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思考

一、 国家权力对殡葬的干预
 
    如何办理自己亲人的葬礼,选择哪种葬式处理自己亲人的遗体,这是公民应有的权力;只要不危害社会、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公民选择哪一种葬式安葬自己死去的亲人,应该让老百姓有更多的选择,这也是以民为本的体现。
    在中国的历史上,国家权力干预殡葬始于北宋。北宋太祖和南宋高宗,都曾下过“诏令”禁止火葬。明、清两代,在《大明律》和《大清律》中,也曾有过禁止火葬的条文。从北宋开始禁止火葬到今天,一千余年,尽管国家权力在干预,但却从未真正禁止了火葬,因为,禁止火葬的法规,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意愿。
    而国家权力全面干预殡葬,把殡葬纳入社会统一管理,始于1985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完成于1997年的“国务院令第225号”即《殡葬管理条例》。选择哪一种葬式处理亲人的遗体,这本来是公民自己的事情。但在这一千余年中,国家权力干预,从过去的的火葬到今天的“实行火葬”,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不同的阶级和社会利益理由各不相同。由此,我们不禁要问,当今社会,实行火葬其理究竟是什么?过去一千年中,国家权力干预殡葬的理由是:因为火葬“有丧人伦”,所以要禁止火葬,这理由不能成立。
    现在,国家权力干预殡葬,把殡葬纳入社会“加强殡葬管理”,理由又是什么?三个版本的管理条例,都是开宗明义,各有其相同与不同的理由,姑且不论这些理由是否成立,至少有4个该当向公民说清楚的问题,还没有说清楚。
    其一:数千年中,殡葬一直是公民自己的个人行为、家庭行为,现在国家为什么要纳入社会加强管理?
    其二:殡葬的管理主要管什么?
    其三:怎样去管理?
    其四:达到什么目的?
 
