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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火化区实施遗体火化的通告

| 法规

玉政通字〔2020〕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丽江市殡葬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推行遗体火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火化区范围内的黄山镇、白沙镇、拉市镇、太安乡辖区亡故人员(除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外)一律实行火化。
二、火化区范围内的黎明乡、鲁甸乡、塔城乡及石鼓镇石鼓村、大新村、大同村、四兴村、红岩村、格子村、鲁瓦村、新华村,巨甸镇巨甸村、武侯村、古渡村、金河村、德良村、阿乐村辖区亡故人员鼓励火化,遗体接运费和火化费参照本通告第十一条执行。巨甸殡仪馆建成并投入使用后,除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
三、火化区范围内的鸣音镇、宝山乡辖区亡故人员鼓励火化,遗体接运费和火化费参照本通告第十二条执行。鸣音殡仪馆建成并投入使用后,除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
四、逐步推行火化的土葬改革区(九河乡、龙蟠乡、石头乡、大具乡、奉科镇及石鼓镇仁和村、仁义村、拉巴支村,巨甸镇后箐村、路西村)亡故人员提倡火化,遗体接运费和火化费参照本通告第十二条执行。
五、火化区范围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亡故人员一律实行火化。
六、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官兵、国有企业人员和五保对象亡故后一律实行火化。
七、所有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亡故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八、所有传染病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传染病人遗体要按规定严格消毒并深埋。
九、本县居民亡故后,由丧属联系玉龙县朱雀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908889998,13988888097)接运遗体到殡仪馆火化;在本县医院(含卫生院)亡故的人员,由丧属或医院联系玉龙县朱雀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接运遗体到殡仪馆火化,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自行转运遗体。
十、遗体需延期火化的,须由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批准。

十一、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除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官兵、国有企业人员外,本县居民遗体实行火化且骨灰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集中安葬区节地生态安葬的,免除遗体火化费和运尸费,一般群众一次性给予4000元奖励补助,特殊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军人、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补助;传统民间火化后不留坟的(如不捡骨灰、不二次土葬、撒散),一般群众一次性给予6000元奖励补助,特殊困难群众一次性给予7000元奖励补助。不按规定生态安葬或二次装棺再葬的,不得享受任何惠民殡葬政策。国家公职人员遵照国家有关殡葬政策执行。

十三、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5日0时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0888-5386618 0888-5177116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