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殡葬服务合同纠纷与侵权责任纠纷竞合, 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2016 年 2 月份,代某强等四原告为办理父亲丧葬事宜,找到梁 某建购买棺材、寿衣等物品及提供殡葬服务。被告在提供殡葬服务 时,车辆档位未挂至空挡位置,车辆后滑,车辆和棺材跌落至坟穴内, 致使四原告父亲遗体侧翻,丧事没能顺利进行。原告认为被告未采 取其他任何措施向原告表示歉意,周边邻居、亲戚对此事议论纷纷, 令四原告痛苦不堪,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和精神损失,故向法院提 起诉讼。
【判决结果】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因殡葬活动而 产生的纠纷,属于殡葬服务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的竞合。对于 殡葬服务合同是否包含下葬服务,原、被告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法 院认为,不管下葬是有偿服务,还是义务服务,被告既然承接了下 葬这项活动,就负有安全将原告父亲遗体下葬的义务。而被告在履 行下葬服务活动中,因过失将下葬车及棺材滑入坟穴,原告方又临 时找吊车施救,造成殡葬现场出现混乱,给四原告造成的损失,被 告应负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在下葬活动中,虽然不存 在故意,但客观上已经造成四原告父亲遗体的不安,四原告一直为 没能顺利安葬父亲内疚不已,此事故给四原告精神造成一定损害, 根据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法院 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 5000 元的精神抚慰金。
【典型意义】殡葬文化,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 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人类本源性问题的思考, 自古以来殡葬文化犹如人类血液的一部分一直延续至今。延续至今 的土葬,是为逝人找永久安息的静地,是对逝人最隆重的告别仪式, 同时也是亲人对逝人寄托无限哀思的重要时刻。在此基础上,无论 是有偿还是义务提供下葬服务,都应尽好相关的注意义务,让逝者 安息,抚慰亲者的心灵。
二、将坟墓建在他人的承包地中,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被告唐某某的侄儿杨建某于 2020 年 1 月 25 日因病死亡。被告 唐某某作为一家之主,在未与原告胡某某协商和征得原告胡某某同 意下,就将其侄儿杨建某葬于原告胡某某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位 于贵州省安顺市 XX 区大水沟坡上(地名)0.12 亩土地上,占地面 积约 50 ㎡,被告唐某某在疫情严重和村民情绪紧张期间,明知此 地为胡某某的承包地,却不与原告胡某某协商,不与联系,不予告知, 私自强行侵占原告胡某某的承包地,严重侵害了原告胡某某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经居委会、人民政府调解失败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 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唐某某将其侄儿 杨建某殡葬其承包地,但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唐某 某实施上述行为的事实或系妨害其行使物权的侵权人,其应承担不 利后果。同时,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死者杨建某的坟墓系罗某某、 杨某 1、杨某三人出资修建,妨害其物权行使的侵权人应为罗某某、 杨某 1、杨某三人,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 请求,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唐某某停止侵害并将其侄儿杨建某的坟墓 迁出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墓葬是当地农村村民埋葬死者的一种风俗习惯,坟墓是寄托感 情、悼念的客观载体,附着了人的情感依赖、精神寄托,是一种具 有象征意义的特殊纪念物品。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 序良俗。原、被告相邻而居,应和睦相处。远亲不如近邻,在广大 农村,邻里之间可能相处几代人,日子久时间长,和睦相处切实有 利于各家的生活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产生 矛盾和纠纷,解决纠纷的过程实际是人与人交往的过程。在交往中 需要理解、沟通、尊重,注意宽容,与人为善。彼此之间应做到相 互关照、宽容谦让,如此才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三、经办人死亡后,骨灰堂拒绝办理骨灰落葬
【基本案情】原告阎某 1、阎某 2 的父亲去世后于 1987 年将骨灰安葬在上 海 XXX 骨灰堂,当时的经办人为阎某 3,由原告母亲出钱办理,墓 葬类型为是双墓。原告母亲在 2021 年 2 月 12 日去世。经办人阎某 3 也在 2023 年 3 月去世,因为在 2019 年 4、5 月时,经办人阎某 3 写了一段话,母亲杨某去世落葬他要到场才能办,他不来,什么人 也不准办,所以拖到现在,杨某也没落葬,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判令被告上海 XXX 骨灰堂协助原告将母亲杨某骨灰安葬于被告位于 上海市松江区。
【判决结果】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 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从骨灰安放申请表、阁位销售 合同可知,位于被告处的阁位,系为阎某 3、杨某的利益而购买, 供阎某 3、杨某殡葬使用。现阎某 3 安葬,杨某亦应享有对案涉阁 位的使用权。因该权利的行使时间客观上发生于权利人死亡之后, 故权利人实际上已无法自己行使该权利。按照公序良俗和我国的民 族传统,在杨某亡故后,二原告作为杨某之女,有权代为行使该权 利。在二原告已举证证明其与杨某之身份关系的情况下,被告有义 务协助二原告办理杨某的骨灰落葬手续。
【典型意义】公序良俗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即公共秩序,指国家 社会的一般利益;“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 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 伦理要求。在殡葬服务这一特殊且敏感的领域,遵循公序良俗不仅 体现了对逝者的尊重,也是对社会文化和道德传统的维护。应当通 过加强行业自律、完善法律法规、提升服务质量等措施,持续推动 殡葬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为逝者及其家属提供更加优质的殡葬服 务。
四、要求延迟履行殡葬合同, 死者亲属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王某礼与原告系父子关系。2022 年 12 月 22 日,某礼病故,遂 原告找到被告负责人某妮娜协商一致,约定某礼丧葬事宜交由被告 以“一条龙”方式进行处理,又约定在被告处购买棺材一口。被告 仅仅处理了一天半,就因人手不足等方面原因无法继续处理丧葬事 宜,且被告将其包含在“一条龙”服务范围内的烧纸、花圈及鞭炮 等物品一并取走。无奈之下,原告只得另行找到他人亦以“一条龙” 方式帮助处理丧葬事宜。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又花费了三天半 的时间才处理完丧葬事宜。现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双倍返还 定金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拖,被告的行为 已构成违约,其应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故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辽宁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在提供 一天半服务以后,以从事殡葬服务工作人员紧张,无法按时完成殡 葬服务义务,提出死者出殡时间推迟一天,原告未同意被告提出的 推迟意见,是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并解除的真正原因,合同的解除系 被告违约,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被告为原告提供了 一天半的服务,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被告花销客观存在,应 当综合考虑。
【典型意义】案涉殡葬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受法律保 护。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原则,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法院 也将被告客观的花销考虑在内,综合实际情况,以倡导文明节约的 殡葬活动为基础,依法作出了合情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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