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3号建议的答复雷雨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公墓建设用地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推进殡葬改革、解决农村群众集中安葬问题、落实节地安葬要求、革除丧葬陋俗的重要殡葬服务设施。近年来,全省各地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加大投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动解决农村群众安葬设施不足问题。一、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近年来,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指导各地合理布局规划,加强公墓用地保障,共同推进全省公墓建设。一是强化规划支撑。在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过程中,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民政部门多轮沟通,主动对接收集殡葬设施用地需求,完善规划中涉及殡葬设施布局和公益性公墓配置标准等内容,并将相关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省自然资源厅积极指导各地在市县两级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规划支撑。二是优化手续办理。2024年10月,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殡葬设施用地,可按城镇村批次用地报批,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其中服务城镇的,可作为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按批次方式报批予以保障;服务于乡村的,可直接使用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预留指标报批用地。三是创新土地利用。近期,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可开展林地草地墓地复合利用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目前,省民政厅、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正在研究起草我省农村公益性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政策,可解决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草地手续办理和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问题。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通过开展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无需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四是做好用地保障。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协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主动对接协作,落实政策共享、信息互通、共同研究,指导各地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和合理用地需求,依法精准组织申报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推进殡葬项目依法合规建设,统筹安排使用基础指标、盘活指标等其他指标,对申报的殡葬设施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21年以来,全省获批殡葬设施用地0.56万亩,其中毕节市获批殡葬用地0.05万亩。五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近年来,省级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奖补资金投入力度,自2022年起安排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福彩公益金共计3.12亿元支持各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其中支持毕节市2600余万元。二、关于修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建议目前,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禁止在耕地、林地建设坟墓。今年5月,国家民政部向社会公开征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我厅充分发挥贵州省殡葬管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作用,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向国家层面提出“公墓建设可使用林地”的相关建议。待国家层面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后,我们将及时组织修订《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三、关于从省级层面全面推开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建议目前,我省已有部分地方建设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2024年10月,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县民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统筹规划公益性公墓,农村殡葬设施采取乡镇合建、多村联建、人口多的自然村寨单独设置等方式合理建设,满足群众安葬需求。各地可根据农村风俗习惯、交通、人口分布、群众意愿等因素,统筹考虑,合理规划镇级、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避免资源浪费。省级正在起草《贵州省农村集中安葬点工作指南》等政策,指导各地下步按照“小集中、大分散”的原则,在符合用地选址条件下,人口少的乡镇相对集中建设公益性公墓,人口多的乡镇结合实际规划分散建设多个公益性公墓,节约使用土地,满足群众安葬需求。四、下步工作打算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殡葬改革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一是指导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中统筹殡葬设施用地布局安排,做好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合理进行规划布局。二是继续做好公墓建设用地协调工作。按照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继续协商省林业局做好各地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工作。三是加大与省自然资源厅协调,对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依法高效办理用地手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需求。四是推进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政策制定,探索公益性公墓用地保障新机制,解决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林地草地手续办理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五是继续争取资金支持。根据各地殡葬改革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继续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拟按照乡镇级安葬骨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以1000元/墓穴的标准进行奖补,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不断提升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广大群众安葬需求。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殡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贵州省民政厅2025年6月27日(主动公开)(联系人:刘来;联系电话:86851259)
省民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5号建议的答复张驰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殡葬改革工作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关心支持。经商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现就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推进殡葬改革、解决农村群众集中安葬问题、落实节地安葬要求、革除丧葬陋俗的重要殡葬服务设施。近年来,全省各地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加大投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动解决农村群众安葬设施不足问题。一、农村公益性公墓规范使用林地情况针对我省森林覆盖率高、殡葬设施项目建设用地较为紧张的实际,2022年,省民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墓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指导各地按照“在建项目为主、待建项目为辅”和“优先考虑公益性公墓”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开展公墓项目分类界定、合法认定和用地审批等相关工作,妥善解决公墓建设合规使用林地问题,为各地殡葬设施项目建设,特别是公墓建设合法合规使用林地提供了有效渠道。盘州市民政、林业等部门可据此合理规划,按程序申请公墓建设使用林地。目前,我厅已向省林业局发函,协助办理盘州市羊场乡高光村农村公益性公墓申请使用林地有关事宜。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办理用地手续情况针对部分殡葬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困难问题,根据殡葬设施、公墓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按照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以下五个方面的措施全力做好公墓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一是加强制度建设。2024年10月,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民函〔2024〕28号),要求市县民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统筹规划公益性公墓,城市殡葬设施要满足邻避距离要求,农村殡葬设施采取乡镇合建、多村联建、人口多的自然村寨单独设置等方式合理建设。同时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可直接使用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预留指标报批用地,既保障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空间需求,又解决了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的不确定性的问题。二是优化用地保障机制。