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经营性公墓墓位价格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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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回应百姓关切,减轻群众殡葬负担,进一步加强全市经营性公墓墓位价格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北京市定价目录》(京发改规〔2015〕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切实履行政府定价管理职责

北京市民政局是全市经营性公墓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经营性公墓的价格进行管理,对经营者定价行为进行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

经营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包含墓穴租赁费、墓穴管理费、墓地工料费和安葬费等费用。墓穴租赁费和墓穴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目前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1〕351号)进行收取。墓地工料费和安葬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要成立价格管理小组,做好市场价格调研工作,进行殡葬消费社会调查,根据实际经营成本(综合考虑土地费用、墓穴建设费用、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公墓管理费用和预留维护经费等因素)、有关税金及合理利润核定本单位墓位价格,并提交公墓主任办公会研究,形成会议纪要。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墓位价格确定后10日内向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市民政局,接受价格监管。

 二、实行价格监督调控

按照“分类管理,总量控制、中低档为主”的原则进行价格调控。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要提供品种丰富的墓位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安葬消费需求。应当按照高、中、低档设置不同价位的墓位供用户选择。以各经营性公墓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确定的墓位价格的平均水平为标准,高于标准值30%以上的为高价位,低于标准值30%以下的为低价位,在标准值上下30%区间的为中价位。中、低价位墓位的供应量不得低于本公墓墓位总供应量的70%。

对于墓位价格档次公布达不到标准的,上级主管部门区民政局或者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有权要求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进行调整。

  三、积极推行惠民政策

严格执行《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殡葬惠民便民举措的通知》(京民殡发〔2010〕91号),经营性公墓要确保“零百千万”工程落到实处,满足市民对骨灰安置的基本要求,积极推行万元骨灰安置。全市各经营性公墓均应提供万元以下双穴或双格位的骨灰安置设施,设施数量占当年全园销售墓位总量的5%。

经营性公墓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要求,积极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区域。到2020年,有公墓的区都要建成至少一个自然葬安葬区,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要建成2-3个骨灰自然葬示范区。要积极引导殡葬消费者采用骨灰自然葬、骨灰立体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的葬法。全面落实《关于健全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向本市户籍亡故居民免费提供骨灰自然葬,向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免费提供骨灰立体安葬,向本市亡故居民提供骨灰立体安葬补贴。

  四、规范经营单位价格行为

经营性公墓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墓型品种、墓位价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树立诚信意识,履行告知义务,向殡葬消费者详细说明收费事项及收费标准,经确认后,方可收取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价格的费用,不得哄抬墓位价格以及进行价格欺诈。

 五、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信息系统监管制度,加强对价格的监督检查,经营性公墓要按照全市公墓管理系统的要求,实时填报上传逝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死亡证明图片、火化证明图片)、承租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与逝者的关系)、安葬类型(包括传统墓穴、骨灰自然葬、骨灰立体安葬等)、占地面积、安葬日期、销售价格、发票号、业务经办人等具体情况。

经营性公墓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民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工作总结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并接受市民政局的日常检查。

  六、严格落实责任

严格价格监管,各级要强化责任。市民政局要发挥价格宏观调控的指导作用,对于墓位价格虚高的,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进行价格干预。各区民政局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每年应组织2次墓位价格专项检查,并根据隶属关系对下级经营性公墓实行严格的价格规范管理。对于墓位价格虚高的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及时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涉事单位及其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意见中所称经营性公墓墓位,是指经营性公墓用于安葬骨灰的传统墓的墓穴、墓基、墓碑,骨灰自然葬的安葬穴位,骨灰墙、廊、亭等立体安放的骨灰格位。

北京市民政局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