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 法规

发文单位: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连政发[2002]118号
发布日期:2002-7-9
执行日期:2002-7-9
生效日期:1900-1-1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和《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持火葬,禁止土葬。我市行政区域内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可以土葬外,其他公民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二、严禁乱埋乱葬。遗体火化后,骨灰处理应当不占地或少占地,主要方式有:在乡镇、村指定的场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存入骨灰堂;撒入大海;安葬在公墓或以树代墓等法律允许的其它方式。本通告发布前埋葬在大田内、公路两旁300米内及风景区内的墓穴,由死者亲属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迁出,逾期不迁出的,按无主坟墓处理。严禁骨灰装棺土葬,对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等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对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加强对林区坟墓的管理,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林区禁止埋葬坟墓,本通告发布前埋葬在林区的坟墓应当一律迁出。到林区公墓祭奠时严禁焚烧祭奠品,提倡以献花等方式寄托哀思,文明祭扫。
四、遗体接运必须使用殡仪专用车辆。各县批准使用的接尸车辆只准在本县辖区内使用。对无牌证或改装的接尸车辆一律禁止运行或扣留,各级公安、交通、殡葬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各医院太平间暂时存放的尸体,应当通知就近殡仪馆及时接走;未经殡葬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将尸体放行。
五、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丧事中都不得接收丧礼,不得搭大棚、出大殡。不得搞看风水、攀阴亲、焚纸扎、烧冥币、撒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对巫婆、神汉、阴阳先生要加强教育,责令其停止封建迷信活动。
六、严禁封建迷信品的制作和销售。要加强丧葬用品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销售锡箔、冥币、纸扎等迷信品和土葬用的棺材。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迷信品在市场销售的查处力度,对少数屡教不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严惩。
七、严禁民间闲散吹奏人员参与丧葬活动。对民间闲散人员参与丧葬活动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其工具,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八、要加强对公墓的管理。未经省批准的经营性公墓一律不准对外经营,凡对外经营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公益性公墓是为本乡或村死亡村民安置骨灰的场所,不得对外经营。对外出售墓穴的公益性公墓为非法公墓,对非法公墓各县、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加大查处力度,即按民政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民事发[1995]8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监督电话:5480224)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