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法规

冀民规〔2018〕4号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民政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在加强殡葬设施建设、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规范文明治丧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殡葬管理工作也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殡葬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放任不管现象。在这些地方,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管执法难跟进;殡葬设施陈旧落后,服务保障不到位;违规土葬问题突出,火化率持续下滑;市场管理不规范,殡葬服务乱象多;公墓缺乏有效监管,违规建设销售行为屡禁不止;移风易俗推动不力,殡葬陋俗滋生蔓延。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解决我省殡葬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殡葬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深化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殡葬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殡葬服务网络,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坚持改革殡葬习俗,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破除丧葬陋俗,倡导和培育现代殡葬新理念新风尚;坚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坚持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提升殡葬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促进殡葬服务业转型升级;坚持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满足群众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坚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路径,创新殡葬管理模式和手段;坚持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殡仪馆火化和焚烧设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殡葬服务机构基本实现业务办理信息化,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覆盖到乡镇,初步实现集中集约规范安葬,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城乡社区红白事理事会实现全覆盖并切实发挥作用,丧事中的陈规陋习、封建迷信、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互相攀比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遗体火化率逐年提高,骨灰格位存放、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50%以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坚定不移推动殡葬改革

(四)统筹推进火葬土葬改革。省民政厅根据人口、耕地、经济、交通、城镇化建设等情况变化,调整全省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范围,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完善火葬区内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政策,支持推行火葬工作。在火葬区,市、县党委、政府要坚持推行火葬与骨灰处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采取有力措施巩固和提高火化率,又要大力推行骨灰集中节地生态安葬。自2018年起,各市、县火化率只许上升,不许下降。对火化率下降的地方,要追究市、县党委、政府的责任。省民政厅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市火化率情况,并上报省政府。县、乡两级政府及民政、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依法治理火葬区遗体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散埋乱葬等问题,严禁以罚代管、放任不管。对民政部门提出的处理违法安葬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在土葬改革区,县级政府要统一规划,推动乡村两级利用荒山瘠地建设公益性公墓,引导群众集中安葬遗体,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

(五)大力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冀民〔2016〕72号),大力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要加强城乡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在火葬区,县级政府要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倡导地上森林地下墓园骨灰格位存放建设模式。县级政府要制定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采取节地生态葬法安葬骨灰或遗体。要结合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改善农村社区环境,部署开展农村散埋乱葬专项治理活动,逐步实现集中集约规范安葬。市、县殡葬管理机构要根据需要,适时组织节地生态安葬集中活动,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撒海、树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民政部门要严格管控公益性和经营性公墓,要求其设置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服务项目,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做到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不超过6平方米,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超过08米。

(六)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文明委《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文明创建“十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文明〔2018〕4号),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之中,组织开展好为期3年的婚丧嫁娶革新行动。要学习借鉴秦皇岛市的做法,以政府行政规章形式全面规范祭祀活动和用品管理,引导城乡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要指导村(居)委会把治丧规范纳入村(居)规民约、村(居)民自治章程,培育和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要依托殡葬服务纪念设施,建设生命文化教育基地,打造优秀殡葬文化传承平台。要以殡葬服务机构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广泛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深入挖掘阐释清明节等传统节日蕴涵的教育资源,开展好“我们的节日·清明”主题活动,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殡葬行业协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七)强化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教育管理和刚性约束机制,推动党员干部带头宣传殡葬改革、依法实行火葬、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革除丧葬陋俗,弘扬新风正气。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党纪政纪的刚性约束,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治丧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基层党组织要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典型事例,引导树立良好社会风气。

三、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八)优化殡葬服务资源布局。省民政厅要立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着眼长远发展,本着优化结构、合理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原则,修订完善《河北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和建设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做好殡葬项目“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工作,逐步实现殡葬设施种类、数量、服务规模与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相匹配,与殡葬改革推行相适应。

(九)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用地,在用地取得、供地方式、土地价格等方面加快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市、县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火化和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为推行火葬工作提供保障。各地要结合农村散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加快火葬区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和土葬改革区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明确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要加强殡葬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重点对已达危房标准、设施陈旧的县(市、区)殡仪馆实施改扩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和焚烧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对不符合指标要求的遗体运输车予以更换。要加强殡葬服务单位环境建设,加大绿化、美化力度,逐步实现环境园林化。

