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 不得作执法依据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日前获得通过,新规定使公民知情权得到硬性保障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昨天从市法制办获悉,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政府规章————《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于6月7日在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上获得通过。在国务院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基础上,成都还有创新:政府规范性文件位经公开,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保障公民知晓政府文件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公开原则)中对这一规定的原文表述是: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不得作为执法依据。市法制办主任刑毅解释说,行政部门若没有向社会公布某项文件内容就依此执法是不被允许的。“这保证了公民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充分知情权”。国务院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中就此没有具体规定,刑毅透露,这是成都市依据条例精神,结合成都市实行而制定的。
市区政府主动公开24类信息
按办法规定,市和区(市)县一级政府要主动公布24类政府信息,包括: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以其执行情况;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调整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事关民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等等。
乡镇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又包含了8条,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等等。
此外,对于事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或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政府等义务人在形成决议前,还必须依照《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开。
公民申请公开 最多延期15日答复
除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而且有答复时间保障。办法第二十七条(答复时间)中明文规定: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义务人分管政府信息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也就是说,政府部门不能不限期拖延公民信息公开的申请,有效避免了政府机关拖延时间使得公众陷入漫长的等待,最终不了了之。
记者还了解到,制定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配套规定,成都走在全国前列。
解读
新制度凸显“以人为本”
2004年,成都市政府就曾颁布过《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那么,新的信息公开制度和旧规定有何不同呢?市法制办主任刑毅介绍说,新规定主要体现出三点创新:一是依公民申请公开;二是对涉及民生等公共事物信息公开有了办法依据;三是: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不得作为执法依据。分析人士认为,新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凸显“以人为本”价值观,明确了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各项权利义务,使公民知情权得到硬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