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7年12月2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2008年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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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
【发布机关】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发布日期】1997-10-17
【实施日期】1997-10-17
【文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建设管理活动。
公墓是为公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三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监督工作。
国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墓建设
第五条 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 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
第八条 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第十条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族、宗族墓园。
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
第十二条
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第十三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 公墓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提供墓位、墓穴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予公布。
第十五条 公墓管理组织凭死亡证明书或火化通知书,办理安葬事宜。
第十六条
社会公共墓地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管理工作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
第十九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墓穴的使用年限,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并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同款。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公墓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享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变通办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9〕5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 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 案》,加强公墓、骨灰堂(塔、墙)等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 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继续阅读
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继续阅读
云南省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07〕29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继续阅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宁政发[1991]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殡葬管理方针,加强公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墓管理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三条公墓管理实行经营性和公益性分类管理的办法。 继续阅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 通知
豫政办〔2012〕12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日,卢展工书记、郭庚茂省长分别就周口市殡葬改革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周口市的做法,并对全省各地、各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就学习贯彻卢展工书记、郭庚茂省长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继续阅读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0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关于修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修订) 继续阅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2〕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
近年来,各地价格、民政部门不断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利用收费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殡葬事业的发展。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殡葬服务收费不规范、殡葬用品和公墓价格虚高等问题,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利于殡葬行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减轻群众丧葬不合理负担,为殡葬事业改革和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现就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继续阅读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殡葬领域涉企审批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殡葬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