日后的纠纷,因为一旦散骨,就再也不可能回收了。可以由本人生前报名,也可以由家属报名。葬仪社将保留一份用来证明并非犯罪性撒骨灰的“埋葬许可证”的复印件。将骨灰捣碎散骨的海洋葬,也要将船开到不会给三浦半岛的渔民或周边的住民添麻烦的地方,并出示散骨证明以征得有关人员的理解。刚刚开始的十年只是撒掉部分骨灰,现在基本上是将全部骨灰都撒掉。

使用船舶或快艇的个人葬仪,费用是27万日元(相当于人民币16500元—译者注)+8%的消费税;集体葬的费用是10万日元(相当于人民币6100元—译者注)+8%的消费税;使用小型飞机散骨,可以有两名家属一名葬仪社工作人员同乘,费用是27万日元(相当于人民币16500—译者注元)+8%的消费税;使用直升机散骨,最多可以乘坐20人,费用是50万日元(相当于人民币30600元—译者注)~120万日元(相当于人民币73400元—译者注)+8%的消费税,从东京直升机场出发。

当初的海洋葬也做一些宗教仪式,现在很少有宗教人士同乘。根据平成10年(2009年)的散骨状况调查,NPO法人葬送自由推广会8年来共实施200次、散骨375人的骨灰,公营社约160次,纪念筑波约100次(5年)。当时并非全部骨灰散骨,而是一部分的居多。男性主要是追求浪漫,或者是想象着能够飘到战友战死的南洋诸岛;女性则多为不愿受婆家的限制或者不愿给孩子添麻烦。

散骨,由于专业葬仪社作为生意的实施而变得大众化了。因为英特网的普及,人们很容易就可以获得信息。“散骨不是灰色地带而是合法行为”——蓝海纪念在网上宣传时如是说,也标志着以海洋散骨为专业的公司出现。该公司10年来共实施了1000次海洋散骨。

由于散骨没有向政府申报的义务,在法律方面没有什么规定,所以出现了在东京湾内羽田海岸实施散骨的葬仪社、委托散骨者,特别是还有人以一份不满二万日元(约1220元--译者注)的低价格承接不仅仅是未埋葬的骨灰,甚至还有改葬的遗骨。更有甚者还出现了将骨灰邮寄给散骨业者拿去散骨的现象。平成30年(2018年)一般社团法人全国石制品协同组合联合会的网上调查显示,约有6.4%的改葬者选择了散骨。一般社团法人海洋散骨协会的全国40家公司合计每年海洋散骨1万份。我们还得知,委托散骨业者承接改葬的遗骨在东京湾内海洋散骨的事例在不断增加。

(二)散骨存在着的问题

散骨也发生问题,全国各地开始用条例来对散骨做出一些制约。散骨纠纷,陆地上出现的问题事例有,2005年北海道长沼町的非营利法人由于未能成为墓地埋葬法所承认的墓地经营主体,不得已开设了散骨场,与居民发生了纠纷,于是当地政府制定了制约散骨的条例。另外,同年在静冈县御殿场市,虽然也计划开设散骨场,但因需要申报的条例制定,而对散骨可能会带来的麻烦采取了慎重考虑的态度。还有一个事例:针对平成6年(1994年)葬送自由推广会在东京都水源地森林的散骨行为,当地的市町村(地方政府——译者注)向东京都(政府)提交了不认可散骨的请愿书。另外,散骨限制条例也言及了琦玉县的秩父市、本庄市等地的陆上散骨将制定规则条例。

关于海洋散骨,静冈县热海市、伊东市也考虑到环境和渔民,正在规定散骨时从陆地的距离

岛根县海上町,作为地方政府对散骨是非常积极地推进的。在自然散骨卡兹拉岛使用说明中写道:“欢迎大家使用本岛散骨!谁都可以,但隐歧的岛民(无论新老)有优惠政策;另外,还有生前预约制度”。卡兹拉岛不仅仅是丢骨灰的地方,岛上还有可以祭祀的地方,还设置着可以将在这里散骨的人们的名字刻上去的墓志,每年会有两次祭祀的船只开进此岛。目前,有130人永眠于此。

(三)外国的散骨法令和实际状况

在英国,如果是在河川撒散骨灰,根据1974年制定的“污染防治法”需要到地方政府的水质管理部门去申报。从1950年代开始,伦敦市营墓地的纪念园采用了这样的葬法:地上设置小小的铭牌,将骨灰坛埋入地下,墓地租赁10年,期满后取出将骨灰撒在花坛。伊斯兰血统的移民出于宗教上的理由,因为要复活而土葬率100%。火葬率上不去,2015年的火葬率是75.1%,和1980年代没什么变化。墓地或者火葬场实施散骨,按规定会提前两周向火葬申请者发出通知。

法国于1980年代制定了法律规定除了在公共道路之外在哪里散骨都可以,但塞纳河除外。巴黎市内的拉雪兹神父公墓里。除了火葬场和骨灰堂之外,草坪上还有斯卡特林花园。当时的火葬率只有不到5%,现在2015年的火葬率是34.1%,尽管还很低,但依然有法律规定必须将散骨的年月日和地点报告给出生地(政府)。

