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坟墓绿化的通知

| 法规

发文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文号:宁政文(2008)103号
发布日期:2008-3-21
执行日期:2008-3-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绿色海西东北翼建设步伐,提升宁德对外交流形象,营造闽东北亲水游生态文明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以“种孝顺树、做孝顺人”为主题的“千万孝顺绿化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
严格落实殡葬制度,对交通干道(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和城市周边一重山可视范围的老旧坟墓(1996年以前),除按殡改规定应该平毁、深埋的以外,应进行全面绿化,并在坟头种植乡土、名贵、常绿、速生树种,争取2-3年郁闭。坟墓绿化经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每座予以补助10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30元(列林业基金支出),县(市、区)财政补助70元。
二、组织领导
坟墓绿化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清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以确保工作落实,取得实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当地坟墓绿化工作负总责;宣传部门负责坟墓绿化的宣传报道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老旧坟墓进行调查摸底并建档造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督促实施;墓主为坟墓绿化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造林绿化;林业部门负责提供优惠苗木和植树技术指导;国土、民政、监察部门联合开展督查落实,对拒不绿化的坟墓,按有关规定予以平毁、深埋,并限期恢复原状。市政府将在年终组织开展坟墓绿化工作督查、评比,对完成好的乡镇和单位予以奖励,对于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宣传发动
大力开展以“种孝顺树、做孝顺人”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介作用,并通过致全市农民朋友公开信等形式,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干部、挂片领导、驻村干部作用,逐家逐户做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植树造林意识,努力营造坟墓绿化和种植珍稀名贵树种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