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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 法规

(2020年6月10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防止火灾和环境污染,推进殡葬移风易俗,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区域: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
(四)第二项所列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本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相关工作。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园林和林业部门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区(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支持成立丧葬移风易俗基层社会组织并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第四条 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奠。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海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以及相关纪念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推广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祭奠方式和活动,培育和引导文明祭奠礼仪。
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为文明祭奠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其免费提供环保祭奠物品。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承办葬礼、祭奠活动时,应当劝阻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予以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禁止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可以并处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是指用于丧葬祭奠活动的冥纸、冥币和以纸、绢以及其他材料仿制的金银锭、动物、家电、家具等实物。
第八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森林、林地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林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在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绿地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绿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行驶的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在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继续阅读

马路上的丧事活动由哪个部门管理?民政部回复

| 百科问答

一位市民称,他们居住小区围墙外的一条马路上,每周总有人1至2次在举行丧事活动(焚烧过世人所有的生活用品、家具、床),仪式中奏哀乐,放鞭炮,产生大量的浓烟和粉尘、占据半条马路阻碍车辆正常运行,烧坏柏油马路路面造成坑洼积水,烧坏路边树木,附近居民们苦不堪言。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