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公益文化脱胎于殡葬公益服务体系,是社会化进程和时间积累的产物。为适应当前的社会公益文化,殡葬业应以 更均衡的布局、更经济的规模、更完善清晰的政策法规和更长效的治理能力来顺应社会公益文化建设大潮,推进殡葬公益 事业进步。
一、形成殡葬公益文化应具备的条件
在我国殡葬改革进程中,始终将殡葬公益服务作为一种 社会责任担当加以密切关注。2009 年民政部发布的《关于 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就对我国各地的殡葬公益服务作出了明确的指导和部署。党 的二十大报告第九部分“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指出:“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这一号召也表明,在我国全面建 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无论是思想层面、物质设施层面 还是组织层面,我们的各类民生公益服务,已经从完善的公 益服务体系上升为包括民生各类需求的公益文化的新阶段。 从公益服务的提供到公益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应具备三 个必要条件,从不同侧面彰显公益文化的特点:
第一,公益服务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公益文化是社会文 化进步的重要方面,它是社会对相关人员以至大多数人生存 利益关注的标志与取得的成果。公益服务的涵盖面可大可 小,这里指的是事关各方面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这个公益 是民众从生至死各个生存发展阶段的大公益,是建构公益服 务的大格局问题。201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 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 30 条)中明确阐明 了公益服务的民生内涵、时代定位、主要载体、主导责任担 当者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其时代定位是“我国正处于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 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对主要载体确定为“事 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对我 国公益服务总体评估是“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升”。同时指出了公益服务的问题所在: “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方式不 合理等,质量和效率不高”。“30 条”在我国从推进公益 服务体系建构到我国现代公益文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 全局性指导作用。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的政策解读中,指出“公益服务是民生的基本内容,公益 事业发展滞后,必然会积累民生方面的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稳定。只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更好更快 发展,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这一解读既让我们清晰地看到了我国各类民生公益事业发 展的现实基础、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架构,也让我们坚定了 发展现代公益文化的信心和方向,从中也体现了社会公益文 化的自我完善性特点。
第二,公益服务体系建设和公益文化的进步有一个社会 化进程。公益文化社会化有两个涵义:一是作为涉及全社会 民生福祉的公益服务理应推向全社会,推向民生的各个生存 发展阶段和各个方面;另一个涵义是公益文化的进步,政府 固然是公益责任的担纲者,此外还应吸收全社会有关力量的 共同参与。“30 条”中的第 24 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 公益事业领域……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公益事 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这一举措的重要意义在于 激励和培育社会的公益文化理念,群众普遍树立先进的公益 文化理念才是公益文化持续发展的真正基础。
一种新的文化兴起往往不是在固有领域凸显功能,而是 在与社会其他文化的交流碰撞中擦出火花,获得认同与广泛 支持。党的二十大报告既对各级政府发挥“引导、支持”作用提出了要求,也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益文 化建设怀有热忱的期望,还对推进新时期我国公益文化的发 展进步发出了新指令,推进公益文化的社会化。
第三,公益文化的发展进步与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积 累。我国自 200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个五年计划提出“基 本公共服务”概念以及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2005 年 10 月 11 日)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来,吹响了从建构公益 服务体系向公益文化发展的进军号,扬起公益文化的旗帜。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21 部门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2021 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 号),从国家层面 为基本公共服务和公益文化的实施制定了明确具体可执行 的实施标准。2023 年版中,再次强调了坚持实施标准的必 要性。
由上可知,国家层面由公益服务概念的提出,公益服务 体系建构直至公益文化的建设,已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实践和 积淀。作为一种先进文化积累已进入了标准化阶段,这是一 个大的进步。因为缺乏标准的文化建设只能视为经验型的, 依据明确的标准和法理法规而进行的公益服务和公益文化 建设才走向了更为科学合理的理论性阶段。这昭示了社会公 益文化具有时间性、延续性。
二、顺应社会公益文化建设大潮,推进殡葬公益事业进步
从公益服务体系建构到公益文化意识形成,其最根本的 进步在于秉持公益文化理念,实施自我省视、自我调整、自 我发展进步。
