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民办发〔2017〕127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市回龙岗革命公基、市殡仪馆:
现将《沈阳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
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沈阳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惠民殡葬服务,规范免除困难群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根据沈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沈民〔2009〕26号)和《关于做好惠民殡葬服务政策扩面增项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5〕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殡葬单位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政策的实施及补助经费的申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民政局对各区、县(市)民政局及各殡葬单位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负责补助经费汇总和申报;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免除对象的资格审查、辖区内殡葬单位补贴经费的审核;各殡葬单位具体实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
第四条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对象包括: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低保人员、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人体器官捐献者、特困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
第五条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和费用标准为:
(一)遗体接运费400元/具(县级殡仪馆300元/具);
(二)纸棺费120元;
(三)遗体冷藏费105元/3天;
(四)遗体火化费740元/具;
(五)骨灰盒100元;
(六)骨灰寄存费600元/5年。
第二章办理程序
第六条 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费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填写《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向办理丧事的殡葬单位申请免除事宜。各殡葬单位应仔细核对相关证件,审查确认后,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第七条 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是:低保证、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盖有辽宁省或沈阳市红十字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印章的捐献证明、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其他可以证明特困人员身份的材料、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来源地所在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盖有乡、镇(街道)政府计划生育专用章的特殊家庭认定材料。
第八条 对于因手续不全等原因无法免除费用的,可在手续准备齐全后到承办丧事的殡葬单位办理退费 。
第九条 免费对象在沈阳市以外死亡并就地办理丧事的,应凭该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 骨灰寄存证及相应的业务制式发票, 到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或就近殡仪馆)按照规定的免除相关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办理退费。
第三章申请补贴
第十条 每年年初由各殡葬单位对上一年免除费用情况进行统计,形成费用汇总表。各区、县(市)民政局需对费用汇总表进行审核,加盖公章后报市民政局汇总。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汇总完毕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经费。
第四章档案留存
第十二条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为一式三份复写纸,由市民政局提供,统一印制、发放。第一联由丧事承办人保管,第二联由殡仪馆暂存,下一年初交市民政局作为申请补助经费凭证,第三联由殡仪馆存档。
第十三条 各殡葬单位应建立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专门档案,一人一档。存档内容包括:免除费用对象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业务票据复印件、有承办人签字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第三联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区(县、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的实施及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监督检查。 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处(科)室、单位具体管的办法, 把对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监管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绩效和责任制考核 。
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民政局每年要对本辖区具体实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的殡葬单位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方式包括:对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专门档案进行调阅,通过检查档案要件的完整性、相互印证性,核实免除工作落实情况; 随机抽取拔打《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中承办人预留电话,询问免除情况,验证其真实性。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在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向财政、审计或有关组织提出监察建议,由其依法实施处罚、处理或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在实施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对不符合免除资格的逝者进行免除或者退费的;
(二)对符合免除资格的逝者没有进行免除或者退费的;
(三)对没有发生的殡葬服务进行补助经费申报的;
(四)没有将退还费用返还给家属(丧事承办人)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标准退费的;
(六) 伪造、涂改《免除基本残葬服务费用申请表》和服务票据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第十八条 在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擔塞、推拖检查的,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 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責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