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土葬后被强行开棺火化,是否违法?今天说清楚!

| 百科

关于土葬和火葬的话题在网络上一直争论不断,尤其是正在推行火葬的地区,改变原有的殡葬习俗,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火葬,甚至某些地区政府将已经下葬的逝者强行开棺起尸火化,从而形成冲突,有网友说这种行为违法?

那么,真实的情况又是如何呢?今天就给大家一次性说清楚。

火葬“一刀切”
自1956年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倡导火葬之后,国家便开始积极的有步骤的推行火葬。然而,某些地区较为激进,采取了“一刀切”的模式,不论怎么样就是不能土葬。近年来,网络上经常出现有人偷摸土葬,镇长带队强行挖坟、开棺、起尸,就地火化的新闻报道。

而每一次的报道引起的都是一番争议,人们议论的焦点不仅仅是因为基层工作人员不尊重逝者,不顾其家人感受的“一刀切”行为,更是质疑火葬与土葬相比到底哪里好的问题。
比如,关于土葬占用耕地、火葬节约耕地,在很多村民看来名不副实,包括一些民俗专家在内都认为从长远看土葬是比火葬节约耕地的,他们认为,因为一代代下来,在朝代更替中保留下的坟头极少,这是因为农村五服之后不再添坟,自然而然的坟头就消失了。

反观火葬,则是建的一个个公墓、陵园都是难以消除的硬化路面、大理石墓碑等等,除此外在人文关怀,礼仪文化等方面土葬更具有优势。

那么,国家真的是全面火葬吗?

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2012修订版)第二条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规定:“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因而,火葬“一刀切”不仅与国家的政策背道而驰,而且容易引起干群矛盾。

将土葬的逝者强行扒坟开棺起尸火化违法?

从上文可见,我国并未实行全面火葬,是允许有土葬地区存在的,尤其是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更是要尊重其意愿。因而当有相关部门带领大量人员进村对已经土葬的尸体强行拉去火化时认为不可接受。

2021年就有这样的一场“争尸”冲突,在贵州黔南州平塘县大塘镇水沟村一村民母亲的遗体下葬后被镇长带领200多人强行扒坟开棺“抢走”火化,其过程中引起了冲突,引起网友们的广泛关注。

关于这样的行为一些自媒体发文说,镇长的行为违法,理由是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殡葬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更改、挖掘墓穴、迁移骨灰或者尸骨,不得擅自撤销墓地。”
但查阅了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并未有上述二十条规定,反而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这一规定是指:1.在火葬区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的;2.在火葬区的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骨灰并修建坟墓的;3.在土葬改革区公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遗体并修建坟墓的。
对上述行为,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这里的“责令限期改正”正确的理解是指,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的规定是从两个方面提出的,一方面是火葬区要坚持实行火葬,需要有这样的规定。第二方面是对制止乱埋滥葬,也得要有这种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要多做宣传教育工作,注意政策和策略。

但在制止乱埋滥葬现象时应注意:虽然在公墓成公益性基地之外埋葬骨灰(火葬区)、遗体(土葬区),但是没有修建坟墓、没有留下痕迹,且施行了深埋的,则不能视为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可见即便村民母亲的尸体被镇长带人强行开棺带走火化并不违法,是属于行政权力范围之内的事情,而且根据该镇长表示,他们先后三次下达殡葬改革的告知书,均被拒签。而且,其所属的族别并不属于《殡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尊重丧葬习俗的10个少数民族,所以,综合执法局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依法处置。
哪些地区不能建造坟墓?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1.耕地、林地;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即我们常说的“三沿六区”禁止建坟,老旧坟头或将全面清理。
主要包括主要河道沿边、铁路、公路干线两侧;同时规定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地的可视范围内不允许有坟头出现。
当然,面对传统的土葬习俗被禁止,坟头被清理,不少村民是很难接受的,尤其是刚土葬的逝者被强行扒出来,更是打破了不少人的底线。
殡葬改革是国家治理的一部分,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应该考虑年龄不同、埋葬地点不同、文化教育水平、民族不同、信仰不同等因素,有差别的对待,切记简单的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