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归档:殡葬改革

聊城市殡葬管理办法

| 法规

发文单位:聊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1-7-27
执行日期:2001-7-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放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殡葬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7月2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继续阅读

盘锦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 法规

发文单位:盘锦市人民政府
文号: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发布日期:2001-8-14
执行日期:2002-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2001年8月14日盘锦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发布实施。 继续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

| 法规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经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条例》分总则、火葬管理、土葬管理、殡葬设施和丧事活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29条,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继续阅读

蚌埠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 法规

发文单位:蚌埠市人民政府
文号:蚌政[2000]57号
发布日期:2001-12-13
执行日期:2001-12-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蚌埠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2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继续阅读

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

| 法规

发文单位:吉林市人大常务会
发布日期:2002-2-1
执行日期:2002-3-1
生效日期:2005-4-1
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继续阅读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 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