2021 年 11 月 11 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 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必须以保障和改善 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建设……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 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努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 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而“逝有所安”亦是民生不 可或缺的需要之一。在《决议》关于社会建设的大公益图景 的描绘中,殡葬大公益图景自然应成为其中焕发异彩的精彩 一页。为了适应社会公益文化的建设与进步,殡葬业应在现 有公益文化建设的基础上,发扬自我完善的优势与特性,“故 顺时而不竟,每乘幽以自整”(王勃《青苔赋》),积极作为:
其一,布局力求更均衡。
基本殡葬服务是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实现的,殡葬设施空 间布局的合理性、科学性是殡葬公益服务实现均等化的重要 前提。一个城市中,殡葬设施如何布局,受到来自不同方面 的多种制约。原来处于偏远地区的殡葬设施,由于城市规模 扩张,周边逐渐成为居民聚居区,殡葬设施固有的负面心理 影响,常又使某些居民发生埋怨,长期难以解决。
在一个个城市发展规划中,各类设施大多能得到符合要 求的安排,而殡葬设施却常常被人们“疏忽”,未被纳入城 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在我国近年来的城镇化转型过程中,公 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的土地规划也常因“疏漏”而处于事后 拾遗补缺之中。而靠补救性措施难以达到事先合理规划布局 带来的殡葬公益文化效果。殡葬设施布局的均衡、合理与城 市殡葬公益文化发展的水平是正相关的,是值得关注的民生 大公益问题之一。没有科学合理的殡葬设施规划布局,也就 难以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例如,公益性公墓土地 若不事先安排妥当,待城区大规模开发后,因土地价值升高 以及殡葬场所对周边居民区的影响,后续再要调节就会困难 重重。所以公益性殡葬设施的合理布局在城市发展规划中宜 早不宜迟,这应列为殡葬公益文化关注的要点之一。
笔者认为:对于包括公益性殡葬设施在内的殡葬设施的 规划布局,规划者应从殡葬设施的行业系列概念,整合提升 为殡葬空间大概念,应将殡葬空间大概念从隐化提升到虽隐 性但不可或缺的层次。我们即使不必将殡葬空间纳入建设 15 分钟生活圈,但满足殡葬公益需求的可及性、便捷性, 正是衡量一个地区公益文化水准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城 市规划者就不能将殡葬空间置于补救性规划或将其延期规 划,而应将其作为城市整体空间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城市居住空间、建设空间、交通空间、景观空间、文化空间等同 时同质考虑。
其二,规模上力求更经济。
“规模经济”是经济学界的普遍共识,这也正是殡葬公 益事业面临的现实问题。公益服务设施提供者的分散性和地 区公益服务受众的小众化是形成这个问题的基本原因。例 如,农村公益墓地是以村为单位建设的,公益骨灰堂也往往 是面向本镇、本乡居民的。明确公益服务提供者和公益服务 对象是应该肯定的,但这种“小公益”的做法,由于规模体 量小,与规模经济原理的要求相去甚远,为其后续管理带来 难度。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能否通过数个村镇联合实施建造, 适当增加规模,又能明确公益服务责任的担当者和公益服务 享受对象。可考虑在区级层面实施规划,在合理划分区块的 基础上,将公益墓地、骨灰堂的建设控制在既能基本适应“规 模型发展”,又能方便民众殡葬公益服务需求的范围内。
规模上力求更经济,换个角度看,就是资源利用上可以 做到更节约。镇村公益墓地和骨灰堂分散重复建设,资源利 用,尤其土地资源利用上,难以符合集约节约的要求。殡葬 公益服务和公益文化发展要到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 国策也要遵守,我们的任务便是在这两者之间寻找到最佳平 衡点。像这样在两难之中进行选择,正是“文化”的本义所在, 也是殡葬公益文化的内在要求。
其三,政策法规建设上力求更完善清晰。
社会事业需要持续不断地精细管理,公益事业更需要持 续的依法依规的管理监督。殡葬改革数十年来的经验充分表 明,殡葬公益的发展进步,既要保证不遗漏任何一个合理范 围内的公益受益对象,也不应违规让政策范围外的人雨露均 沾。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是要求社会经济水平不同 的群体都能享受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及相应的选择性服务, 意在表明殡葬公益服务与其经济能力相均衡的平等,而不是 简单的绝对平均主义。再者,殡葬公益服务水准是与时俱进 的,作为由政府主导的公益服务投入,各级政府都应在本级 财政管理中明确提出相应的标准。
殡葬公益文化是需要持续精心灌育、呵护的文化,法律 法规条文的明确对殡葬公益文化的成长意义重大。当前各地 殡葬改革中,涉及殡葬公益的法律法规也显现出一些问题,诸如:现行殡葬法规虽然确定了殡葬用地使用年限,却未指 明到期墓穴(包括公益墓地)的具体处理办法;城区公益性 殡葬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一般认为是政府,但各部门的具 体职责却有待明确;规划责任主体的不明确导致公益性殡葬 设施建设规划难出台、难落地。政府不仅在规划投入,监管 中要到位,其指导引领作用也应有明确规定。
其四,整治管理上力求更长效。
殡葬公益文化是一种公益道德理念上的自觉与坚守,在 价值观念上更多倾向于利他、利公、利众。作为推进殡葬公 益文化进步与发展的殡葬组织与个人,坚持先进的公益服务 理念是其事业活动的主流,但并不意味着坚守过程中内心没 有矛盾、反复。某些殡葬组织在公益事业服务与企业经营性 方面发生转化(主要是由前者转化为后者)。这种转化,常 被称为“转性”,是殡葬公益服务事业和公益文化进步中必 须密切加以关注的。
自民政部等中央各部委至各级地方部门,多次组织殡葬 乱象整治,坚持并恢复殡葬事业的公益服务性质,是其中常 抓不懈的任务。历次殡葬整治活动虽然收到了显著成效,但 时间一久,或人事更迭,环境变化,公益性向经营性转化的 现象又会悄然发生。例如某些公益性墓地节地意识薄弱,不 珍惜有限的公益墓地资源,超标建墓,以追逐经济效益。这 说明殡葬公益文化的基础时时受到来自利益驱动机制的挑 战。
殡葬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问题是殡葬公益文化面临 的重大课题,其探索必须持续不懈。殡葬公益文化建设重在 取得最大社会效益。即使在某些经营性领域(如经营性公 墓),其公益属性也仍有存在与发挥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