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殡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法规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全市各类殡葬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加强和规范殡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各类殡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4.2殡葬管理与改革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相互配合,属地为主。
1.4.4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殡葬突发事件处置指挥机构,负责全市的殡葬应急工作。
2.1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
市政府设立市殡葬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文化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市城区工作办、市郊区工作办。
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办公室,由市民政局分管殡葬工作的副局长、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科科长分别兼任办公室正副主任。
2.2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研究决定全市殡葬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殡葬公共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监督县一级殡葬应急指挥工作。
2.3指挥机构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调研分析相应的数据和信息情报报送,提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参考意见和拟定具体措施报指挥部;总结和吸取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教训;负责殡葬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做好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的联络工作,通报有关情况;负责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公共突发事件,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2.4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汇报情况;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对殡葬行业的监督管理和经营许可的审核,以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现场控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对聚众闹事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依法依规查处;加大对涉及犯罪的当事人的调查、侦破、打击力度。
市人事局:负责对在突发事件中参与闹事和幕后指挥者中的市本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劝说、教育和处置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在殡葬突发事件中滋畔闹事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劝说、教育,并依法依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市建设局:负责对在城区占道搭灵棚,危害公共安全引发突发事件的当事人,做好劝说、教育、疏导和处置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规范丧葬用品市场,查处销售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和低级趣味、媚俗的丧葬用品,哄抬丧葬用品价格、漫天要价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负责依法对因预售、炒买倒卖、传销墓穴(地)、骨灰存放格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殡葬单位给予严肃查处,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因爆炸及矿山、建筑坍塌等意外死亡事故的劳动纠纷仲裁处理工作,做好遗体火化后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调度好应急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清理乱葬滥埋墓地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委老干部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与有关殡葬活动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有关老干部的劝说疏导工作。
市文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做好殡葬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好因生产安全意外等发生死亡事故的处置工作,做好遗体火化前的协调及火化后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督促医疗单位做好对患有传染性疾病遗体的消毒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确保广大居民和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发生殡葬事业(务)公共事件时,确保道路畅通,依法做好因道路交通安全意外发生死亡事故的处置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因殡葬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上访的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对因殡葬引起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责任人的调查处理。
市司法局:负责做好对殡葬突发事件闹事人员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依法对因殡葬活动污染周边环境而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和协调并提供现场污染分析监测的技术支持。
市环卫局:负责清运市区内因祭祀活动产生的垃圾。
市城区办:负责组织对城市社区居民进行文明祭祀,平安清明为主题的宣传工作,督促社区居委会对在本辖区乱烧祭祀品的行为,进行劝导和制止。
市郊区办:负责组织对农村居民进行文明祭祀,平安清明为主题的宣传工作。督促农村村委会对在本辖区乱烧祭祀品的行为,进行劝导和制止。
3、应急处置

3.1应急分类
3.1.1第一类:聚众5人以上到殡仪馆闹事的。
(1)到殡仪馆抢尸土葬的;
(2)不愿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火化事宜的;
(3)周边居民以借殡仪馆等殡葬场所污染环境为由,煽动群众闹事、阻碍殡仪馆正常开展工作的。
3.1.2第二类: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的。
(1)将尸体停放到党政机关闹事,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2)将尸体停放在道路上阻塞交通的。
3.1.3第三类:违规丧事危害公共安全,不听执法人员劝阻,暴力抗法的。
3.1.4第四类:处置炒买倒卖、传销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3.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立即按预案要求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和信息。
3.3信息报告要求
市民政局、殡葬、殡仪服务单位在事件发生后,在2个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
3.4信息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起因、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趋势、处置过程和结果以及建议请求。
3.5预案启动的条件
符合应急分类四类情形的,由殡葬应急指挥办公室提出,报殡葬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审批通过后,启动本预案。
3.6应急响应
预案启动后,指挥部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应急响应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和以责任管理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助配合的原则。并及时将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需要市级参与的应立即启动预案。
3.6.1出现第一类情况,由民政、公安部门赶赴现场处置,事故责任单位负责做好丧主的矛盾化解和事故处理工作,在事件处置中需要相关部门参与的,应积极响应。
3.6.2出现第二类情况, 由公安、民政、信访、调纠、交通管理和事故责任部门及时启动预案,积极应对处置。在事件处置中需要相关部门参与的,应积极响应。
3.6.3出现第三类情况,由公安、建设、民政、交通管理和肇事者的主管部门及时启动预案,做好处置工作。根据事态的发展变化,需要相关部门参与的,应积极响应。
3.6.4出现第四类情况,由工商、民政、公安、信访等部门及时启动预案,做好处置工作,事件的责任单位针对上访原因负责做好应对处置。根据事态的发展变化,需要相关部门参与的,应积极响应。
3.7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评定,提出处置建议,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8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得到完全平息后,由指挥部宣布预案执行终止。

4、应急保障

4.1信息保障
各殡葬、殡仪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运行机制,保持信息传输设备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4.2人力保障
公安及相关部门要准备相应的人员力量。各殡葬、殡仪服务单位应组建公共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的要求及时到位。预备队主要由各殡葬、殡仪服务单位的负责人和保卫人员组成。
4.3资金保障
由市财政按照预案要求,做好殡葬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的拨付工作。

5、监督管理

5.1奖励与责任
5.1.1对在殡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5.1.2对在殡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监督检查
应急指挥部工作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指挥部工作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6.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授权市民政局解释。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