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殡葬》第12期

案例说法:殡葬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提供 —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一、格位装修改造后客户解除合同案

【基本案情】

原告车某晴系已故老人李某春女士的独生女儿,2019 年李某春女士在世时与河北省某格位经营单位(陵园单位)签订了《格位使用合同》,约定陵园单位向李女士提供“幸福大堂”9 牌 5 号的格位,支付了 2.8 万元格位及物品款项;车某晴作为联系人。2021 年 2 月李女士过世后女儿将其骨灰安放在格位处。2022 年清明节车某晴来陵园祭扫时发现“幸福大堂”装修改造后变成了“幸福祭堂”,且主要功能变成了祭祀场所和公开活动场所。车某晴表示不是母亲生前希望的安静之处,遂要求退款、解除合同,并支付精神损失费。双方未协商一致,车某晴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河北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陵园单位未经通知擅自对格位区域进行装修改造,较大程度上改变了原幸福大堂的功能,使原本安静的安息之所扩展了公众活动场所功能,属于重大违约行为,致使李女士生前希望安息的愿望不能实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车某晴可以据此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双方经调解无效,判决解除《格位使用合同》,陵园单位向车某晴退还未使用的格位款 2.6 万元,虽装修改变了环境,车女士认为“惊扰”了母亲的安息,也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但法院认为并未对骨灰及原格位造成损害,故对精神损害赔偿一事未予支持。

【典型意义】

陵园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关注固定场所的精神依托因素,对墓位及格位场所应尽量避免发生较大装修改变及功能改变,如遇纠纷应友好协商一致。避免理念不一导致纠纷和合同解除。

二、落葬位置错误家属获赔偿

【基本案情】

薛先生于 2020 年 3 月在辽宁某陵园为父亲购买一墓位,定于4 月 6 日安葬,安葬当天薛先生一家在陵园工作人员小王的带领下一行 10 几人达到墓区,工作人员现场开始进行简短的落葬仪式,在仪式进行到一半骨灰盒要进入墓穴前,薛先生突然发现面前的墓位好像不是自己此前预定的墓位,原墓位是 6 排 12 号,现在的是 9排 12 号。薛先生立即告知现场礼仪人员,礼仪人员再次核实号位后发现确实号位有误,随后紧急采取处理措施,清理正确的穴位,布置礼仪仪式场景。因礼仪人员工作失误,导致薛先生及其家属在园区多等待两个多小时,认为错过了落葬吉时,要求赔偿。

【解决方案】

本案例中,陵园工作人员立即改正错误,但仍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瑕疵履行,中国立法中称为 " 质量不符合约定 "。瑕疵能补正的,对方有权拒绝受领,也可要求补正,并不负受领迟延责任。因补正而构成迟延交付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瑕疵不能补正的,对方拒绝受领,可以请求全部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可解除合同。

最终薛先生接受了陵园单位的立即更正为正确墓位落葬的做法,陵园方按照免除薛先生 4800 元落葬仪式费用的方式进行了补偿。

【典型意义】

清明季为落葬高峰,慌乱之时发生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墓位编号错误一旦落葬,则容易引发更大争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瑕疵履行稍有不慎就会变成重大违约,轻者承担违约责任,重者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请求赔偿。尤其在落葬如此严肃重大的事情上,双方均应认真核对。

一、游客在陵园游玩发生跌倒受伤

【基本案情】

2021 年 9 月,丁先生随同公司签约的团建公司班车,到达重庆某陵园进行生命教育团建,团建过程中丁先生在一处斜坡栏杆处,从栏杆护栏跌落地面受伤,花费治疗费 1.5 万元,后丁先生要求陵园公司给予赔偿。经了解,该斜坡位于一处平地下方,平地为日常停车区域,不做团建场地,团建公司在游览后擅自组织人员在该处休息,丁先生在斜坡台阶处坐落休息,后撞破栏杆掉落。经现场勘察,栏杆为铝合金栏杆,材质坚固,团建公司声称靠了一下栏杆就跌落了。陵园公司称正常情况下需要外力撞击栏杆才被撞裂,各方未协商一致,丁先生将团建公司及陵园公司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

因栏杆现场没有监控录像,无法辨别是否存在外力撞击,双方各执一词。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鉴定,确定栏杆质量坚固,栏杆所处斜坡为上下通道,非坐卧休息区域,团建公司擅自组织人员在该处休息未确定是否安全,未向陵园公司寻求安全措施帮助,团建公司存在组织过错。丁先生个人对栏杆处风险自身未尽到足够注意风险,丁先生自身也存在过错;陵园公司在该处未悬挂注意安全等警示牌,对团建公司不当休息行为未进行劝阻和提示,存在安全管理不当。最终法院按照丁先生、团建公司、陵园公司 3:6:1 比例承担责任,判决陵园承担 1500 元补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典型意义】

在目前很多人选择去陵园开展生命教育的时刻,陵园应特别关注来园人员的安全保障,在相关场所应尽可能多的设置警示安全标志标识,配置摄像头,在园区播放安全通知,安排保安不定时巡逻,对游客不当行为进行劝阻等,采取多项措施降低陵园自身风险,排除自身责任,尽可能保障游客安全。

四、已购墓位属于遗产吗?

【基本案情】

刘某平先生(81 岁)于 2020 年 6 月购买北京一墓位双穴,2022 年 1 月刘某平去世,女儿刘璐携带合同原件为其办理了后事。后 2022 年 6 月刘璐弟弟刘伟携带合同原件,要求将合同更名至自己名下,称这是父亲的遗产,和母亲商议后归自己所有。经了解,弟弟、母亲因父亲遗产事宜与姐姐存有争议,起诉分割遗产。判决中认定刘某平先生生前购买墓地使用的财产为刘某平与其妻共同财产。

【解决方案】

本案中,刘某平先生购买墓地使用的财产为刘某平与其妻共同财产,故该墓位使用权也为其夫妻共同所有,现该墓位已落葬刘某平先生,其妻未来过世后亦可落葬此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墓位作为刘某平先生死亡时遗留的、陵园单位已交付使用权的特殊的“物品”,不能等同于普通遗产,也不能等同于商品房。《墓位使用合同》为民事主体合同,目前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暂未要求像商品房一样进行产权或使用权登记,也无政府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在该墓位已使用且原购买人已过世的情况下,原则上陵园单位不进行合同的更名,但合同联系人可以进行更新。若该墓位还未被使用,在具备生效判决载明或者且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申请更名的情况下,陵园单位可在审查相关材料后视情况进行合同购买人的更名或加名,当然需要依据届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新购买人理应具备购买资格。

【典型意义】

随着家庭财产纠纷的增多,部分墓地费用支出后也面临使用权纠纷事宜,作为陵园单位,需具体分析个案的性质,结合双方协议、法律法规及习俗情理等综合考虑,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