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

| 法规

发文单位:鹤庆县人民政府
文  号:鹤政规〔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年7月7日
执行日期:2020年8月7日
生效日期:2020年8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公民丧葬行为,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53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财政、交通、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城管、民宗、住建、卫健、水务、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推进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立殡葬改革领导组,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对殡葬管理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査。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文旅、新闻、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要切实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它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和本辖区内积极组织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将殡葬改革纳入“职工守则”“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每年的4月为全县殡葬改革宣传月。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殡葬改革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殡葬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殡葬改革,对殡葬管理单位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县人民政府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全社会不得歧视殡葬服务人员。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

第九条  鹤庆县火化区划定范围为5个乡(镇)所辖的3个社区、43个村委会:
辛屯镇所辖的三合、逢密、辛屯、大登、妙登、新村、新登、双龙、南河、如意、连义11个村委会;
草海镇所辖的新华、板桥、母屯、新民、彭屯、罗伟邑、太平、田屯、小水渼、石朵河、柳绿河11个村委会;
云鹤镇所辖的东升、仓河、文峰(含北衙搬迁点县城西片区安置点)3个社区,菜园、秀邑、新生邑3个村委会;
金墩乡所辖的和邑、赵屯、积德、康福、金锁、建邑、北溪、孝廉、金墩、银河、邑头、化龙12个村委会;
松桂镇所辖的长头、三庄、波罗、松桂、南庄、勤劳6个村委会。
其余乡镇为土葬改革区。
第十条  全县辖区内财政供养人员(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领取待遇人员)、火化区内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化,火化后严禁骨灰装棺材安葬,丧属无火化证、无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未用棺材安葬证明,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县民政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二条  应火化人员在医院病故的,所在医院必须通知殡仪馆专车接运,接运免费(享受丧葬费、抚恤费的对象按照相关文件执行)。需等待亲属告别的,应在殡仪馆冷藏,不得露尸等待。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正常死亡人员需经县民政部门批准;非正常死亡人员需经县公安部门批准。患急性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立即火化、不得停放。遗体火化后殡仪馆须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三条  非正常死亡人员,经公安机关查明死因后,出具死亡证明,并通知家属认领后及时火化处理。经通知无人认领的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所需费用从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骨灰和遗体的处理与公墓管理

第十四条  骨灰可在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安葬或在骨灰堂寄存,也可在公墓区内撒葬、树葬、花葬、草坪葬。不得乱埋乱葬。需将骨灰送回县外原籍的,由丧属自行处理。无名、无主尸体火化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合理划定禁葬区。“三沿六区”(县域内公路、铁路、河道沿线,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坝区)和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近山面山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划定为禁葬区。
县级有关单位要协同各乡镇合理划定禁葬区,确定范围并设立标志标牌,加强管控,大力整治禁葬区内乱埋乱葬行为。
第十六条  积极推行农村丧葬改革,规范村民丧葬行为。在火化区和土葬改革区要合理规划公墓区。整合资源,将现有村组坟山、集中安葬点等纳入公益性公墓划定范围。在火化区,依法推进遗体火化、骨灰进公墓安葬、墓碑小型化,积极倡导选择节地型墓位、立体安葬和撒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规定区域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乱葬,严禁建大墓、活人墓、豪华墓,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有民族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管理措施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监管。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土葬改革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或骨灰安葬不垒坟头,只留墓碑,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宽度不得超过0.6米,禁止修建石围栏。
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逾期并经公告半年后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坟处理。墓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变更或转让。
第二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禁葬区。

第四章 丧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要文明、节俭,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出殡送葬时禁止在城区内燃放鞭炮,抛撒“纸钱”。出殡送葬不得从城市交通要道通行,对因送葬造成交通阻塞或借送葬之机煽动闹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火化区生产、销售棺材。墓碑的生产、销售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县级民政、市场监管、工信、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各乡镇要加强对棺材和墓碑生产、销售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殡葬服务机构在从事殡葬活动中要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火化遗体。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按发改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在民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收费标准。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的日常监管,全面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丧葬用品价格公示制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杜绝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社会殡仪服务机构管理者或经营者乱收费行为,禁止炒买炒卖经营性公墓墓穴的行为。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人员死亡火化后,需凭火化证、墓穴证(骨灰寄存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节地生态安葬证明办理丧葬、抚恤、遗属补助。
第二十五条  在全县辖区内死亡,且具有本县户口,但未享受国家规定的丧葬补助人员死亡后,在县殡仪馆予以免费火化;火化后实行骨灰入土安葬且符合此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凭火化证及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未用棺材安葬证明,给予5000元奖励。火化后骨灰进入公墓安葬或在骨灰灵堂实行寄存,凭火化证和墓穴证(骨灰寄存证),累计给予6000元奖励;火化后骨灰进入公墓内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或选择撒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安葬的,经民政部门核实,累计给予7000元的奖励。
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死亡后,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除享受以上政策外,再给予1000元的困难生活补助。
以上奖补措施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带头执行殡葬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妨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侮辱、殴打执法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6日,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鹤庆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鹤庆县人民政府公告第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