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实施树葬?民政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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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市民留言称,“家中有86岁老人,他的愿望是亡故火化后将骨灰葬于自家房背后的荒山上。采取骨灰不装容器,混合泥土后深埋1米以下,上面栽树并保证存活,在树旁边不留碑等任何标识的方式安葬。听说这样做要在公墓内的划定区域实施,不知我用这样的处理方式能否可以?”

民政部回复:《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第二十条规定: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国家倡导并鼓励骨灰撒海、树葬等节地生态葬式,具体规定建议该市民咨询当地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