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没有《墓穴证》被拒落葬,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原告胡 X 和亡者李某 2(1939 年 4 月 10 日出生于上海,已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死亡)曾系继父女关系,李某 2 与原告母亲曾系夫妻关 系,后双方于 2011 年 11 月 1 日离婚。因李某 2 之子均在日本,多年 来亦未对其进行任何探视或照顾,故而李某 2 与原告母亲离婚后一直 由原告照顾其日常生活,直至李某 2 去世。亡者李某 2 数年前曾委托 前妻钱某 2 的弟弟钱某 1 为其购买位于 XX 园 XX 区 XX 号墓穴,但因李 某 2 常住于武汉,故而购买墓穴时的相关材料放于钱某 1 处保管,墓 穴凭证由李某 2 之子李某 1 保管。2012 年李某 2 立下遗嘱,百年后由 原告胡 X 与钱某 1 及家人安排其葬于上海 XX 陵园与前妻钱某 2 同墓穴。 2022 年 12 月 2 日李某 2 因病于武汉家中去世,原告胡某为其料理身后 事,但在办理落葬相关事宜时,李某 2 之子李某 1 因对其父遗产处理 有所不满,故而拒绝配合原告为李某 2 办理落葬事宜。而被告上海 XXX 陵园因原告未能提供案涉墓穴的墓穴凭证,亦拒绝为亡者办理落葬手 续。为此,原告胡 X 起诉要求上海 XX 陵园办理落葬手续。
【判决结果】案涉墓穴的使用人为李某 2,李某 2 死后其骨灰有权落葬于案涉墓 穴。被告作为墓穴的管理者,审核墓穴证的目的是确保墓穴使用人的 正确性,但审核墓穴证不是唯一确保墓穴使用人正确的方法,若能通 过其他方式确认落葬骨灰就是墓穴使用人,理应协助落葬骨灰,维护 逝者的利益。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与李某 2 曾是继父女关系,基于 这层关系,原告发现李某 2 因病去世后,办理了李某 2 火化等相关后 事,保管了李某 2 的骨灰,原告的上述行为没有违背公序良俗。鉴于此, 基于殡葬服务合同的特殊性质,原告虽然不是墓穴经办人及墓穴证持 有人,但原告基于持有李某 2 骨灰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适格的主体。 基于传统风俗,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将李某 2 的骨灰适时落葬是应有 之义,被告协助原告将李某 2 的骨灰落葬于案涉墓穴是其履行合同义 务的体现。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与法不悖,本院予 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五百零九 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上海 XX 陵园有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胡 x 将李某 2 骨灰落 葬于 XX 园 XX 区 XX 号墓穴。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无购墓合同、无《墓穴证》的情况下,非合同当事人或者《墓 穴证》持有人要求陵园方承担落葬义务,具有典型意义。实务过程中 该种情况常有发生,作为陵园单位在坚守“有证”的前提下,可以多方位 考虑,确保落葬人系应落葬之人,例外情况下可以落葬;稳妥起见建 议个案以法院判决意见为准。
02合作经营农村公益性公墓, 卖给非本村村民,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2011 年某园林公司与某村经济合作社、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 包合同,承包东山套荒滩土地。2011 年该范围内经民政局批准,成为 团山村公益性墓地。2021 年某园林公司与某文创公司签订《股权投资 合同书》,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某文创公司对涉案 的土地、房屋承租,乙方(某文创公司)按时交纳土地承租款、水电费。 2023 年 3 月 16 日某文创公司向某园林公司提出签订新的《合作协议》 和《独家授权委托书》,某园林公司当时认为某文创公司是有诚意履行 有关协议的,为此签订了《合作协议》和《独家授权委托书》。根据该《合 作协议》甲乙双方合作经营位于某村的团山村公益性公墓推广、管理、 运营、销售、山庄管理使用、家禽养殖、蓄水池(鱼池)房屋使用等 公墓占地 150 亩。双方按照 50% 承担风险及分配利润。另《独家授权 委托书》载明:“我公司特授权某文创公司为全国独家授权销售 和运营单位,独家销售和运营我司相关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殡葬服务 及殡葬设施经营等一切相关产品和类别,授权期限自 2023 年 3 月 16 日至 2026 年 3 月 16 日”。实际运营过程中,该公墓 70% 卖给 了非本村村民。然某文创公司到期并未支付拖欠的租金,并不与 某园林公司联系。某园林公司认为某文创公司严重违反诚信原则, 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合作协议》解除、支付租金等。法 院在审理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案涉合同可能存在无效情形的问题。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殡葬管理条 例 》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根据上述 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是面向农村、服务村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 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股权投资合同书》《补充协议》《合作协 议》虽然是双方当事人在不同时期所签订,合同内容、当事人权利义务 等有所不同,但其核心条款均与经营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有关,综合本 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双方合作的真实目的是合作经营农村公 益性墓地,并获取收益。据此,某园林公司与某文创公司签订的《股权 投资合同书》《补充协议》《合作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 示,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均属无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始无效。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当事人起诉合同解除,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合作内容 (卖给非本村村民)及合作协议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 无效的情形,故法官在释明后判决协议无效,因合作地块不涉及占用问题, 未支持园林公司主张租金(房屋占用费)的请求。本案警示性意义在于, 实务中可能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合作的问题且卖给非本村村民的问题, 若合作顺利,实务中可能各方无争议,若合作不顺利,会有合作协议被 判定无效的风险。这也启示,不是所有的意思自治的合作均有效,需在 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下的合作才有效。
03为父亲购买墓地支出的费用, 可以要求从遗产中支付吗?
