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归档:殡葬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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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继续阅读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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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满足殡葬服务需求,维护逝者尊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烈士、军人、宗教教职人员、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益惠民、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的原则,革除殡葬陋习,提倡文明礼葬。 继续阅读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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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德宏州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梁河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生态科学、规范实施的工作原则,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全面落实殡葬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要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负责对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继续阅读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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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殡葬活动的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继续阅读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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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29日公布,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继续阅读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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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 继续阅读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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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

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继续阅读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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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继续阅读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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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节约用地,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