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殡葬改革“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 法规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号:闽政文[2006]295号
发布日期:2006-7-5
执行日期:2006-7-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殡葬改革“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五日

福建省殡葬改革“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

为巩固殡葬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殡葬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殡葬改革“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
一、“十五”期间我省殡葬改革基本情况
“十五”期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2001年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2001—2005年殡葬改革规划》和《福建省第二批火葬区规划》(闽政(2001)文134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全省平均火化率从2000年的445%提高到2005年的831%,比规划目标高出131%;殡葬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全省已建成殡仪馆54所,其中新建17所,改造或迁建8所,在建的还有4所;兴建经营性公墓60个,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3680个,服务区域覆盖全省约三分之一的建制村;治理乱埋乱葬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全省共治理乱建坟墓549万座;葬礼葬法改革稳步推进,科学文明的丧葬新风逐步形成。
但是,全省殡葬改革的进展还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殡葬改革工作还没有引起当地政府的足够重视,少数设区市未完成“十五”规划的火化率指标,少数县未完成殡仪馆建设任务又未推行火化;有的地方乱埋乱葬现象尚未得到有效治理,个别地方的“三沿五区”(即沿铁路、公路、河流主干道两侧;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旧坟未迁、新坟又添,破坏生态环境和人与自然的和谐;有的地方丧事大操大办盛行,迷信活动突出,殡葬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
二、“十一五”期间我省殡葬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大力倡导文明丧葬新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设施,殡仪馆总数达到66所,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服务区域覆盖全省50%以上的建制村;继续提高火化率,全省平均火化率达到93%;加强骨灰管理,从源头上制止乱埋乱葬现象;规范殡葬行业管理,加强行风建设,殡葬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革除丧葬陋习,营造文明和谐的殡葬氛围。
(三)主要任务
1.切实推进殡仪馆建设。至2007年底,新建殡仪馆8所,除明溪、柘荣两个人口较少的县可暂时不建外,所有的市、县均有殡仪馆。加大对殡仪馆资金和技术的投入,更新改造陈旧设施,至2010年底全省的殡仪馆均应达到国家颁发的三级以上标准,其中应有20%的殡仪馆达到国家颁发的二级以上标准。
2.加强公墓、骨灰楼堂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墓的建设、经营和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墓地面积,倡导艺术化、园林化生态公墓建设;继续加大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建设,至2010年,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的服务区域覆盖面应达到规定指标(见附件1)。严禁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超出公益性范畴违规进行经营活动;对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3.进一步提高火化率。到2008年底,全省实行火葬的区域扩大到所有县(市、区),到2010年底,全省平均火化率达到93%以上。未完成“十五”火化率指标的市、县,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 “十一五”规划的火化率指标(见附件2)。
4.继续治理乱埋乱葬。重点治理在非公墓区和“三沿五区”乱埋乱葬,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骨灰管理工作,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等不占地、少占地和骨灰深埋、不留坟头等葬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巩固、扩大治理乱埋乱葬的成果,坚决制止新的乱埋乱葬,基本完成“三沿五区”治理乱埋乱葬工作。
5.营造和谐的殡葬环境。加强殡葬行风建设,规范殡葬行业管理,不断提高殡葬服务水平,做到“阳光殡葬、诚信殡葬”。坚持葬法改革和葬礼改革并重,破除丧葬陋习,引导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形成“绿色殡葬、文明殡葬”的丧葬新风,营造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良好氛围。
三、“十一五”期间我省殡葬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科学制定规划。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殡葬改革规划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本地2006—2010年殡葬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要根据火葬区人口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科学制定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建设的总体规划,确定殡葬服务设施的数量、布局和建设规模,并根据规划按程序报批兴建。
(二)深入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出版物或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工具,在各市、县、乡(镇)的主要路段设立殡葬改革宣传标语牌,并坚持把每年4月作为“殡葬改革宣传月”,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殡葬改革的法规、政策,宣传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使推行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推行绿色殡葬、文明殡葬的意识深入人心,引导和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自觉参与殡葬改革。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支持殡仪馆和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等设施建设。建立多元化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投资殡葬服务设施。加强对殡葬事业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殡葬改革顺利开展。
(四)推进行风建设。建立高素质的殡葬管理队伍,强化对殡仪馆、骨灰楼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价格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殡葬改革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不断提高殡葬服务单位管理水平和殡仪服务质量。落实低保户、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殡仪服务费用减免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五)加强部门配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殡葬改革的整体合力。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牵头协调,加强殡葬管理,强化检查指导,大力推进殡葬改革,提高火化率,加强骨灰管理,从源头上解决乱埋乱葬问题;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坚决制止、依法查处占地毁林乱埋乱葬行为;文明办要把殡葬改革成效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县城考评的重要内容,进一步促进殡葬改革工作的落实和文明新风的树立。
(六)做好督促检查。在2007、2009、2011年的第一季度,省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各设区市完成“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各地每年要进行一次自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省民政厅,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附件1殡仪馆、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公墓)建设任务表

设区的市 殡 仪 馆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公墓)
已建殡仪馆 在建殡仪馆 新建殡仪馆(2006-2007年)
福州市 福州、福清、长乐、闽侯、连江、罗源、闽清 平潭 永泰 一、2000年以前推行火化的县(市、区),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的服务区域要覆盖60%的建制村。
二、2001-2005年推行火化的县(市、区),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的服务区域要覆盖40%的建制村。
三、2006年以后推行火化的县(市、区)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公墓)的服务区域要覆盖25%的建制村。
厦门市 厦门
漳州市 漳州、龙海、漳浦、云霄、诏安、东山、长泰 平和、南靖、华安
泉州市 泉州、泉港、晋江、南安、石狮、惠安、安溪、德化 永春
三明市 三明、永安、宁化、建宁、泰宁、将乐、沙县、尤溪、大田 清流
莆田市 莆田、仙游
南平市 南平、邵武、武夷山、建瓯、建阳、浦城、松溪、政和 顺昌、光泽
龙岩市 新罗、长汀、连城、上杭、永定、漳平 武平
宁德市 蕉城、福鼎、霞浦、古田、福安、周宁 寿宁、屏南
合 计 54 4 8

  附件2“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的火化率指标

设区的市 火化率指标(%)
2005年
(完成)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福州市 80 85 88 90 93 95
厦门市 99 99 99 100 100 100
漳州市 90.4 91 92 93 94 95
泉州市 97.5 98 98 99 99 99
三明市 83.6 86 88 90 93 95
莆田市 70.8 72 75 80 85 90
南平市 93.1 94 94 95 95 95
龙岩市 87 88 90 92 94 95
宁德市 3939 50 60 70 80 90
全 省 83.1 85 87 89 91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