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寺庙焚化对象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 法规

汕头市民政局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寺庙焚化对象等问题的管理,促进我市殡葬改革的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殡葬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02]12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全市范围内在寺庙焚化遗体的对象只能是在寺的僧尼,不能扩大至僧尼以外的佛教徒以及社会人士。严禁非僧尼的遗体在寺庙焚化。

二、需焚化僧尼遗体的,先持该僧尼本人的身份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注销户口;再持当地佛协证明,报属地宗教部门批准,并报市民政、宗教部门备案后(僧尼属外地的,尚需再报市宗教部门批准),才能焚化。

三、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集中设点焚化僧尼遗体,即统一集中在潮阳区铜盂镇灵山寺焚化。

四、潮阳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必须对灵山寺焚化遗体的僧尼实行登记造册,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焚化僧尼遗体的数字上报区民政局。

五、潮阳区灵山寺应严格遵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焚化对象和焚化手续,建立健全有关焚化僧尼的档案资料,同时应采取相应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护好周边环境。

六、全市所有的寺庙除寄存本寺僧尼焚化后的骨灰外,均不得擅自设置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对外接受骨灰寄存业务。

七、各级宗教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寺庙僧尼的法制教育,同时对规范管理寺庙焚化对象等问题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潮阳区、铜盂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民政、宗教、环保、农业(林业)、公安等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活动,坚决取缔违规行为,确保寺庙的焚化对象等事项的顺利开展和遵章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