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作家森鸥外所著短篇小说《高濑舟》中描绘了这样的一个场景:一个名叫喜助的犯人坐上了押解需要流放的犯人的高濑舟,在与押解他的解差羽田庄兵卫的聊天中,我们了解到喜助之所以被放逐,是因为不忍心看到遭受疾病与贫困的双重摧残最终无法承受而选择割喉自杀却因不得要领而未能如愿的弟弟继续痛苦下去,而选择了补刀让其如愿。
虽然文艺作品不免会有一些夸大的成分,但我们依旧能在喜助兄弟的故事中窥探出现实的种种痕迹。特别是在医疗技术日渐发达的如今,仅仅是为了达到不死的目的,患者身上被插满管子,一次又一次地被推进手术室、化疗室,忍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可能在那个时候,死亡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一种解脱。
与其像行尸走肉一般艰难地维持着心脏的跳动,不如以更温和的方式去享受余生。
目前,“尊严死”立法的倡议越来越多的被人所提及,近日,国家卫健委就答复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人大代表《关于加快推进尊严死立法进程的建议》,称对于“尊严死”立法,相关法律、医学、社会伦理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议,社会认识还不统一,目前还存在较多困难。国家卫健委将继续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及社会各界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深入研究相关工作。
国家卫健委还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扩大国家安宁疗护试点,扩展安宁疗护服务覆盖范围,最大程度提升临终患者生命质量。同时加强安宁疗护宣传倡导,继续深入开展对医学生、医护人员的安宁疗护理念和知识教育,以重症疾病患者及其家属为主要目标人群,加强对全社会的生命教育,树立科学理性的生死观,为推动安宁疗护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那么,“尊严死”究竟是什么意思?和我们熟知的“安乐死”又有何区别?
它指的是对于一些自我意识丧失而无治愈希望的病人,可由亲属凭他们的生前预嘱向医院、法院等提出停止治疗的要求因而死亡。
它与大家所熟知的“安乐死”之间有相似之处,都主张使身患绝症的患者尽量无痛苦地死去,但相较于“安乐死”这种提前致死的非自然死亡,利用各种方式减缓疼痛,让患者在保持尊严的情况下自然死亡的“尊严死”会显得人道很多,并且,“安乐死”要求必须是患者明确的意思表示寻求死亡,而“尊严死”既可用于意识清晰的患者,也可用于因陷入昏迷等状况而无法表达自身所愿的患者。
对于“尊严死”立法,许多网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 木子君唐:我觉得让一个人有结束生命的选择权力,是对人的尊重,也是一种人道主义。
@ 剧涵韵 08N:人类来源于自然,最终也将归还于自然。但在做抉择的时候需要非常慎重,弊端多多。
@ 对酒当哥 ba0fd:支持尽快立法。
@ 不想起名 im:支持相关规定出台,尊严死对重症患者也是解脱。
@ 一秋心 wy:立法要严,监管要狠,不能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这个概念也并非首创,早在 1967 年,英国护士桑德斯就创办了圣克利托弗临终关怀机构。随着后期立法、社会保障等支持体系的建立,保障“尊严死”的“缓和医疗”体系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英国模式。在那之后,美国借鉴英国的模式,也构建起了属于本国的“缓和医疗”体系。同样推崇这些的还有日本,作为亚洲首个进行“缓和医疗”的国家,99% 的日本人都选择通过“缓和医疗”步入死亡。
在卫建委的答复中有提到“安宁疗护”一词,所谓的“安宁疗护”,指的是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它是实施“尊严死”的重要手段。
关于“尊严死”立法的争议,在 2020 年两会期间就曾广受关注,当时的争议主要因对“尊严死”内涵的不同理解引起。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尊严死”是通过安乐死、安宁疗护达成的一种死亡状况。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创始人罗峪平认为不应该将“尊严死”与“安乐死”相混淆,“尊严死”是指通过安宁缓和医疗达成的自然(不加速也不延后)而有尊严地离世,与涉及主动致死行为的“安乐死”有本质区别。
在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看来,如果能从安宁疗护角度来看待“尊严死”,在法理、伦理等方面其实并不存在太大的争议,社会公众对安宁疗护服务的接纳度也是比较高的。“当患者意识清醒时,为他疾病终末期的治疗方案提前做出抉择,是保障他个人的生命自主权,在伦理学和法学上是没有争议的。”他认为对“尊严死”立法不仅能保障患者个人的医嘱意愿和善终规划,还能防止“尊严死”滥用风险。
路桂军是清华大学长庚医院安宁疗护团队负责人,在为末期患者服务过程中,他的团队就曾遇到患者与家属在医疗意愿和善终规划上有分歧的情况。患者自身希望能不做过度医疗,没有痛苦有尊严地离世,但患者子女却坚持要进行积极治疗到底。面对这种情形,作为临床医生会处于两难境况,“如果遵从患者意愿,患者一旦离世,家属很可能追责。遵从家属意愿,又会觉得有失公允,一个生命的结束,应该更大程度上尊重生命主体的意愿。”路桂军说。
从殡葬工作者的角度看来,我们虽肩负着告慰死者,安抚生者的工作,但在进行悲伤辅导、心灵抚慰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这份空缺也需要承担“让患者有尊严地死去”这部分责任的“尊严死”服务来填补。身为殡葬人,如何更好的为逝者及家属提供服务,安抚一颗颗受伤的心灵,或许我们可以在此之中找到答案。
关于“尊严死”的立法,我们仍需多方面的社会共识及理论依据的支撑,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临终关怀”机制的不断健全、生命教育的日渐普及,我国法律终将会为那些在疾病中苦苦挣扎的人们带来最后的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