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继续阅读
(2001年8月2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继续阅读
(1998年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继续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自愿改革;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土地、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继续阅读
(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