省自然资源厅建立贵州省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以及用地保障省、市(州)、县三级联动和部门沟通协作机制,指导和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对接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实时了解项目用地需求,配合做好项目选址,共同研究协商,帮助解决公墓项目用地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用地保障提质增效。三是强化空间保障。在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过程中,主动对接收集殡葬设施用地需求,完善规划中涉及殡葬设施布局和公益性公墓配置标准等内容,并将相关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各市县在县级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规划支撑。四是拓宽用地报批渠道,2024年11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4〕8号),明确:城镇村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含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按城镇村批次报批用地;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用地和外事、宗教、文物古迹、监教场所、殡葬、风景名胜等特殊用地,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用地。五是加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省自然资源厅受理公墓项目建设用地申报材料后,加快审查,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善申报材料,快速报批。2021年以来,贵阳市回民公墓、剑河县公益性公墓等一批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获批。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情况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殡葬改革有关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满足群众殡葬需求,2022年至2025年,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省级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奖代补资金7500万元,用于支持各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或提质改造。截至目前,已安排省级福彩公益金80万元支持盘州市盘龙观海及西园殡仪馆提质改造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盘州市已获得两批次共计625万元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四、下步工作打算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殡葬改革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一是指导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中统筹殡葬设施用地布局安排,做好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强化规划支撑。二是继续做好公墓建设用地协调工作。按照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继续做好各地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协调工作。三是对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依法高效办理用地手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需求。四是推进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政策制定,探索公益性公墓用地保障新机制,已联合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拟制《关于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开展林地草地复合利用试点的指导意见》,将进一步完善后印发实施。五是继续争取资金支持。根据各地殡葬改革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继续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拟按照镇级安葬骨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以1000元/墓穴的标准进行奖补,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不断提升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广大群众安葬需求。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殡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贵州省民政厅2025年6月27日
(主动公开)(联系人:罗成英;联系电话:0851-86813167)
省民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1号建议的答复田兴国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公益性公墓建设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费用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现就建议有关情况答复如下: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推进殡葬改革、解决农村群众集中安葬问题、落实节地安葬要求、革除丧葬陋俗的重要殡葬服务设施。近年来,全省各地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加大投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动解决农村群众安葬设施不足问题。一、关于优化办理流程的建议近年来,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指导各地合理布局规划,加强公墓用地保障,共同推进全省公墓建设。一是健全联动保障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部门协作长效机制,落实专人负责,主动对接协作,落实政策共享、信息互通、共同研究,指导各地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和合理用地需求,依法精准组织申报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推进殡葬项目依法合规建设。统筹安排使用盘活存量土地核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国家下达脱贫县专项计划,对申报的公益性公墓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空间规划支撑。在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过程中,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民政部门多轮沟通,主动对接收集殡葬设施用地需求,完善规划中涉及殡葬设施布局和公益性公墓配置标准等内容,并将相关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积极指导各地在市县级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规划支撑。三是优化用地手续办理。省级联合制定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等系列措施,多渠道保障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除可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用地外,还支持以布局零星城镇建设用地、使用预留规划用地指标等方式保障公益性公墓落地空间,并均以批次方式申报用地,不需提供项目立项、初设、预审、环保、地灾等项目建设前期手续,极大简化用地申报材料,降低用地报批成本。四是创新土地利用方式。近期,国家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可开展林地草地墓地复合利用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目前,省民政厅、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正在研究起草我省农村公益性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政策,可解决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草地手续办理和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问题。省级正在起草《贵州省农村集中安葬点工作指南》等政策,指导各地按照“小集中、大分散”的原则,在符合用地选址条件下,人口少的乡镇相对集中建设公益性公墓,人口多的乡镇结合实际分散规划建设多个公益性公墓,节约使用土地,满足群众安葬需求。五是下放审批权限。自2020年,省林业局将临时占用林地权限下放至县级;2021年,国家林草局将国家权限的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许可委托省级实施,2023年,省林业局将省级权限的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许可委托各市(州)林业局实施。从国家到省级层面,做到应放尽放,极大缩短林地手续办理时限,减少林地许可审批程序和环节。2025年,国家自然资源部已将用地用林联动审批、提升审批效率列入今年工作要点,目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正在开展相关准备和融合工作。二、关于增加资金投入的建议为强化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保障,降低用地报批成本,省级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可按批次方式报批用地,无需按照单独选址报批方式编制一系列评估报告,大幅降低了用地组卷报批成本。同时,农村公益性公墓涉及农用地(含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仅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涉及其他规费。近年来,省级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自2022年起安排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彩票公益金共计3.12亿元支持各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提质改造。目前我们正在研究起草我省农村公益性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政策,可解决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占林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问题。三、下步工作打算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殡葬改革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一是指导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中统筹殡葬设施用地布局安排,做好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合理进行规划布局。二是继续做好公墓建设用地协调工作。按照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继续协商省林业局做好各地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工作。三是加大与省自然资源厅协调,对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依法高效办理用地手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需求。四是推进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政策制定,探索公益性公墓用地保障新机制,解决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草地手续办理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五是继续争取资金支持。根据各地殡葬改革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继续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拟按照乡镇级安葬骨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以1000元/墓穴的标准进行奖补,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不断提升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广大群众安葬需求。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殡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贵州省民政厅2025年6月27日(主动公开)(联系人:刘来;联系电话:86851259)