    二、解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一)为什么要加强殡葬管理
从85年的管理暂行规定,到97年正式条例,再到06年的条例修定草案,三个版本,宗旨都很明确:政府之所以制定殡葬管理条例,就是“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但是,为什么要对殡葬加强管理?换句话说:国家把殡葬纳入社会加强管理的理由是什么?
笔者发现:三个版本有三个版本的理由。
85年版的理由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殡葬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之间,有什么必然联系?又怎样互为因果?
97年版的理由是:“为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加了“推进殡葬改革”,删去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为什么要删去?
06版的理由是:“为了规范殡葬行为,推进殡葬改革,促进蓝色星球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删去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又是为什么?
   (二)加强殡葬管理,管理什么?
    加强殡葬管理,管理的对象是针对公民个人,使之规范殡葬活动行为,不得危害社会影响他人?还是针对殡葬行业,使之规范殡葬经营行为,以利于殡葬业的健康发展?管理的对象不同,管理的方针、方法和达到的目的也就不同。
    如果加强殡葬管理旨在要求公民规范自己的殡葬活动行为,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那就很简单了;条例只需列出公民在殡葬活动中,哪些行为会阻碍交通,哪些行为易引发火灾,哪些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和工作等等,要公民遵守不得为之就行了。至于公民在自己亲人的灵枢前,是鞠躬默哀还是磕头跪拜,是臂戴黑纱还是头包孝帕,既不危害社会,也未影响他人,似乎没有必要去强行干预。
    如果加强殡葬管理旨在要求殡葬行业规范经营行为,目的是有利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进步,那就应该首先深入研究一下:
    (1):殡葬活动在文化传承中有何积极作用?
    (2):殡葬经营能否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能否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增涨点?
    (3):殡葬业的发展,对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有无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在制定殡葬管理法规的时候,如果对“为什么要加强殡葬管理”,在认识上出现偏差,加强管理的对象又不明确;那么,对殡葬管理究竟主要是“管什么”,也必然会出现偏差,造成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瞎管的局面。
    三个版本的管理条例,共同的核心只有两个:一个是加强殡葬管理,就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火葬;另一个是殡葬管理的权力归各级民政部门。仔细对照读解三个不同版本的管理条例,的确存在有许多让人不解之处。管理权归各级民政部门,暂且不论;仅实行火葬这一点,就让人不知道该如何去正确理解。
    首先:火葬与土葬不过是两种葬式而已,而且,这两种葬式在中国都有数千年的历史了,为什么现在非要强迫公民只准用什么葬式而不准用什么葬式?从北宋到清代,国家禁止火葬,理由是火葬“有丧人伦”。如今,政府只准火葬不让土葬,理由又是什么?弄清这些问题,对于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进行,意义重大。就因为毛泽东等老一辈领导人曾经联名倡议火葬?那么毛泽东等老一辈领导人倡议火葬的理由又是什么?难道就如条例上说的:为了“移风易俗”?为了“破除殡葬陋习”?亦惑是因为我国人多土地少、森林少,为了节约土地,节约木材?考察一下这二十年推行火葬的结果,节约了土地没有?如果是为节约木材的话,完全可以采用复合材料以取代木材的消耗。再说,全世界人口密度比我们大的国家有,比我们小的国家也有,资源比我们富余的国家有,比我们溃乏的国家也有,也少有哪个国家规定她的公民,只准用哪一种葬式,而不准用哪一种葬式?显然,这个理由也有些牵强,而且这个问题现代科技完全有办法解决。
    就管理方针而言,除了实行火葬改革土葬之外,三个版本都有“破除殡葬陋习”的一条。但什么是殡葬陋习?目标和内容是否应该更明确一点。
    其次:火化仅仅是处理遗体的一种方式,并非是“葬”,把遗体火化了,将骨灰埋入公墓,这与传统的土葬,确然有不同之处。传统的土葬用棺材装遗体,火葬用骨灰盒装骨灰,但都一样埋入土中。传统的土葬把棺材分散埋到荒郊野外,火葬将骨灰集中埋到城市周边的公墓陵园。
    如果因为有这样的一点差别,就认为火葬是文明,必须强制执行;而土葬是陋习,就要坚决禁止;那就值得探讨了;起码,有这么三个问题,值得我们考虑:
    第一:在人民群众中,是真正愿意土葬的人多,还是愿意火葬的人多?
    第二:现行的殡葬管理政策,导致短短的二十多年中,全国大中城市的周边,涌现成百上千的公墓、陵园。这些公墓、陵园不仅限制着城市的发展;而且究竟起到节约土地的作用没有?这些公墓、陵园比起传统的土葬来,是利大还是弊大?
    第三:如果经过深入研究、认真试点,让事实来证明改革土葬比强制火化对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更有利,又更能让大多数公民认同的话,那么,可否让老百姓在葬式葬法有更好的选择,而不仅仅是火葬和骨灰进入公墓。
    最后、有了殡葬管理条例,就应该有健全的殡葬管理机制,依法管理。那么,现在的殡葬管理机制是否健全呢?又是否有利于实现依法管理呢?
    三个版本的条例,都很明确规定:殡葬的管理权在各级民政部门。
    85版十一条:“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97版总则第二条:“国务院民政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06版总则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管理的权力归民政部和各级民政部门,这很明确,那么,我们来探讨一下:
    第一:对于殡葬管理,民政部门究竟拥有多大的权力?该怎样行使这些权力才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
    85版十三条:“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那么民政部对殡葬管理权又是怎样解释的呢?民政发(1998)10号即“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兴建冠以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名称的单位,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不直接冠以殡葬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项目的,该项目也必须经民政部审批。”
    殡葬行业,除了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之外,还有什么?而且,不管冠名不冠名,只要从事殡葬服务,就得民政部门审批!换句话说:社会任何单位或个人,要介入殡葬行业,都得看民政部门准不准许。
    民政部门拥有这些权力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民政部门行使这些权力应当做到有章可循,换句话说,就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到标准明确,程序规范,一视同仁,实现社会公正。
    第二:“国务院民政部负责全国殡葬管理工作”,那么,民政部管理殡葬的机构现状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