【基本案情】陈某、张某夫妇有三个儿子,大儿子长居国外,二儿子成家在外地, 小儿子还未成家与父母生活;2020 年 8 月 2 日、2022 年 12 月 8 日夫妇二 人均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银行存款 68 万元(没 留密码)。小儿子原告陈某 1 与被继承人陈某、张某二人共同生活 26 年, 父母病重期间,陈某 1 日夜陪护、接洽医生和护工,二儿子陈某 2 在外地 偶尔过来,大儿子出了部分钱款给父母看病。原告陈某 1 自己用工资为父 母购买墓地、办道场等花费 10 万。之后原告陈某 1 要求各继承人一起到 公证处进行遗产公证,并要求从遗产中扣除自己花费的 10 万,各方未达 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父母遗产继承分配,并要求从遗产中拿出 10 万支付给自己给父母花费的买墓地费用。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继承纠纷涉及家庭和睦以及兄弟情感的修复,对原告在父母死后给父母购置的墓位、丧葬费用支出等,从道义上属于儿女应尽义务,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丧葬支出必须由子女支出,考虑原告刚工作原因,故法院对原告为被继承人支出的殡葬等开销一并冲抵遗产,在遗产中予以扣除。丧葬费系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虽道义上应由子女支付,但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子女支出,因此在实务判决中,会结合支出该费用的继承人的经济支出能力等,考虑是否判定从死者遗产中扣除。
04骨灰被其他有矛盾的亲人取走,可否诉殡 仪馆返还骨灰?
【基本案情】死者王某与原告为母子关系。王某死亡后火化,就其骨灰寄存事宜,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 2020 年 2 月 9 日,签订《北京市 XXX 殡仪馆骨灰堂骨灰寄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约定:骨灰寄 存位置位于骨灰堂地下,寄存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9 日至 2021 年 2 月 9 日,寄存人谢某。骨灰寄存卡是进出骨灰堂、瞻仰悼念骨灰的重要凭证, 请妥善保管。乙方应于骨灰寄存期限届满起按或当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本协议办理骨灰领取手续。骨灰寄存卡由原告的父亲保管,称并不 知情其父亲是否给他人保管、使用。被告表示系由原告亲属谢某 1 等人, 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拿着骨灰寄存卡,借瞻仰之名,将骨灰取走。原告 认可与谢某 1 的亲属关系,但二人有矛盾,并称直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才发现骨灰被取走。现原告认为殡仪馆保管不当,要求返还骨灰(或追 回骨灰)。
【判决结果】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署骨灰寄存协议,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该协 议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协议约定,骨灰寄存卡 是进出骨灰堂、瞻仰悼念骨灰的重要凭证,原告应当妥善保管骨灰寄存 卡。在保管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将骨灰寄存卡交由其他亲属持有和保管, 其他亲属借瞻仰之机,已将骨灰取走并进行了安葬。因此,原告请求被 告返还逝者骨灰的诉求,客观上无法实现,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骨灰寄存在目前的殡仪馆非常盛行,若寄存一定期限后才进行落葬, 则骨灰寄存合同、凭证、取走骨灰的“通行证”等材料应妥善保管,若保 管不当,被他人取走骨灰,则殡仪馆在按照合同约定“见证即付”的情形下, 并无不当。但仍建议殡仪馆在交付骨灰的时候应核实办理人员、合同人 员等,进行必要的注意、核实、通知义务,避免引起纠纷。
马敬敬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北 京大学,执业十年,在殡葬管理领域深耕六年,参与殡仪 馆项目、经营性公墓项目投融资法律事务数十项,对殡葬 管理、土地使用、开发建设、物业运营、工程建设、殡葬 行业行政处罚、刑事合规等方面进行法律法规研究,并能 进行综合运用;开展数百场法律培训,代理多起争议纠纷 案件;切实维护了殡葬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殡葬法律 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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