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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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办〔2019〕5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 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 案》,加强公墓、骨灰堂(塔、墙)等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 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 管理,满足人民群众“逝有所安”基本殡葬需求,稳步推进移风 易俗和殡葬事业发展,推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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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 基本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筹城乡、 科学规划,节约土地、生态环保,保障基本、方便群众”的原 则,按照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 管理。
(三) 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50%的省辖市、县(市) 每个至少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50%的乡镇每个至少建成1 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到2021年,每个省辖市、县(市) 至少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农 村公益性公墓,实现省辖市、县(市)、乡镇公益性安葬设施全 覆盖。
二、全面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
(-)科学编制规划。市、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结合本行政 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要求,编制公益性安葬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 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合理利用土地。公益性安葬设施应在规划确定的建设 用地区域内选址,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城市公益 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划拨,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 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按照辐射区域人口数量、满足10 年使用需求的原则确定公益性公墓面积,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 面积不少于50亩,县(市)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少于 100亩,省辖市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少于200亩,严禁 公益性公墓大面积石化、硬化和永久性破坏土地。严禁在法律法 规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
(三)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新建公益性安葬设施节地生态安 葬率要达到100%,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穴不 得建石围栏;墓碑要小型化、微型化、艺术化,高度不得超过 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应统一规格、统一标准;使用 可降解骨灰容器。积极推广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 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安葬方式。骨灰公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 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 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在土葬改革区,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 遗体公墓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占地面积 不得超过6平方米。骨灰堂(塔、墙)骨灰安放格位面积不得超 过0.25平方米。公墓绿化率不得低于50%。墓区要配备管理用 房、祭扫场所、消防等设施设备,道路要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公 益性安葬设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开发建设的墓区,一律按照节地 生态安葬标准建设。
三、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安葬设施管理
(一)完善审批手续。申请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应当提交 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 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手续;相关管 理制度。
建设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 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省辖市、县(市)建设城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分别由省辖 市、县(市)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 备案。
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的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所在地的县级 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省辖市、县(市)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迁移或者拆除,应当 分别由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 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完善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纳 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内容。发展 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优先保障公益性安葬设 施建设需要。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和 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本级民政 部门负责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2 名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安葬设施的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 作。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专门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可以通过 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设置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解决,优先选择建档立 卡贫困户或者低保、特困救助对象担任,主要负责乡镇建设的公 益性公墓管理维护、档案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安全防火 等工作。
(三) 加强日常管理。原则上公益性安葬设施免费提供给群 众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由当地价格 主管部门按照成本核定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公益 性安葬设施使用实行实名登记,由遗属凭火化证明签署安葬协议 后安排入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和承包经营 公益性安葬设施,禁止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墓穴或者骨灰 安放格位,禁止修建宗族墓地。
(四) 倡导文明低碳祭扫。在公益性安葬设施内应当以文明、 低碳、绿色、环保的方式办理丧事或祭祀,提倡在公共祭祀区祭 奠,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纸扎、冥币等物品。省辖市、县 (市)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要设立网上祭祀平台,鼓励群众进 行网上祭祀。
四、强化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组织保障
(一) 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 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 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全力推进。要建立健全领导 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责任落 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 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公益性安葬 设施建设资金和管理、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对推进移 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完成较好的地方给予适当奖补。鼓 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公益性安葬设施。
(三) 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要通过政策激励、正面宣传、说 服教育、党员干部带头等方式,引导群众将逝者安葬到公益性安 葬设施内,提高公益性安葬设施的使用效率。
(四)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安葬 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 以及敷衍塞责、虚以应付的地方和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 任。公职人员在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 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