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继续阅读
(1991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继续阅读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发布日期:1991-10-29
执行日期:1991-10-29
生效日期:1900-1-1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