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关于科学复合利用林地化解殡葬用地难题建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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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科学复合利用林地化解殡葬用地难题建议答复

省政府办公厅:

漆云庆委员提出的《科学复合利用林地 化解殡葬用地难题》收悉。感谢您对全省殡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借鉴兄弟省份,完善法规建设”的建议。

对于公墓建设面临的用地紧张问题,充分利用林下空地开发墓穴,不改变林地性质、林地权属,不采伐林木,复合利用林下空间,不失为一项兼顾生态与发展、惠民利民的政策。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陵园、墓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的特殊用地,目前国家没有相关使用林地免予办理使用林地许可的规定,因此公墓建设使用林地仍需办理许可。鉴于我省森林覆盖率高,荒山脊地少、林地较多,为推动林地墓地复合利用,在省林业局的大力支持下,今年5月,我厅会同省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墓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对公墓建设使用林地相关审核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范,有效解决公墓建设用地难问题。

二、关于“制定相关标准,促进行业发展”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民政部大力倡导林地与墓地复合利用,但目前未明确林地与墓地复合利用相关用地标准、建设规范等。我厅会同省林业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墓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对建设公墓使用林地相关审核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范。目前我厅正在起草《贵州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将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公益属性、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运营管理等作出规范,拟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部门意见后共同印发实施。下一步,我厅将加大向民政部请示汇报力度,建议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林下建墓相关工作机制,推进殡葬改革健康持续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全省殡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贵州省民政厅

2022年6月21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刘来;联系电话:86829681)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共印5份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解公墓续费之困促土地循环利用建议答复

漆云庆委员:

您提出的《解公墓续费之困 促土地循环利用》已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殡葬改革工作关心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目前公墓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尚未对经营性公墓20年使用期满后墓穴管理费如何续费作出规定

国家层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规定“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省级层面,《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规定“公墓墓穴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年限逾期的,墓主应当重新办理手续”。目前,国家和省级现行公墓管理政策法规暂未对经营性公墓20年使用期满后墓穴管理费如何续费作出明确规定。从我省各地实践看,20年使用期满后,部分经营性公墓采取收取墓穴销售(租赁)价格10%的费用作为下一个使用周期的墓穴管理费。

二、拟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将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2019年,司法部向各省(区、市)征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意见建议。《送审稿》对安葬(放)设施使用年限及后续管理内容修改为“严格控制墓位、格位的使用年限,一个使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0年。墓位、格位使用期届满,使用方可以办理续用手续。不办理续用手续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同时,增加了“殡葬活动服务合同”的条款,规定“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活动,应与遗属订立书面服务合同,出具合法结算票据。殡葬服务合同样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因此,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后,将有效解决经营性公墓20年使用期满后墓穴管理费如何续费问题。

下一步,我厅将密切关注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进程,待新条例出台后,及时对接有关部门,广泛调研,对“公墓物权”和“公墓交易合同”等内容进行研究论证,细化完善公墓使用年限期满后续管理措施,着力推进《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为推动殡葬改革提供有力的政策和法律保障,有效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关切的问题。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殡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贵州省民政厅

2022年6月20日

(公开发布)

(联系人:岑邦洋;联系电话:0851-86813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