畲族丧事送斗米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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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有很多山哈在景宁毛垟鸡啼岙一带地方,开荒地栽蕃薯,开稻田种谷米。
那时候,在一个村里有个山哈老倌,家里只有一个孙儿。山哈老倌平时修桥铺路,十分勤劳。无论那家的婚丧喜
事,山哈老倌都会去帮忙。村里的大小老幼,对山哈老倌都很敬重。
有年农历七月,正是大荒月。山哈老倌带着几个后生崽,去修村口的木桥。山哈老倌人老眼花,一不小心,从桥上
摔了下去死了。 继续阅读

惠来民间丧葬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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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来民间丧葬一般程序为:净身、更寿衣、发讣告、入殓、成服、出殡、安葬、做七。在家停柩居丧的很少。人亡
后,家属要向亲友报丧。有发讣告的,捎口信的多。妇女逝世,要即向其娘家报告,诸事娘家都要管。报丧人不进屋
内,而是请主人出门外,告知亡故和出殡日期。亲友接到讣闻,即具“楮仪”(纸礼)参加送殡。送楮仪时间,一般在
“做七”前。惠城镇有在百日内可送楮仪的。出殡时,先由家人拜祭,再由亲友送行。20世纪50年代后,盛行开追悼
会。追悼会在其家人拜祭后进行。80年代后,有钱人家的送行队伍,有彩旗、锣鼓、西乐队,很讲排场。凡参加送行
的,丧家要送给草帽(后改雨伞)及礼包(四式礼:毛巾一条、糖粒两颗、红布一条、红包一个)。 继续阅读

惠来民间丧葬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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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公德
惠来民间的磬事活动俗称“作公德”,始于元末明初。传说元兵入侵中原,大肆屠杀汉人,后来,被杀的汉人后代
子孙为了纪念被惨杀的先人,就仿照佛教的盂兰盆会“目莲祭母”的故事形式,聚众念经,祈求佛祖忏悔先人灵魂,为
死者消除孽障,祈望佛祖接引亡灵往西方乐土。这种形式后来逐渐演变,形成了民间作公德的风俗。
“做功德”,就是亡人家属请和尚、供生念经解救先人灵魂的一种迷信活动。功德活动分为“慢斋”、“四出斋
事”、“求忏解结”三种形式。 继续阅读

歌者的送别—目睹黑衣壮的独特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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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那坡县,我们偶遇了神秘的歌唱部族——黑衣壮的一场独特葬礼。
壮民族喜欢唱歌,黑衣壮为壮族的一个支系,自称布嗷、布敏,以穿戴用蓝靛染制的黑色服饰为美,主要居住于那
坡县境内的大石山区。在这几乎与世隔绝的天地里,黑衣壮把壮民族善唱山歌的特性演绎得淋漓尽致。2001年的南宁
国际民歌艺术节,黑衣壮在以其天籁般的无伴奏多声部山歌吸引了人们的目光,2002年5月在京举行的“走进新时代群
众歌咏大会”上,黑衣壮更是大放异彩,引起世人瞩目。 继续阅读

甘肃丧葬古俗“领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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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兰州西北郊的连海(红古川与八堡川)地区,一旦家中有老人去世,直系亲眷们必须买来肥大的白色绵羊(最好是羯
羊)来办丧事,仪式过后宰杀此羊并煮熟,祭献亡灵并招待前来吊唁者。因为此仪式庄严、肃穆、古朴,能使丧事办得
比较稳妥,还能充分流露并检验儿孙辈们的尽孝情结,所以,是丧事中的“重头戏”。此习俗在当地沿袭已久,有人把
此仪式称为“宰羊”或“领羊”,不过,唤作“领羊”的人们居多。 继续阅读

孟和同志逝世

| 讣闻

孟和,蒙古族。1981年开始发表作品。2001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著有小说集《海骝马》《断弦的琴》《鹿斑狼》,报告文学《裂痕》等。曾获内蒙古“五个一工程”奖、索龙嘎奖等。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内蒙古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原副主任孟和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19年12月11日在包头逝世,享年65岁。

涂光群同志逝世

| 讣闻

涂光群,笔名伍宇、弦柱,中共党员。1949年开始发表作品。1962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著有散文集《中国文坛写真》、小说集《两栖人》、随笔集《人生六语》、游记集《走遍神州》、传记文学集《人生的滋味》等。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传记文学》原主编涂光群同志,因病医治无效,2019年12月28日去世,享年86岁。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 法规