(十)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各地要从解决群众最基本的殡葬需求入手,制定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项目纳入清单范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进行动态调整。要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政府定价管理。要认真落实《河北省加快推进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冀民〔2012〕53号),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辖区所有居民和常住人口。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对履行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骨灰堂和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要落实政府投入和税费减免配套优惠政策,保障殡葬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十一)加快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省民政厅要依据民政部颁布的殡葬信息标准规范,改进和完善“河北省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尽快实现部省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要努力提高政务服务透明度和效率,将全省殡葬服务机构名录、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监督方式、服务规范等在网上公开,逐步实现殡葬服务设施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在线申报和审查。要推动殡葬服务机构依托全省信息系统办理殡葬业务,逐步建立全省殡葬信息数据库,实现殡葬业务办理信息化、网络化和规范化。鼓励互联网企业、殡葬设备用品生产企业、殡葬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提供信息查询、在线选购、评价投诉等服务。各地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运行支撑环境建设,配齐配好信息化工作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

四、规范殡葬服务机构管理

(十二)推进殡葬管理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殡葬行政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分开、监管执法与经营举办分离。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殡葬法规政策、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从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直接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市、县(区)民政部门对殡葬管理事业单位与殡仪馆、公墓等经营实体合一或举办经营实体的,要制定人财物脱钩方案,提请当地党委、政府研究解决。省民政厅要推动修订《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为殡葬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法制保障。市、县民政部门及殡葬管理处(所)要强化监管职能,切实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实施殡葬管理、监管殡葬服务等方面的职责。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强化公益属性,进一步落实法人自主权,规范内部管理,激发发展活力。

(十三)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各级政府要坚持殡葬服务事业单位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主导地位,保障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对于能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非基本殡葬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以出资建设、参与改制、参与运营管理等多种形式有序参与,推动殡葬服务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不断丰富和完善殡葬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殡葬服务需求。公办殡葬服务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从是否增加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供给、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做好评估论证,审慎确定合作模式,规范选择合作伙伴,细化和完善项目合同文本,并可通过派驻管理人员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合作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属性不改变、服务水平有提高。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合作项目,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对服务管理不规范、严重偏离公益方向、公众满意度差的合作方,要建立违约赔偿和退出机制。

(十四)切实加强重点事项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性质和特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风险防范,切实加强对重点事项的监管。要加强运营监管,督导殡葬服务机构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与逝者家属签订服务合同,出具合法结算票据,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和用品足量提供,严禁诱导、捆绑、强制消费。要加强行风监管,进一步规范遗体处置和相关证件出具审核管理,避免接收来源不明遗体、轻率或错误火化遗体,严厉查处虚开、倒卖火化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和廉洁从业。要加强安全监管,推动殡葬服务机构持续排查整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配套停车场规划建设,强化对殡葬服务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公墓监管,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改扩建等行为予以纠正,禁止建造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销售。要加强市场监管,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社会殡仪服务机构、殡葬服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管理,严肃查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强制消费、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十五)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方法。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河北省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殡葬服务机构日常信息采集分析,并公示机构名录、审批、年度检查、日常抽查等信息,建立殡葬服务机构执业情况定期通报制度。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和联动惩戒,建立失信黑名单等制度,将失信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对殡葬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要建立健全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殡葬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和完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侧重衡量功能定位、职责履行、服务流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等内容,把社会评价与检查考核相结合,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表彰奖励等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民政厅要将殡葬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重点评估项目,明确评估内容、标准和目标,每年12月份组织开展一次评估活动,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全省。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六)加大工作推动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目标考核,明确火化率、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等考核指标,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要建立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殡葬改革组织实施工作,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联合督查执法等方式,完善部门协作机制,有效解决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动殡葬改革发展的合力。各市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殡葬改革推进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民政厅。

(十七)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殡葬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支持和保障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殡葬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殡葬设施建设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

(十八)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殡葬管理政策标准制定、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监管,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对经营性公墓价格明显偏高的,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并与民政部门共享殡葬信息,从中发现死亡人员未销户口线索,及时调查核对、注销户口。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指导殡仪馆火化和焚烧设备环保改造,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住建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严禁医疗机构将太平间对外承包或出租,严禁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托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治丧活动中营利性演出活动的监管,依法规范丧事演出活动。工商部门要配合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公墓问题。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

(十九)鼓励大胆探索创新。各地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围绕殡葬领域体制机制、公共投入、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勇于攻坚,寻求解决对策,创造积累经验,不断丰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有效破解改革发展难题。省民政厅要根据民政部有关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并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相对成熟的试点经验,加强推广应用,形成试点先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良好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