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14号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5年8月19日
浙江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我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根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规定如下:一、总体要求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是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加快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的重要举措。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以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为前提,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未覆盖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区域内开展特殊建设项目建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作出规划许可,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可以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项目规划选址综合论证结论,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可作为规划条件使用。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统一性。(二)坚持底线管控。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等管制要求,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底线管控要求和强制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涉及违法用地及违章建筑的,应先依法查处并执行到位。涉及专项规划的,应符合专项规划提出的专门安排。(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核定的项目用地规模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应通过节地评价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四)坚持规范实施。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公众意见,积极吸纳专家意见,提高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编制和审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社会认可度。三、适用项目类型按照《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适用于以下情形:(一)交通、能源、水利、矿山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二)军事设施、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监教场所、殡葬等特殊用地建设项目;(三)供变电、污水垃圾处理中转贮存等有邻避效应的建设项目,水质、水文、气象监测等建设项目;(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项目,乡村旅游、监测、救援、物流、农林植保等低空经济基础设施项目;(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19号)规定的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布局的零星城镇建设项目;(六)省政府或自然资源部文件规定的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布局的其他特殊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编制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擅自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未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上述特殊建设项目,可以依据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作出规划许可。确需安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涉及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不超过当地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确需安排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外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规模内。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特殊建设项目,涉及穿跨越城镇开发边界的,应按项目整体编制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项目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已编制详细规划的,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应充分衔接详细规划管控要求;涉及详细规划修改的,应依法修改详细规划。承担国家安全、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功能的建设项目或“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上述适用项目类型的前提下,可以编制单独利用地下空间的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合理确定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管理要求,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四、编制和报批程序(一)编制和审批主体。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由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的项目的规划落实方案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跨设区市的项目的规划落实方案,由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批前公示。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编制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方案报送审批前,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将方案草案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意见采纳情况纳入报送审批材料。(三)批后公布。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批准后公布的内容包括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图则。依法不予公示、公布的除外。五、加强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一)实行全程网上审批。除涉密项目外,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浙地智管实行全程线上审批,未线上审批的,不能取得文件编号,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实行“浙地智管”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协同管控。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审批结果实时推送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二)强化规划许可实施监管。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纳入省级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综合监测,加强跟踪监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各地实施情况适时开展监督评估。对违法违规审批及核发规划许可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本暂行办法自2025年9月22日起实施,期限二年。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各地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国家有关工作要求和地方实际,适时修订完善相关规定。
(全文完)(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适用于殡葬用地建设项目,《浙江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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