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已故归侨、侨眷公墓安葬证明

(一)办事依据

《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民[1984]20号)。

(二)办事人(单位)须提供的资料

1
、家属(或单位)要求将已故人骨灰安葬的申请报告;

2
、已故归侨、侨眷的户口簿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
、省级单位的,应提供单位和省侨办出具的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市级单位的,应提供单位或市级局(公司)出具的归侨、侨眷身份证明;退休人员或无单位人员等,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侨办出具的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4
、死亡证明;

5
、以上资料除提供原件外,还应提供复印件一份。

(三)办事职责

市侨办负责出具已故归侨、侨眷公墓安葬证明。业务归口处室为市侨办侨政处。

(四)办事程序

1
、申请人向市侨办侨政处提交申请资料;

2
、审核完成后,开具证明;

3
、处领导签发。

(五)办事期限

资料齐全当即办理,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六)办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