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 法规

发文单位: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民政厅
文号:皖价服(2007)196号
发布日期:2007-11-1
执行日期:2007-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民政局:

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殡葬服务价格行为,维护丧属与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改革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7)3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葬服务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属社会公益事业。殡葬服务价格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殡葬主管部门要按既有利于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又切实减轻丧属经济负担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规范和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的管理。
二、省物价局、省民政厅根据殡葬服务与丧属的关系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来确定殡葬服务价格的管理形式,对目前尚未形成有效竞争而与丧属关系较为密切的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项目见附件。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价格时,要严格按《安徽省物价局制定价格程序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要求,加强成本监审,充分听取殡葬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定价的科学性。对基本的殡仪服务(指遗体接送、遗体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公益性公墓收费,按合理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核定,对其它殡仪服务收费和经营性公墓收费,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基准价并确定浮动幅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价格时,须要求收费单位提供民政部门批准兴建的文件,经营性公墓还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丧葬用品(骨灰盒、墓用石材、寿衣(袋)、花圈等)价格和特需殡葬服务价格的管理,对丧葬用品价格一方面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差率控制或最高限价,另一方面要会同殡葬主管部门通过培育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创造条件推进市场化运作,防止市场垄断,从根本上抑制经营者通过高定价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对特需的殡葬服务项目,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服务成本自行制定价格时,须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殡葬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严禁以特需服务为名,变相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五、全面推行殡葬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和委托协议书制度。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服务规范和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殡葬服务实行统一规范的殡葬服务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殡葬服务项目和丧葬设施、用品的名称、价格、租用期限,供丧属自主选择,殡葬服务单位根据双方协商签定的服务协议书,向丧属收取费用,提供收费结算清单以及规定的票据。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殡葬服务单位的越权定价、擅自提高价格以及利用自身的特殊条件,强行搭售丧葬用品、强行指定服务和强行收费的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督促殡葬服务单位提高服务质量、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督促并落实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殡仪服务、公墓墓位、丧葬用品时,注意满足不同层次丧属的需求,特别要为低收入丧属提供价廉的基本服务需求,要有中低档次的骨灰盒(坛)、免费的休息场所和低价的告别厅堂,经营性公墓的中低档价格墓型供应量比例应不低于60%。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补助情况,制定、实施对社会困难群体(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的殡葬服务收费优惠减免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实施本通知规定作为当前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7]37号)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会同民政主管部门对辖区殡葬服务价格进行一次全面、认真地清理整顿,重点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墓收费、丧葬用品价格、特需的殡仪服务收费以及殡葬服务单位强行搭售丧葬用品、强行指定服务和强行收费的行为,使殡葬收费项目的设置和收费标准,更趋于科学性和合理性。各市要将清理整顿情况于2007年11月底前分别报省物价局和省民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序号 收  费 项 目 定价形式 计费单位 备注
1 遗体接送费 政府定价 元/具 包括本地区正常死亡遗体的运输(对非正常死亡的,实行政府指导价)。跨地区、跨国境运送遗体另按相关规定办理
2 遗体收殓费 政府指导价 元/具 遗体的装、抬,3楼以上(含3楼)加楼层费,电梯运送的免加
3 遗体卫生消毒 政府指导价 元/具
4 遗体冷藏费 政府定价 元/具·天
5 遗体一般整理 政府指导价 元/具 包括正常遗体整容、化装、理发、刮脸及材料费等
6 遗体火化费 政府定价 元/具 包括遗体火化、骨灰清理、装袋,普通炉、高档炉区别对待
7 告别厅租用费 政府指导价 元/场 可根据实际,分别制定包括或不包括告别厅配置费的租用费标准,按小时计算收费。租用费包括:空调、休息室及茶水供应。配置费包括:场地布置、引导、接送遗体、棺罩、花圈、盆花、音响等
8 骨灰寄存费(仅限于殡仪馆) 长期寄存 政府定价 元/格位(份) 按年计收。不足一年,可以按月计收。经用户同意,也可以跨年度收取。
短期寄存 以七天为一个计价单位。超过七天,按天计收
9 公墓墓葬费 经营性公墓(含塔陵园)墓穴费 政府指导价 元/穴 包括:墓穴占地(含墓穴周围的绿化和公共部分占地)的征用、土建工程(含各种材料:墓碑、墓具等)及与之配套的设施、植物等费用,骨灰(遗体)安葬费用等,一次性收取
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墓葬费 政府定价 包括:墓穴的土建工程(含各种材料:如墓碑、墓具等)及与之配套的设施、植物等费用,骨灰(遗体)安葬费用等,一次性收取
10 公墓墓穴管理费 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 政府定价 元/穴·年 包括骨灰(遗体)墓穴和与之配套的墓碑等设施的安全、整洁、植物保养等服务。墓穴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按年计算收费,一次性收取的,一般不得超过20年
经营性公墓(含塔陵园) 政府指导价
11 刻字费 政府指导价 元/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