省民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5号建议的答复伍涵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难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现就建议有关情况答复如下: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推进殡葬改革、解决农村群众集中安葬问题、落实节地安葬要求、革除丧葬陋俗的重要殡葬服务设施。近年来,全省各地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加大投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动解决农村群众安葬设施不足问题。一、关于适当放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条件的建议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用地政策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是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个功能区的建设管理规定均不允许建设公墓。鉴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面临的用地困难实际和群众现实诉求,国家层面已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原有居民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需求,待下一步具体明晰相关管理要求。三是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的,属于“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文物行政许可手续。近年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指导各地合理布局规划,加强公墓用地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共同推进全省公墓建设。一是强化规划支撑。在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过程中,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民政部门多轮沟通,主动对接收集殡葬设施用地需求,完善规划中涉及殡葬设施布局和公益性公墓配置标准等内容,并将相关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省自然资源厅积极指导各地在市县两级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规划支撑。二是优化手续办理。2024年10月,省民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殡葬设施用地,可按城镇村批次用地报批,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其中服务城镇的,可作为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按批次方式报批予以保障;服务于乡村的,可直接使用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预留指标报批用地。三是做好用地保障。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和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协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主动对接协作,落实政策共享、信息互通、共同研究,指导各地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和合理用地需求,依法精准组织申报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推进殡葬项目依法合规建设,统筹安排使用基础指标、盘活指标等其他指标,对申报的殡葬设施用地做到应保尽保。针对我省森林覆盖率高、殡葬设施项目建设用地较为紧张的实际,2022年起,省民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明确部分林地可用于公墓建设,现已协调省林业局办理近300个公墓建设规范使用林地手续,有序推进各地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建设。二、关于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建议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三条规定:“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在列出的免征事项范围内,且减免权限在国家层面。后续我们将会同财政、林业等部门积极向国家反映费用减免相关建议,争取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森林植被恢复费免征范围。三、关于适当减少用地报建费用的建议农村公益性公墓属于特殊用地,按照传统的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用地成本相对较高。为强化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保障,降低用地报批成本,2024年10月,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工作的文件,一是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可按批次方式报批用地,无需按照单独选址报批方式编制一系列评估报告,大幅降低了用地组卷报批成本。同时,农村公益性公墓涉及农用地(含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仅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涉及其他规费。二是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可直接使用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预留指标报批用地,无需纳入村庄规划,既切实保障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空间需求,又有效应对了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的不确定性。三是创新土地利用方式。近期,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可开展林地草地墓地复合利用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目前,省民政厅、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正在研究起草我省农村公益性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政策,可解决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草地手续办理和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问题。省级正在起草《贵州省农村集中安葬点工作指南》等政策,指导各地按照“小集中、大分散”的原则,在符合用地选址条件下,人口少的乡镇相对集中建设公益性公墓,人口多的乡镇结合实际规划分散建设多个公益性公墓,节约使用土地,满足群众安葬需求。四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近年来,省级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自2022年起安排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彩票公益金共计3.12亿元支持各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提质改造。四、下步工作打算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殡葬改革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一是指导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编制中统筹殡葬设施用地布局安排,做好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合理进行规划布局。二是继续做好公墓建设用地协调工作。按照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继续协商省林业局做好各地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工作。三是加大与省自然资源厅协调,对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依法高效办理用地手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需求。四是推进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政策制定,探索公益性公墓用地保障新机制,解决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林地草地手续办理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五是继续争取资金支持。根据各地殡葬改革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继续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拟按照乡镇级安葬骨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以1000元/墓穴的标准进行奖补,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不断提升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广大群众安葬需求。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殡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贵州省民政厅2025年6月27日(主动公开)(联系人:刘来;联系电话:86851259)
贵州省民政厅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殡葬工作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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