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 局 ),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强化殡葬服务保障,提升殡葬服务管理水平,推动殡 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 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遗体和骨灰处置服务
( 一 ) 规范遗体接运活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 要凭公安机关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进行接运。 允许土葬的遗体,要凭死亡证明办理遗体安葬手续或按照丧 事承办人 ( 丧属 ) 意愿将遗体接运至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存 放;应当火化的遗体以及允许土葬但丧事承办人 ( 丧属 ) 同 意火化的遗体,要签订遗体火化确认书,将遗体接运至殡仪 馆、殡仪服务站存放、火化。
( 二 ) 规范遗体存放、告别活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 要安排符合相关标准的设施设备妥善保管遗体;要按照基本 殡葬服务规范流程和标准提供告别服务;要对利用其场地设 施举办的丧事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 三 ) 规范遗体火化、骨灰 ( 遗体 ) 安置。殡仪馆要建立 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要认真核对死者身份信 息、死亡证明、遗体火化确认书以及丧事承办人 ( 丧属 ) 的 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火化遗体;死亡证明、遗体火化 确认书不齐全、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不得火化遗体。要加 强和规范火化证明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开具、领取、登记、 核销、备查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虚开、伪造、买卖火化证 明等行为。遗体火化后,殡仪馆要建立统一的骨灰领取处, 与丧事承办人 ( 丧属 ) 签署骨灰移交确认书,及时将骨灰移 交。针对特困人员遗体、无名遗体和丧事承办人 ( 丧属 ) 提 出不保留骨灰并交由殡葬服务机构处置的相关遗体的火化 工作,要由殡仪馆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共同监督并签字确 认完成,按相关规定处置骨灰,并留存视频等相关资料。
( 四 ) 规范骨灰安放 ( 葬 ) 管理服务。殡仪馆 ( 骨灰堂、 公墓 ) 要规范骨灰安放 ( 葬 ) 管理服务流程,强化制度建设和岗位职责,建立骨灰可追溯的闭环管理机制。要加强现代 信息技术应用,不断提高遗体火化、骨灰安放 ( 葬 ) 全流程、 全周期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要与丧事承办人 ( 丧属 ) 签订骨 灰安放 ( 葬 ) 协议。要建立骨灰安放 ( 葬 ) 档案,确保档案 不发生遗失和损缺等情况。要定期核查骨灰安放 ( 葬 ) 情况, 核实骨灰安放 ( 葬 ) 档案信息与实际是否相符,杜绝出现骨 灰错放、遗失等问题。
二、压实各方责任
压实殡仪馆 ( 骨灰堂、公墓 )、殡仪服务站对遗体和骨 灰处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因失职渎 职、滥用职权等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除有关人员承担直接 责任外,机构负责人也要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工作人员按照 岗位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对所属殡仪馆 ( 骨灰堂、公墓 )、殡 仪服务站的遗体和骨灰处置工作承担监管责任,要依法履行 行业监管职责;要针对本地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 理,查漏补缺,着力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对于发 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 告,推动问题解决。
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服 务规范等配套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要及时向省 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报告遗体和骨灰处置工作中发生的重 大情况。
三、加强人员教育培训
进一步推进行风建设,督促指导殡仪馆 ( 骨灰堂、公墓 )、 殡仪服务站开展廉政、法律、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教育培 训,推动广大干部职工养成廉洁、守法、诚信、自律的良好 行为规范,自觉抵制各种风险诱惑,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 围。要加强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提高殡葬服务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