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骨灰遗骸管理的通知

| 法规

发文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湖政发[2006]71号
发布日期:2006-11-3
执行日期:2006-1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巩固坟墓专项整治成果,全面推行生态葬法,杜绝新的乱葬滥埋,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骨灰遗骸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倡不保留骨灰。丧属要求对骨灰采用植树、撒入湖(江)等不保留的形式进行处理的,遗体火化时由丧属申请,骨灰可暂寄存在殡仪馆内,适时由民政部门组织植树或撒入湖(江)等。
二、遗体火化后,丧属需将骨灰带回安葬(安放)的,领取骨灰时应出具村(居)委会开具的安葬(安放)证明,安葬(安放)证明须凭公墓单位(包括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堂等)墓穴(格位)预订凭证出具;尚未落实骨灰安葬(安放)点的,丧属可将骨灰寄存在殡仪馆内。
三、外来人员在湖死亡遗体火化后,丧属需将骨灰带回原籍安葬的,领取骨灰时,领取人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
四、禁止在公路、铁路、航运河道两侧视野范围内和耕地区、开发区、住宅区、保护区、风景区内建造坟墓。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2006年底前督促丧属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不能再进行合墓。
五、因建设用地需要搬迁的坟墓,应将骨灰(遗骸)迁到辖区公益性生态墓地或骨灰堂(墙、廊)内,也可迁到经营性公墓内,县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有关乡镇落实迁葬点,严禁乱葬滥埋。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加快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地、骨灰堂(墙、廊)等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到2007年底,实现生态葬法覆盖所有行政村,切实解决辖区村民骨灰(遗骸)的安葬(安放)问题。
七、市、县中心城区规划区内不得再新建公墓或公益性生态墓地,已建的要加大绿化覆盖。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村(居)民骨灰安葬和坟墓搬迁,原则上迁葬到妙西枫树岭灵园,也可迁葬到本乡镇已建公益性生态墓地和其他经营性公墓。
八、禁止骨灰入棺土葬。遗体火化时,丧属不得将棺材(含小棺材、安乐缸)带入殡仪馆安装骨灰,殡仪车驾驶员要配合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九、严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墓碑墓料。墓碑墓料只能向公墓服务单位销售,不得向个人销售;凡超标准的墓碑墓料,一律不得销售。
十、各地要健全殡葬监督管理网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县区应建立殡葬执法机构,强化殡葬执法监督;乡镇要有殡葬专管员,具体负责本乡镇殡葬管理工作;村(居)要设立村级殡葬信息联络员,协助宣传殡改政策,及时反映殡葬情况,指导督促丧属文明办丧。
十一、各地要建立骨灰(遗骸)跟踪监督管理月报制度。殡仪馆和乡镇(街道)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火化、骨灰安葬和骨灰(遗骸)搬迁情况分别报县区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应于每月底将本月村(居)民死亡、骨灰安葬和骨灰(遗骸)搬迁情况上报乡镇(街道)。
十二、各县区要加强对骨灰(遗骸)跟踪管理工作的领导,把骨灰(遗骸)跟踪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督查,严格执法,坚决杜绝新的乱葬滥埋。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的作用,依法查处骨灰入棺土葬等违法行为;国土、林业部门要加大耕地、林地的保护力度,对未经批准,乱占耕地、林地建坟的要依法查处;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墓碑墓料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考核办法,把坟墓治理和生态葬法纳入考核内容。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