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归档:殡葬管理

民政工作这十年 · 社会事务篇-殡葬管理方面

| 要闻

殡葬事关千家万户,是重要民生事项。民政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善殡葬法规制度,强化服务保障,加强监管执法,持续深化殡葬改革,全国殡葬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是不断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等政策文件,新发布行业标准30余项,推动修订《殡葬管理条例》,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先后开展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和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等专项整治,规范了殡葬服务管理秩序。

二是推进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配合发展改革委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了“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共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40亿元,补助地方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堂建设以及火化炉等设备购置项目。在部本级福彩公益金分配中,累计支出近7.7亿元用以主要支持中西部地区的殡葬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改造。各地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群众治丧条件得到改善。

三是推进惠民殡葬政策实施。自民政部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以来,全国31个省份均制定了实施办法,普遍面向城乡困难群众减免或补贴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广东等9省份将惠民范围扩大到辖区所有居民,一些地方将惠民项目延伸到生态安葬环节。

四是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自2016年民政部等9部委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以来,全国26个省份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对选择树葬、花葬、骨灰深埋等葬式明确奖补办法。北京、天津、辽宁、上海等地实施了骨灰撒海补贴政策,其中北京骨灰撒海补贴4000元;上海市节地小型墓已超过全市销售总量的80%。各地大力建设公益生态安葬设施,选择生态安葬方式的人数快速上涨。

五是开展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民政部选择80个试点地区(单位)组织开展了殡葬综合改革试点,从体制机制、设施建设、规范管理、服务保障等8个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总结和推广了山东沂水县“惠民礼葬”等一批典型经验。同时大力推进殡葬信息化试点,出台《关于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的行动方案》,全国初步建成“一库一网一平台”,26个省份实现了部省两级平台互联互通。

来源:民政部网站

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 法规

【颁布时间】1992-4-22
【标题】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发文号】
【失效时间】2002-1-22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大常委会

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大常委会
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21日洛阳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2日河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继续阅读

昆明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办法

| 法规

【颁布时间】2007-1-31
【标题】昆明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办法
【发文号】令2007年第71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加强对少数民族殡葬事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继续阅读

沧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 法规

沧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沧政发[2004]10号 2004年4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办理殡仪活动及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工作列入城乡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安、工商、土地、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大力推行火葬,禁止土葬,禁止以罚代化,破除封建迷信丧葬陋习,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在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埋葬。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本市区域内公民死亡后,除回族外均应实行火葬。
第九条 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要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遗体的,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送当地殡仪馆保存。事后一律火化。
对交通肇事死亡遗体,公安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勘验完现场后,应及时通知当地殡仪馆接运遗体。
第十条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遗体外运许可证明。
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服务专用车。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使用其他车辆。
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死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 骨灰实行一尸一盒制,死者骨灰要葬入绿茵骨灰公墓或存入骨灰堂,禁止将骨灰盒装棺再行土葬。
第十三条 丧事办理要节俭、文明。丧事活动中禁止各种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大操大办。丧事活动不得有损害、污染环境卫生,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各类迷信丧葬用品和为土葬服务的用品。
第十五条 信教公民按照宗教传统习惯举行丧葬仪式,应当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殡仪活动中,禁止在市区和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建设、完善殡仪馆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由市、县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
兴办经营性公墓由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由省民政部门批准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条 乡、村应建立公益性绿茵骨灰公墓或骨灰堂。兴建绿茵骨灰公墓由村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批准。村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兴建和管理。
绿茵公墓建设单穴0.6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绿茵公墓要远离铁(公)路、旅游风景区。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耕地、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
上述禁葬区域内,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其它坟墓应限期平毁或迁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其火葬;拒不执行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人员强行起尸火化, 费用由丧主负担。
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500元罚款,对使用非殡仪车的驾驶员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者没收制造工具,违法所得,销毁实物,并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以罚代化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华侨或港、澳、台胞及外国人死亡,亲属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安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22日市政府发布的《沧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 法规

发文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发布日期:1995-4-5
执行日期:1995-4-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三章 丧葬管理
第四章 丧事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经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继续阅读

汕头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

| 法规

发文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11
执行日期:1997-12-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继续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

| 法规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发布日期:1997-12-25
执行日期:1997-12-25
生效日期:1900-1-1
(1994年3月22日以自治区政府令第3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自治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修改,以自治区政府令第16号发布实施)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