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深入推进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完善戒毒工作措施,积极维护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制定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戒毒执法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民政部
2015年7月31日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死亡处理工作,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强制隔离戒毒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戒毒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戒毒人员正常死亡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的戒毒人员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
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自伤自残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故意伤害、体罚虐待、他杀、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第三条 戒毒人员死亡处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人道的原则。

第二章 死亡报告、通知

第四条 戒毒人员死亡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通知其近亲属,报告所属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并通报原决定机关。
死亡的戒毒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知死亡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派出所。
戒毒人员因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应当立即通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五条 戒毒人员死亡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层报公安部、司法部。

第三章 死亡调查

第六条 戒毒人员死亡并经初步判断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开展以下调查工作:
(一)封存、查看戒毒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
(二)对收治、巡视、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戒毒人员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分散管理同室戒毒人员并进行询问;
(三)封存、查阅收治登记,入所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单独管理、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械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诊断评估手册等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等;
(四)登记、封存死亡戒毒人员的遗物;
(五)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
(六)组织医学诊断。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护死亡现场和尸体,需要查验、转移、处理尸体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主管机关,并经所属主管机关同意。
第七条 初步判断戒毒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除开展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调查工作外,还应当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
第八条 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尸检的,应当通知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对死亡戒毒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以及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和盖章的,不影响尸检,但是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尸体解剖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死者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本单位有专门鉴定资格的人或者鉴定机构进行尸检,也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具有鉴定资格的人或者鉴定机构进行尸检。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委托本单位以外具有鉴定资格的人或者鉴定机构进行尸检的,应当征求死亡戒毒人员近亲属的意见。
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另行委托其他具有鉴定资格的人或者鉴定机构进行尸检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允许。
第十条 鉴定费用由组织鉴定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提出另行委托进行尸检的,鉴定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对作出的调查结论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主管机关并书面告知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
第十二条 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调查结论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作出原调查结论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
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对死亡原因没有进行鉴定的,应当进行鉴定;对死亡原因已经进行鉴定的,可以重新鉴定。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十三条 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对死亡调查结论无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论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火化尸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火化死亡戒毒人员尸体,并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一)死亡戒毒人员没有近亲属的;
(二)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复核后,死亡戒毒人员近亲属仍不同意火化尸体的;
(三)在调查结论、复核决定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法通知死亡戒毒人员近亲属的;
(四)通知死亡戒毒人员近亲属后三个工作日内,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的。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死亡戒毒人员尸体交由就近的殡仪馆火化处理。
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戒毒人员尸体火化的相关手续。殡仪馆应当凭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火化通知书》火化尸体,并将《死亡证明》和《火化通知书》存档。
第十五条 尸体火化自死亡原因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要求延期火化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尸体延长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十日。
第十六条 尸体火化前,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火化时间、地点通知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并允许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到场见证。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拒绝到场的,不影响尸体火化。
尸体火化时,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到场监督,并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尸体火化后,骨灰由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在骨灰领取文书上签字后领回。对尸体火化时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不在场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知其领回骨灰;逾期六个月不领回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无主物品处理。
第十八条 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无法参与戒毒人员死亡处理活动的,可以书面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关系人代为参与。
第十九条 死亡戒毒人员尸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殡葬费用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支付,与殡仪馆直接结算。
第二十条 死亡戒毒人员系少数民族的,尸体处理应当尊重其民族习惯,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死亡戒毒人员患传染病且容易造成传播的,尸体和遗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死亡戒毒人员的遗物由其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寄回。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接到通知后十二个月内不领取或者无法投寄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死亡戒毒人员尸体和遗物处理情况记录在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戒毒人员合法权益,致其死亡,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由主管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制止戒毒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或者能够对有关伤、病及时抢救,但是未采取措施制止、抢救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但死亡戒毒人员家庭确实困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第二十五条 在调查处理戒毒人员死亡工作中,人民警察、医务人员以及从事鉴定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死亡戒毒人员的近亲属及相关人员因戒毒人员死亡无理纠缠、聚众闹事,扰乱强制隔离戒毒所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曲延坤同志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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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延坤,中共党员。1955年开始发表作品。1979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著有小说《双凤》《收音员小王下乡记》,回忆录《山中猎手》等。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山东省作家协会原副主席曲延坤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20年1月15日在济南逝世,享年88岁。

王玉芳同志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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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人民日报社文艺部原高级编辑王玉芳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20年1月18日在京逝世,享年67岁。王玉芳,笔名王眉。2007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著有散文集《泥土的声音》,散文《乌镇之恋》《印象柳州》《品味千灯》等。