在瑞典则有墓地使用权及埋葬规则的法律规定。瑞典也和英国一样因为伊斯兰血统的移民增加,火葬率80%和1980年代没什么区别。骨灰存放在骨灰堂或者壁葬墓所。如果想在河川散骨,则需要向当地政府申请。在墓园方面,有座名叫明纳斯伦多、专门深埋无名骨灰不建墓碑的墓园,早在火葬场建立时就有。

在德国,因为是联邦制,一般的规定都有各个州政府所管。而州政府因为有“火葬法”,所以也就不再有关于散骨的法规条例。水葬则将骨灰坛密封用沙子或碎石加重沉入公海。2015年火葬率为54.5%的德意志柏林市营公墓内,有火葬用的小墓地和团体墓地。

美国2015年的火葬率虽然只是45.7%,但早在1980年代火葬率只有15%的的时候起,合众国环境保护局就已做出规定,从船上散骨时,必须远离陆地三迈(4.8公里)。1994年藤井正雄在厚生科学研究《诸外国埋葬等规定的比较研究》(其中去美国考察散骨由长江曜子同行协助)中写道,在美国50个州的墓地法中只有以下7个州有散骨的记述:新墨西哥州、纽约州、田纳西州、华盛顿州、加利佛尼亚州、佛罗里达州和内华达州。(散骨)需要某一天将骨灰放入某一容器的证明。而加州则需要将骨灰粉碎成3毫米以下。关于散骨的地点,加州规定在海上或陵园之内,佛罗里达州规定是在海洋或者陵园里的散骨庭园,内华达州规定是在海洋(公海)、空中、陵园里的散骨之地,纽约州规定只有在海洋,华盛顿州规定是海洋、湖泊和空中。不过,有的州也对可以散骨的海域和空域有一定的限制。

1989年7月笔者对美国加州旧金山市的海神协会的海葬进行了单独考察。在参观了两个家庭的海葬后,有一家的家属不愿亲手散骨,于是笔者亲自体验了一把。海葬由宗教人士同行,并主持葬仪。还发行了散骨证明。两家的海葬以及会员委托的散骨,都由宗教人士主持了葬仪。

美国的散骨纠纷,笔者连同研究合作者的平成6年度藤井正雄主持的厚生科学研究《诸外国埋葬等规定的比较研究》中,提到了新墨西哥州的散骨了的住宅被倒手卖掉,买房人状告房地产公司一事。原因是对方违反了房地产销售事先说明义务。用高温处理过的骨灰即使粉碎,在土里也很难融化。

韩国在2000年大幅度修改了法律,开始鼓励火葬。2015年的火葬率是76.9%,首尔市营墓地内有散骨设施,原则上是免费,但必须要把骨灰送到陵园的办公室。崇尚儒教的韩国从前一直是土葬为主,印象中散骨者都是些单身逝者无法落葬,将遗骨粉碎撒入汉江。还有冥婚。未婚子女去世很可怜,死后安排他们结婚以期来世幸福的古老风俗尚存。

中国的殡葬事业由国务院来管理。作为殡葬改革,正在进行着殡葬的合理化措施。环保葬(原文是“自然葬”——译者著)也受到提倡。我们于1991年参加过上海市民政局主持的在长江入海口举办的在中国被称为“海葬”的骨灰撒海仪式。用大型船只每年实施多次。上海市营陵园滨海古园里有作为海葬纪念的追悼用的展望台纪念楼,里面展示着资料,外面还有刻着海葬者名字的石碑。从1991年起到2003年共刻有9000人的名字。2015年中国的火葬率是45%。

台湾台北市内的富德公墓里面,有于民国92年(2004年)建立的“咏爱园树葬区”。本来是准备用来散骨的庭园,现在共13个区里共有7900个树葬墓位,葬法是将遗骨放入埋葬用的塑料管内。2015年的火葬率是92.5%。海葬也是在民国92年开始实施的。民国92年(2004年)一次、民国105年(2017年)开始每年9次,从3月到10月举办10次海洋散骨。要到从湾内的岸上算起6000米的海域去举行仪式。在家属和XXX的祷告后散骨,再往海里撒花瓣,在大海里与天地同游,在大自然中生命得以回归。一般都是集体葬仪。海葬需要申请。需要逝者的身份证(如果是委托业者则需要委托书),受葬者的火化证明书、改葬证明者、当天一起上船去的同行者的证明(为了船的安全一同乘船的人数有限制)。申请可到第一、第二火葬场或葬仪场的办公室去报名,上午8点到下午4点每周六天接待。

四、总结:今后的课题

通过我们这个研究大家可以看到,平成时代30来年,由作为市民运动开始的“自然葬”(就是我们说的环保葬——译者注)开始,到葬仪社把它作为业务的一部分进行散骨,到专门下海散骨的葬法已经逐步为大家所接受。各个外国也是从1980年前就已经开始了根据法规在墓地内散骨、接受法规而申请的法国式散骨、以及中国和台湾的海葬都在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今后的课题是,对于遗骨处理,很容易造成无视个人尊严,只是演变为单纯的遗骨处理。另外也更明确了关于墓地埋葬法、环境问题、社会福祉问题等,也应该认真探讨。

名词解释::散骨:在日语中,散骨指不保留骨灰,将骨灰撒在土地或江河湖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