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骨灰领取处理规定的通知

| 法规

发文单位: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遵府办发〔2006〕22号
发布日期:2006-2-27
执行日期:2006-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骨灰领取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骨灰领取处理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骨灰领取处理程序,根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骨灰领取处理规定。

一、骨灰的领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凭户口簿、经营性公墓单位出具的墓位证、购墓发票、购墓合同、骨灰领取人身份证领取。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凭户口簿、乡镇出具的骨灰领取证明、骨灰领取人身份证领取。
(三)非本市人员来遵死亡的凭有效户籍证明、骨灰领取人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单位民政部门出具的骨灰领取证明领取。中心城区火化的由市殡葬管理处办理;各县(市)火化的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办理。
二、骨灰的寄存
骨灰寄存应在具有寄存保管条件的场所进行;并与骨灰寄存单位签定寄存合同,办理寄存证。
三、骨灰的处理
(一)城市居民的骨灰由开具墓位证的公墓服务单位负责骨灰入墓安葬,农村村民的骨灰由乡镇和公益性公墓单位负责骨灰入墓安葬。
(二)骨灰树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抛撤等处理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在殡仪馆存放一年无人认领的骨灰视为无主骨灰,由殡葬管理部门自行处理。
四、本规定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