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遗体火化后骨灰管理规定

| 法规

发文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文号:黄政[2006]4号
发布日期:2006-3-16
执行日期:2006-5-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遗体火化后的骨灰管理,规范骨灰处理行为,节约殡葬用地,改革丧葬习俗,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骨灰处理多样化,以骨灰寄存的方式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为主,提倡骨灰植树、撒入江河处理骨灰。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骨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骨灰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处理,丧主可选择下列方式:
(一)寄存在殡仪馆的骨灰楼;
(二)安放在经省民政部门审批的经营性公墓;
(三)安放在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农村公益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公墓山深埋骨灰,只可立碑不留坟头;
(四)参加由殡葬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骨灰植树、撒入江河、海洋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遗体火化后骨灰寄存在该殡仪馆的,由丧主直接办理寄存手续。
第七条 丧主到经营性公墓、骨灰楼安放或者寄存骨灰,凭公墓单位出具的墓位(格位)票据,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第八条 丧主将骨灰安放在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农村公益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公墓山深埋骨灰,凭镇殡葬管理机构或者村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第九条 丧主参加由殡葬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骨灰植树、撒入江河、海洋等活动,凭该殡葬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骨灰领取手续。
第十条 骨灰存放单位对存放的骨灰,应建立骨灰寄存记录档案,详细登记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存入日期、寄存时限、安放位置、编号以及丧主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并发给丧主骨灰存放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丧主到骨灰存放单位拜祭先人时,凭骨灰存放证拜祭。拜祭后,骨灰存放单位应认真核对检查存放。
第十二条 骨灰存放单位应建立健全骨灰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骨灰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以及清洁卫生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和镇、村级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公墓山存放的骨灰进行监督管理,实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