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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