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殡葬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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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网站日前公布了一批有关殡葬管理方面的公众咨询答复,这些答复值得关注,汇总如下:问:国有企业能否以承包、投资或其他方式参与公益性公墓的运营?答: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由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公益性质,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感谢您的咨询。问:1、广东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粤民福〔2007〕34号)是否仍然有效?2、公益性公墓、公益性生态公墓与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是否同一性质,它们对外营业前分别需要达到什么条件(如:征地手续、用地指标手续、规划许可、环评等)?3、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仅取得地方民政部门的同意建设批复,是否还需要取得征地、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才是规范的墓地?4、农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现时适用哪些上级政策文件?答:
问题1:所述文件依然有效,文件中的内容与新的文件有所不同的则按新的文件要求执行。问题2:公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问题3: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优先利用荒山瘠地和历史形成的墓葬区(点),禁止占用耕地、农田,禁止建在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严格控制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公益林调整手续。绕开国有林场、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选址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土地。问题4:农村公益性公墓适用的文件较多、零散,建议在相应地区的民政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或针对具体问题咨询。问:1,参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82-2017),全文未见关于公墓的绿地率规定,可否视为不作强制性要求?;2,参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82-2017)第十七条,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宜低于5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提到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65%,是否以后者为准?答:《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提出的要求是:绿化覆盖率不宜低于5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是: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65%。广东省公益性公墓应落实后者的要求。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的区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问:在广东,农村个人私自建坟是否可以,如果不可以,请问怎么制止;如果可以,请问建坟的标准又是什么,可以建多大?答:私自建坟是违反规定的。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也可埋葬植树和撒入大海,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第74条分别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第20条分别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